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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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应当为其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若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确立了夫妻经营性债务的独立地位,引起人们广泛的讨论。但是纵观现有法律,尚未有法律对夫妻经营性债务的概念、认定标准、证明责任划分以及债务承担做出明确规定,依据“时间推定论”认定夫妻经营性债务,容易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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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应当为其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若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确立了夫妻经营性债务的独立地位,引起人们广泛的讨论。但是纵观现有法律,尚未有法律对夫妻经营性债务的概念、认定标准、证明责任划分以及债务承担做出明确规定,依据“时间推定论”认定夫妻经营性债务,容易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使未负债一方莫名负债,损害非举债方配偶的利益。若将夫妻一方个人名义举债一律认定为个人债务,则会导致夫妻双方合谋,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在司法实务中夫妻经营性债务案件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究其原因,法律未能明确规定夫妻经营性债务的承担规则,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夫妻经营性债务的法理基础的理解各不相同,经营性债务与生活之债相混淆,盲目利用“收益共享”将夫妻经营性负债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从而使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因此本文聚焦司法实践,总结归纳实践中夫妻经营性债务承担的普遍性问题,以平衡夫妻双方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为关键,提出夫妻经营性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以及清偿责任的完善建议。本文共由四章组成,第一章介绍夫妻经营性债务的理论基础,分析夫妻经营性负债与夫妻共同负债的关系。第二章分析夫妻经营性债务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情况,先以广东省、浙江省以及河南省三个省份近六年夫妻经营性债务案件为研究对象,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经营性债务案件的基本现状,然后列举两个最高院与一个北京市高院审理的经过二审的案例,仔细分析一审与二审不同判决的法律依据与法理依据,总结归纳夫妻经营性债务在认定与承担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结合第二章的案例与发现的问题,分析夫妻经营性债务存在问题的原因。第四章,从夫妻经营性债务的概念、认定标准、证明责任分配以及清偿责任四方面提出夫妻经营性债务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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