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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合组织针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发布提案,《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多边公约)将“防止双重不征税”加入到双边税收协定序言当中,随后,2015年,OECD发布了第6项行动计划的最终报告(以下简称最终报告)~1,提出了三管齐下的措施,包括反对双重不征税宗旨、特别反滥用规则和一般反滥用规则,此外,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对受益所有人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在这一背景下,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9号公告),对国税函[2009]进一步完善了“受益所有人”规则,由于我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大多数未吸收反避税成果,因此我国在国内法范畴吸收了反避税成果并运用在相关税收协定当中,9号公告规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条款吸收了很多利益限制条款中的内容,并通过衍生利益测试给予非受益所有人申请人协定待遇。其次,最终报告和税收协定范本对“受益所有人”规则、利益限制条款及主要目的测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有相关指引。“受益所有人”条款并不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特别或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只是用于打击某一特定形式的协定滥用行为,同时“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并不意味着必然享受协定优惠,需要适用更进一步的条款来判定是否享受协定优惠。根据特别原则优先的法律原则,在判断交易和安排的目的和意图前,应当适用利益限制条款的客观标准进行判断。此外,根据OECD在《关于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的规定,三类消极所得的接收人为“受益所有人”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可以看出受益所有人认定只是协定优惠的必要条件之一。然而,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双重不征税,9号公告在“受益所有人”规则的基础上引入了利益限制条款的相关内容,但未有效地界定“受益所有人”概念与利益限制条款概念,产生了概念杂糅问题,对“受益所有人”规则的认识和实践带来问题。在9号公告中,申请人若非受益所有人,但却满足衍生利益测试,仍然有机会享受协定利益,打破了受益所有人作为享受协定优惠必要条件的逻辑链条,与OECD税收协定措辞有出入,容易产生认识上的疑惑。此外,概念杂糅带来了税收实践上的问题,9号公告虽然引入了反避税成果,容易将“受益所有人”身份与协定优惠绑定的更为紧密,不利于税务人员形成良好的监管思维;其次,我国与少数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了利益限制条款,而根据9号公告第十项规定,在判定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后,可以适用主要目的测试继续检验是否享受协定待遇,忽视了利益限制条款的作用,造成双边协定中适用利益限制条款上的困难;最后,9号公告给予非“受益所有人”申请人协定利益的空间,而9号公告建立起的LOB条款较为简单,仍然存在很多适用利益限制条款但非“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情况,此外,概念杂糅容易带来审议程序的单一,在缺乏有效救济条款的条件下,主管税务机关为保护税源和自身绩效,有动机直接否定该申请人的协定优惠待遇,并不能很好地贯彻双重不征税的宗旨。基于上述问题,本文拟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与案例分析法,以利益限制条款为切入点,探讨我国“受益所有人”规则,对比分析美国利益限制条款中的内容和OECD第6项行动计划中的反避税方法,同时以中外两个案例对比分析我国“受益所有人”规则的适用问题,以期能为政策完善提供有益建议。本文认为,“受益所有人”的认定规则应当以内涵作为基础,对判定规则中的LOB条款部分进行说明与界定,法规应当有效说明二者的关系,避免概念混淆带来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应当剥离“受益所有人”规则与LOB条款,积极发挥二者在国际税收中的作用。本文从行文结构可以划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包括了研究本课题的背景、理论及现实意义、文献梳理与评析、研究方法与目的以及不足之处五个方面。第二部分介绍了反择协避税框架下的“受益所有人”规则和LOB条款,并介绍了三者的关系,依据OECD协定范本概括介绍了“受益所有人”概念,同时系统介绍了美国2016年税收协定范本中的利益限制条款,理清了相关概念和关系,为介绍我国9号公告中“受益所有人”规则的特点做铺垫。第三部分是介绍我国“受益所有人”规则,主要分析了9号公告的相关内容,并对比第三部分的文献,得出我国“受益所有人”规则存在概念外延的问题,未对二者的概念进行有效的界定,容易带来认识和实践上的问题。第四部分在第四部分分析的基础上,引用中外两个可比案例,对比两个案例中税务机关在否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后的程序和做法,在9号公告框架下,我国税务机关在判定申请人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要求后,存在直接否定协定利益的倾向,在实践中扩大了“受益所有人”规则的适用范围,从实际案例说明了9号公告的问题。第五部分为政策建议,提出了健全规制择协避税法律体系、进一步规范受益所有人规则和加强国际合作,提升税务执法队伍水平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