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研究——以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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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简称生态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是指法院对经过双方当事人磋商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确认其执行效力,从而保障协议在实际修复中实施。该项制度最初由贵州清镇市人民法院创新适用,后来被2017年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所采用。两年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并且对公示的期限对出了规定,即三十天。生态环境部、司法部、最高院、最高检等部门又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再次强调了此制度。生态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由于在上述法律规定中不够细化和完善等原因,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的矛盾和争论。本文是关于生态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案例研究。笔者选取实践中三个生态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案例,对其中涉及的法律和法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就如何完善生态磋商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提出建议。本文内容主要由绪论、案例分析、法理分析及建议组成。通过引出典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案例,总结理论中的争议之处和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问题进行法律和理论方面的深入研究,分析立法层面有哪些不足之处以及理论上的观点。从生态磋商的相关理论出发,阐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特点与存在的意义。围绕提出的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相关问题,针对实践状况,笔者认为在申请方式及期限、管辖法院、审理期限存在混乱且不完善的现象,需要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同时建立特殊的规则。磋商协议司法确认不能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对等,对其审理标准不能照搬调解协议的标准,要确立特殊的实质审查标准。针对目前立法和实践缺失对磋商协议司法确认不予确认的救济措施,提出应尽快明确相关救济措施。最后,根据案例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结论,提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司法确认制度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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