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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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中多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涌现,其中的广告屏蔽行为因目前尚无法律条文予以明确规制,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热点以及学界争议的焦点。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在研究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产生的背景,和当前司法实践中认定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的典型案例和域外的法律判例,通过对2013年至今我国所有相关纠纷案件的整理和分析,探讨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的正当性认定路径。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立足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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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中多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涌现,其中的广告屏蔽行为因目前尚无法律条文予以明确规制,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热点以及学界争议的焦点。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在研究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产生的背景,和当前司法实践中认定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的典型案例和域外的法律判例,通过对2013年至今我国所有相关纠纷案件的整理和分析,探讨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的正当性认定路径。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立足现状,坚持谨慎中立的态度,用多元利益衡量和市场自由竞争的视角看待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同时综合保护广告经营者、屏蔽工具开发者和网络用户等多方利益,积极鼓励技术创新和自由竞争,为互联网市场的未来留下更大的发展进步空间。具体而言,从文章整体架构来看,除第一章绪论外本文还有五大章节,其中第二章的内容包括对互联网广告的概念释义,以及对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的概念和类型的阐述。第三章是对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认定现状的归纳和总结,笔者在宏观把握相关案例基本情况和主要争议焦点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多个经典案例,概括法院的两种裁判逻辑。第四章中笔者将从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两个方向全面分析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正当性的依据和原因。进而,笔者应用比较分析法,在本文第五章集中对美德两国认定该行为时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进行总结学习,以提出可供我国借鉴之处。本文第六章是对完善此种行为正当性认定所提出的建议,首先要明确认定此种行为正当性时的两大基本原则,其次要完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和第12条的相关规定。此外,笔者还认为要明确正当的屏蔽行为的构成要件,以求多管齐下,为今后认定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正当性提供恰当且合理的裁判思路。本文研究的主题是从竞争法角度探讨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的正当性问题。面对此种在互联网领域发生的新型纠纷,笔者没有囿于现有研究成果和传统裁判理念,而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创新。首先在案例选取方面,笔者没有依据多数法院的裁判结果,先入为主地对屏蔽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下结论,而是着眼于“腾讯诉世界星辉案”和“快乐阳光诉唯思案”这两个与以往裁判结果和裁判理念有较大不同的典型案件,总结现有判决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深刻拆解、剖析裁判文书背后法官的考量思路,以提出对盲目保护“广告+免费视频”商业模式的质疑;同时笔者使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寻找出美德两国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可供我国借鉴之处,使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思路得以创新。其次在认定原则方面,笔者没有遵照现有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定式思维,而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初衷出发,以动态的多元利益衡量和自由竞争观作为认定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正当性的思考角度和基本原则,将消费者利益和自主选择权的发挥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同时综合判断该行为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积极寻求市场竞争中的利益平衡点,以求帮助法院找到更科学、更合适的裁判立场,进而实现个案正义。最后在适用法条方面,笔者没有遵循惯例普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因为笔者认为此条款的规定过于抽象和模糊,不利于新型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笔者将重点放在了 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设的第12条“互联网专条”上,认为法院在今后处理互联网领域竞争案件时应首先考虑适用此条款,使其成为司法裁判中的重要依据。为此,笔者又结合实践案例论证了此条款适用的可行性、合理性,这使得本文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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