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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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日,控辩双方诉讼主体中有一方未到庭出席审判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到庭一方的陈述、辩论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诉讼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本文首先研究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之后对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进行了比较法考察,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利弊进行了分析,最后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构建。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在本部分中,笔者分析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概念和分类,并提出了本文的主要研究方向,同时还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规定进行了研究。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刑事缺席审判始终保持着一种严格禁止的态度。但是由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的缺席作为一种客观情况是时常发生的,所以,我国的立法中还是规定了一些在被告人缺席时的处理方法。这些规定具有着较为粗糙、可操作性差的缺点。
  第二部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在本部分中,笔者对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了分析考察。在此基础之上,笔者总结各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有三个普遍的特点:1、缺席判决在法律上确定了被告人的罪犯身份,刑事缺席审判所作出的判决书在被告人在逃时是拘捕在逃被告人的法律依据,而当被告人归案后,刑事缺席审判所作出的判决书则是据以执行的法律依据,被告人必须按判决确定的刑罚服刑。2、刑事缺席审判的程序除刑事诉讼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适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受法律保护。3、刑事缺席审判同正常的刑事审判一样,遵循着不告不理的原则,刑事缺席审判只限于被告人缺席的刑事案件,对于没有起诉方的案件,法院绝对不能径行判决。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被告人犯罪后潜逃的;2、被告人违反法庭秩序,妨害诉讼进行的;3、被告人于庭审中途未经许可而退庭;4、被告人故意或过失把自己造成无受审能力的;5、共同犯罪案件审理期间,对与自己无关的部分的审理活动,个别被告人可以不到庭;6、在准许进行无被告人审判的程序中缺席的;7、法人犯罪案件。同时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也普遍规定了保障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时必须有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场;2、受缺席审判之被告人应获得向法院陈述其意见的机会;3、因违反法庭秩序被剥夺在场资格的被告,应该被准予重新参与审判;4、对于重新到庭的被告人,法庭有告知其诉讼进展情况的义务;5、被告可以对缺席审判作出的判决提出复审申请,但必须亲自到庭接受审判。
  第三部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利弊谈。在这一部分,笔者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利弊进行了分析。每一种刑事诉讼程序都是有利有弊的,但是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特别之处是:它的利与弊都是同样的突出。从有益的方面讲,第一,它可以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帮助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第二,它有助于保障国家刑罚权的顺利实现,在打击跨国刑事犯罪,尤其是经济类犯罪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它可以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第四,它有利于解决被告人的财产刑问题;第五,它还有助于解决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一些结构性缺陷,同时也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但是,从另一方面讲,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也有着与生俱来的缺陷。它和包括参与原则、控辨平等原则、辩护原则在内的一系列刑事诉讼法原则都是存在抵触的,这势必将影响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可能会影响到庭审功能的正常实现。
  第四部分: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在本部分中,笔者对在我国设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构建。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目前还不是学界研究的重点,但是它是值得进行深入研究的。在这篇文章中笔者对它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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