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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也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在国有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由于社会和经济转型带来的不同利益分配方式激变,各种劳资争议大量出现,不少国有企业的劳资关系矛盾激化,甚至导致激烈的劳资冲突。冲突的结果,是劳方、资方、政府和整个社会都有损失。这为加强国有企业劳资关系的研究提供了契机,并对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企业劳资关系协调机制提出了迫切要求。 本文对国有企业劳资关系的现状进行了研究,对国有企业劳资关系的走向做出了预测,提出了国有企业劳资关系及协调机制发展的三段论,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探索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措施和途径。 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为实证研究法。即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老牌上市公司------A公司劳资关系发展历程进行认真细致的考察,对影响国有企业劳资关系及其协调机制的各个因素进行深入的实践研究,再通过对样本和理论的对照,实证所提出的理论假设,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措施和途径。 研究路线:文献及资料收集→分析国有企业劳资关系的影响因素→对国有企业劳资关系的影响因素进行验证→提出对策措施→结论案例分析→ 本文通过研究,取得了以下成果: 1、对国有企业劳资关系的走向做出了预测 从劳资双方的博弈角度分析可知,国有企业劳资双方经过资强劳弱、走向平衡、政治权利的博弈三个阶段后,必然会走向规范的、合作的、和谐的劳资关系。 2、提出了国有企业劳资关系及协调机制发展的三段论 国有企业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行政协调机制阶段。在这个阶段,我国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市场型的经济秩序还未建立,国有企业还未脱离计划经济的影子,市场型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在这个阶段,发生劳资纠纷时,还是习惯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处理方式即行政协调方式解决,比如向领导讨说法等;第二阶段是市场型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阶段。在这个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已经逐步深入,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法律法规得以逐步完善,国有企业中现代企业制度也基本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开始在国有企业中逐步建立和完善;第三阶段是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建立和充分发展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维权意识的提高,国有企业员工不仅追求经济权利,而且追求作为劳动者的政治权利,并自觉地通过政治权利的实现,来加强对经济权益的保护。劳资双方的博弈由单纯的经济利益博弈发展为政治利益博弈和经济利益博弈两个部分,因此,在第三阶段,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协调的不仅是经济利益,还包括政治利益。因此,对政治关系的协调,将是协调经济利益的先行程序。 3、探索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措施和途径 从国外的成功经验来看,成熟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应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力量、法律调节为主要手段、政治博弈与利益博弈有机结合,并以培育劳资双方的行权意识和行权能力为制度建设的工作重心。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虽然不允许规模化激烈博弈引致的社会动荡,但也应在政府的主导下,继续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主要依靠法律为主的调节手段,加强国有企业集体谈判协商制度的执行力,强化企业工会在劳资关系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规制、监督、控制和协调作用、改善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作用,建立起全方位的、立体化的、符合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 为达到上述目标,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来改善国有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包括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优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力结构;促进国有企业工会组织摆脱企业行政机构的束缚,建立起与企业经营者平等的政治地位,真正代表职工参加工资福利的集体协商;推动国有企业劳资关系市场化,强化劳资双方的利益主体意识,使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自由进出市场,既使国有企业能够在人力资源市场自由选聘人员,也使劳动者能够在人力资源市场自由选择企业;推动国有企业劳资关系法制化,强化劳资双方的法律约束,使其在双向选择、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合同解除等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执行,在劳资争议的处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