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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寿险业一种重要的营销方式一个人代理人制度。它是寿险产品通过代表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向广大消费者进行推广,促成这一商品的销售的过程。代理人制度是寿险营销中最重要的渠道之一,是实现寿险产品“惊险一跳”的关键环节。寿险代理人制度自1992年由友邦保险公司引入我国以来,在我国的寿险发展历史上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探寻这些问题的根源进而解决这些问题,使这一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中国保险市场的需要,是本文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首先从概念上介绍了代理人制度在寿险营销体系中的位置,并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对目前的寿险代理人进行了定性。在法律上,寿险代理人是独立于保险公司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非劳务合同。这一法律关系是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但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市场发展阶段,在法律关系上还需对这一制度进行创新和发展。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上,寿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关系模糊,代理关系与雇佣关系并存,这样一种模糊状态引发了许多问题,改变这种状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除了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一制度,本文的一个重要视角是从经济学角度剖析这一制度。因此,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是文章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而评判这一制度的标准也是这种经济关系的成本收益分析。 在对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做出探讨之前,首先借鉴了国外一些成功的寿险市场的经验,这一制度毕竟是从国外引入的。所以在第二章里,介绍了英国、美国及日本三个国家的寿险代理人制度,并提炼出他们各自独特的机制设计。这些对寻找我国寿险代理人制度的未来出路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第三章里,文章分析了这一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寿险代理人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可分为引入期(1992年-1995年)、高速发展期(1996年-1998年)及调整期(1998年底至今)三个阶段,在这一过程中,这一制度不断发展壮大,不断走向成熟,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也渐渐暴露出来。对这一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已提上寿险业发展的日程。正因为此,保险各界都十分关注这一制度的改革方向及进程。文章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及成本收益分析框架,首先将主要问题归纳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过程中的偏差及花费的成本升高两个方面。在解决不对称问题上这一体制出现的偏差具体表现在:代理人流动性大引发的“孤儿保单”问题,即保单的后续服务及信息提供缺失;代理人短期行为引发寿险诚信问题;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进行诱骗等违法活动等。这一制度在运行中耗费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这些成本反而增加了寿险市场的交易成本。所以,对这一制度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我国的寿险代理人制度处于“得不偿失”的位置。出现这些问题的内在原因涉及法律关系不明、激励机制设计及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误等。如何从这些根源上根治这一制度的弊病是需要解决的主要任务。 第四章是本文的政策建议部分。目前各界在这个问题上的建议包括:在现有制度基础上改革代理人佣金制度,实行平均佣金制;将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代理制度改革为内部雇员制;一分为二,采取双合约;明确代理关系,祛除雇佣色彩。在参考这些建议及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文章最后提出了自己的研究结论:我国应当采用多样化寿险代理体制的应用模式,清晰界定寿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改革激励机制,寿险公司革新经营理念以及保险的监管部门对代理人进行严格监管。而实现这些需要法律界、寿险市场的经营主体及监管方等的通力合作,共同打造这一制度的完善,促进寿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运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成本收益分析、信息经济学范式、委托代理模型及对比分析等。创新之处在于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代理人制度进行深层次的剖析,挖掘这些问题的性质及根源,并提出了自己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