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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文件共享技术的出现,给世界各国的版权保护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场科技与法律的较量过程中,法律往往显得落后一步。然而,最终的结果也尚未卜。由于美国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私人复制以及版权间接侵权采用的是司法救济的手段,本文主要以美国的P2P版权纠纷系列案为核心进行展开。本文第一章节系统地介绍P2P了文件共享的技术、工作原理及其类型,目的在于发现P2P技术与版权法冲突的根本原因。其中,根据开发者或运营者对P2P共享软件的控制能力强弱,依次可以分为混合分布式架构、半中心化架构和纯分布式架构。这三种类型的P2P对于各自开发者或运营者的版权责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了作品在P2P软件上的上传、服务器存储(或者缓存)、下载的应有(而实际未进行的)使用许可流程以及运营者的法律地位。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P2P文件共享软件版权侵权理论及其典型案例。首当其冲的是Sony案,尽管该案并非直接针对P2P技术,但是该案的“实质非侵权用途”理论对于任何涉及版权的技术开发者或者运营者的免责事由有着普适性的作用。其次是Napster案,这是针对P2P的第一案,美国法官首次用判例法中有关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的理论艰难地抵抗住P2P技术的第一次冲击。紧随其后的是Grokster案,美国法官大胆突破,提出引诱侵权理论试图“后发制人”。本文第三部分是文章重点,主要介绍了P2P文件共享软件版权问题的最新进展。在引诱侵权这种消极方式打击P2P所涉及的版权侵权仍不充分时,美国法官在LimeWire中明确指出其运营商应当采取而未采取当时市面可行的过滤措施是其承担引诱侵权责任的重要原因。然而,技术仍在发展,美国已经意识到仅仅打击P2P运营者还不足够,开始把矛头转向使用者。另外,美国国会还认为司法手段并不足以有效打击P2P的版权侵权问题,试图从多方面立法解决:首先是提出规范P2P软件运营者和版权内容发布者行为的法案,其次是提出限制政府职员使用P2P软件,再者是提出部分作品的网上使用应适用法定补偿金制度的法案。与此同时,本文还发现,澳大利亚版权人在iiNet案中就P2P侵权的矛头,已经直指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该案对于同为英美法系的美国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美国的版权人是否也会把P2P侵权的矛头指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文章结尾部分主要总结了美国采用司法手段解决P2P版权侵权的做法及其优缺点,然后在澳大利亚的相关案例以及美国的相关立法之上,就不断发展的P2P技术,展望未来的版权法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