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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之下,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凸显。与此同时,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存在,让农地的使用及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自2015年“三块地”改革试点以来,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试点地区进行了积极实践和探索,部分成果已纳入2020年新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主席令第28号)(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但是,如何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序流转,进一步推进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建立,显化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是改革持续追求的目标。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如何科学地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增值进行核算,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地分配增值收益,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科学计算是增值收益分配的基础和科学依据。本研究结合了有关理论研究成果,综合了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们针对土地增值收益的研究分析结论,对土地增值有关概念理论进行了阐述。然后再将这些研究成果和结果作为参考基础,通过使用比较研究分析方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核算的理论逻辑进行了梳理,建立了具体的增值核算模型。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核算工作步骤总结为:第一,核定宗地入市收益,第二,核定宗地入市成本。利用收益还原法和剩余法核定入市收益,可以按照入市成交价格或租赁收入计算;入市成本采用重置成本法,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成本项目,使用标准成本法进行核定。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最主要的目标就是让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个人间都能够得到合理地分配。本研究认为土地增值包括:要素投入产生的增值、供求性增值及用途性增值;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博弈论的Shapley值法构建了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一般模型,将大理市的相关实践数据代入分配模型中,计算得出各分配主体的分配比例分别为:27.33%、43.79%、28.88%,验证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核算模型与分配模型的合理性;最后,结合大理市入市试点的实践现状和其中存在的缺陷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科学计算是增值收益分配的基础和科学依据。本研究结合了有关理论研究成果,综合了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们针对土地增值收益的研究分析结论,对土地增值有关概念理论进行了阐述。然后再将这些研究成果和结果作为参考基础,通过使用比较研究分析方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核算的理论逻辑进行了梳理,建立了具体的增值核算模型。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核算工作步骤总结为:第一,核定宗地入市收益,第二,核定宗地入市成本。利用收益还原法和剩余法核定入市收益,可以按照入市成交价格或租赁收入计算;入市成本采用重置成本法,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成本项目,使用标准成本法进行核定。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最主要的目标就是让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个人间都能够得到合理地分配。本研究认为土地增值包括:要素投入产生的增值、供求性增值及用途性增值;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博弈论的Shapley值法构建了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一般模型,将大理市的相关实践数据代入分配模型中,计算得出各分配主体的分配比例分别为:27.33%、43.79%、28.88%,验证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核算模型与分配模型的合理性;最后,结合大理市入市试点的实践现状和其中存在的缺陷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