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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是我国实现环境治理转型、建设“美丽中国”的最新举措。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途径,也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自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7年再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以来,环保组织积极运用诉讼手段保护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受到广泛关注和支持。然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立时间不长,环保组织还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环保组织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中还面临着诸多难题,制约了功能的发挥。有鉴于此,采用实证方法对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展开深入研究,有助于丰富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体系,同时,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发展,进而实现环境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对321起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分阶段实证分析,我们发现:(1)受立法和司法解释出台的影响,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逐年增加,并逐渐趋于稳定,但总量偏少;(2)经过地方实践探索后,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除西藏外的各省、市、自治区均有案件提起,呈现地区分布不均衡的特征;(3)全国性环保组织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力量,同时,越来越多的地方性环保组织也不断加入进来,形成合作关系;(4)企业法人为主要被告,大多来自生物化工、机械、食药、污水处理、牲畜养殖、旅游以及水电开发等易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业,且“旧案重诉”特征明显;(5)受案范围不断扩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环境公益受损是主要案由,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逐渐增加;(6)从支持起诉单位来看,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和环保、林业、国土部门都为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支持,其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较多;(7)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多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有助于缓解诉讼各方的对立紧张,进而以更加灵活和务实的方式解决环境问题,以缩短诉讼时间和节约司法资源。
实践中,环保组织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仍面临诸多现实困境。结合案型实证分析和161家环保组织的社会调查数据,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和取证困难,主要原因在于环保组织原告资格限制过严、法院和法官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动力不足以及调查取证受到阻碍;二是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不畅,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的衔接缺乏明确的规定;三是从环保组织自身情况来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愿不高、能力不足、缺乏资金保障以及独立性不足;四是多元主体参与和支持还需加强,表现在支持起诉实践效果不佳、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缺乏保障、同行组织间的合作较少以及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五是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执行阶段存在执行主体的执行动力不足、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无规以及缺乏执行联动机制等。这些困境的存在,制约了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的发挥。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理念、制度、体制以及机制等多角度进行整体考虑,打造政府理性引导、社会积极支持以及环保组织自觉、自愿和自律参与相结合的公益诉讼格局。具体而言,需要从保障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和取证、理顺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意愿和能力、激发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以及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制度等方面进行努力,使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促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完善。
对321起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分阶段实证分析,我们发现:(1)受立法和司法解释出台的影响,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逐年增加,并逐渐趋于稳定,但总量偏少;(2)经过地方实践探索后,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除西藏外的各省、市、自治区均有案件提起,呈现地区分布不均衡的特征;(3)全国性环保组织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力量,同时,越来越多的地方性环保组织也不断加入进来,形成合作关系;(4)企业法人为主要被告,大多来自生物化工、机械、食药、污水处理、牲畜养殖、旅游以及水电开发等易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业,且“旧案重诉”特征明显;(5)受案范围不断扩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环境公益受损是主要案由,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逐渐增加;(6)从支持起诉单位来看,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和环保、林业、国土部门都为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支持,其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较多;(7)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多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有助于缓解诉讼各方的对立紧张,进而以更加灵活和务实的方式解决环境问题,以缩短诉讼时间和节约司法资源。
实践中,环保组织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仍面临诸多现实困境。结合案型实证分析和161家环保组织的社会调查数据,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和取证困难,主要原因在于环保组织原告资格限制过严、法院和法官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动力不足以及调查取证受到阻碍;二是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不畅,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的衔接缺乏明确的规定;三是从环保组织自身情况来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愿不高、能力不足、缺乏资金保障以及独立性不足;四是多元主体参与和支持还需加强,表现在支持起诉实践效果不佳、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缺乏保障、同行组织间的合作较少以及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五是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执行阶段存在执行主体的执行动力不足、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无规以及缺乏执行联动机制等。这些困境的存在,制约了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的发挥。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理念、制度、体制以及机制等多角度进行整体考虑,打造政府理性引导、社会积极支持以及环保组织自觉、自愿和自律参与相结合的公益诉讼格局。具体而言,需要从保障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和取证、理顺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意愿和能力、激发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以及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制度等方面进行努力,使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促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