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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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是以家庭为单位构建的,社会管理也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制度设计的,故涉及到在一个家庭中,夫妻一方为维系非法关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之话题总是带来高度的敏感性和关注度。由于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以及法律适用的不规范,此类问题的司法认定和处理总是呈现出五花八门之景象,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阻碍司法水平的提高,也难以充分发挥法的作用,引导公众行为,因此对夫妻一方为维系非法关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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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是以家庭为单位构建的,社会管理也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制度设计的,故涉及到在一个家庭中,夫妻一方为维系非法关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之话题总是带来高度的敏感性和关注度。由于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以及法律适用的不规范,此类问题的司法认定和处理总是呈现出五花八门之景象,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阻碍司法水平的提高,也难以充分发挥法的作用,引导公众行为,因此对夫妻一方为维系非法关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之效力效果进行研究具有迫切和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所形成的赠与合同效力为分析对象,阐述审判实务中,此类合同在效力认定上存在的争议,主要分为三种,即全部有效、全部无效和部分有效。第二部分,从介绍我国三个历史时期合同法律对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引出新合同法时期应怎样从无权处分和公序良俗两个方面来论述认定夫妻一方为维持非法关系将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人达成的合同全部无效之正确性。第三部分,在阐述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返还财产之间的关系后,重点论述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财产返还是如何被全国法院进行五花八门处理的,即分析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财产返还之现状,因篇幅关系,该部分筛选了实务中占比最高的两类案件,即金钱类和实物类案件来研究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范围在司法处理中的现状。第四部分,在《民法典》即将施行之际,为统一裁判尺度,对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处理问题进行司法检视,提出了相应建议。首先,加强法官释明制度的规范运用,主动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将不明确的诉请和要求进行明确;其次,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为统一金钱类财产返还所产生的利息提供认定思路;再次,重视返还实物财产在被占有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增值部分的处理,结合具体案情确认各方责任比例,并考虑按此比例对增值部分进行分配;最后,重视返还实物财产在被占有期间,实物所造成的各类贬值的处理,并对于贬值部分提出了纳入损害赔偿范畴认定的考虑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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