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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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大陆法系理论中,裁判文书的确定效力主要靠既判力规则实现;我国至今未建立既判力规则,最高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前诉裁判对后诉拘束作用的问题,主要通过建立预决效力规则与禁止重复起诉规则来解决。根据现行预决效力规则,预决事实在后诉中无需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既有规定惜字如金,学界和实务界均尚未对预决效力形成统一认知。明确预决效力的理论依据、探寻其作用范围及规范完善方向,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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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大陆法系理论中,裁判文书的确定效力主要靠既判力规则实现;我国至今未建立既判力规则,最高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前诉裁判对后诉拘束作用的问题,主要通过建立预决效力规则与禁止重复起诉规则来解决。根据现行预决效力规则,预决事实在后诉中无需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既有规定惜字如金,学界和实务界均尚未对预决效力形成统一认知。明确预决效力的理论依据、探寻其作用范围及规范完善方向,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具有重大意义。本文致力于在梳理我国预决效力在规定上与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域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思考我国民事诉讼预决效力理论基础,由此对预决效力规则的完善路径提出可行性建议。基于此,本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理论与现状概述,主要包括厘清概念界定、介绍我国预决效力规定现状与其司法价值。第二部分主要从规则及其实际适用两个层面梳理现行预决效力规则存在的问题,包括性质界定不明、适用范围不明、在实践中适用混乱等,并作分析总结,指出对于预决效力的研究,唯有明确法理基础,才能对规则完善方向具备清晰认知,由此方能实现制度建构合理化、涤除适用乱象。第三部分是比较法考察,主要探究两大法系对预决事实的效力问题如何予以规制。英美法系对判决效力问题系由争点排除理论来解决;大陆法系则以既判力理论来解决,而传统既判力理论难以实现对判决理由效力的规制,故引发了学者们对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反思,并分别在诉讼标的和遮断效两个方向作既判力扩张探索;日本学者新堂幸司提出了争点效理论,实质性地推动了此种尝试的发展。第四部分是在第三部分比较法考察的基础上对我国预决效力理论基础的思考。首先否法源选择定改弦更张的观点;其次,争点效理论虽在学界颇受青睐,亦具有独特的优势性与借鉴意义,但引入争点效理论亦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致使预决效力发生条件过于严苛、无法与既有制度完全契合等;故该两种理论对于预决效力理论及规则完善更多具有的是借鉴意义。既判力理论在我国具有法源优势,面对客观范围限制,分别可通过调整诉讼标的内涵与对遮断效客观范围重新认知两种路径予以突破,前一路径在我国存在合理性方面的问题,后一路径可借由对我国禁止重复起诉规则的研析而反映出可行性;综合上述分析,得出以既判力作为我国民事诉讼预决效力的理论支撑的结论。第五部分以前述分析为依据,一方面,提出明确我国民事诉讼预决效力的法律效果及适用范围的规则完善建议;另一方面,在相应制度保障方面提出建议,如完善争议焦点整理程序、配套救济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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