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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中国守节妇女人数激增。在丈夫去世后,她们需要承担奉养舅姑以及抚育孩子的重任。对于无子家庭而言,妇女也需要通过立嗣获得家庭继承人,以延续夫家血脉。清代的立嗣习俗以及妇女对家庭子嗣的渴求,也促使越来越多的女性参与到家庭立嗣之中。与此同时,妇女的立嗣行为必须遵循清代立嗣继承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立嗣主要决策人,女性拥有立嗣权,这是清代律例中的明确规定,尤其在清代契约文书有所呈现。
清代有大量判牍案例留存,其中大部分是作为士大夫的基层官员所记载的民事诉讼案件。基于案件的叙述以及其他文本记载,妇女立嗣的全过程逐渐清晰,其中包含择立嗣子、嗣母子关系以及立嗣争端等方面。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感受到妇女想通过立嗣达到的诸多目的,即成为“母亲”,通过嗣子掌握家庭财产权,进而稳固在夫家的地位。
诸多文献材料显示,清代妇女的立嗣行为并非是单纯的女性行为,它背后亦有家庭、宗族与国家的参与。判牍案例不仅展现了民间立嗣的实况,也更能为我们呈现女性在家庭立嗣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就家庭而言,亲属对孀妇家庭财产的觊觎是争继案件频发的原因,这其中隐含的是对家庭财产与主导权的争夺。宗族制定的族规对族人立嗣行为有所约束,但是族规同时也赋予了宗族处理族内立嗣事务的隐形权利。宗族成员对孀妇立嗣的干预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族人乱宗行为,另一方面亦是源于对孀妇家庭财产的觊觎。
当立嗣争端无法在宗族内部解决时,国家便不得不进行干预。判牍案例显示,地方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有意识”的维护孀妇的合理权利,这种维护与女性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息息相关。作为清代社会中的臣民,帝王话语对妇女在家庭中所起作用的认可、律例中有关立嗣的规定保障了妇女在立嗣时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地方官对孀妇困难之同情以及维护地方秩序的需要,都促使其在司法审判中对妇女诉求有所“倾斜”,而这种“倾斜”也正凸显着清代妇女所拥有的立嗣权。
清代有大量判牍案例留存,其中大部分是作为士大夫的基层官员所记载的民事诉讼案件。基于案件的叙述以及其他文本记载,妇女立嗣的全过程逐渐清晰,其中包含择立嗣子、嗣母子关系以及立嗣争端等方面。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感受到妇女想通过立嗣达到的诸多目的,即成为“母亲”,通过嗣子掌握家庭财产权,进而稳固在夫家的地位。
诸多文献材料显示,清代妇女的立嗣行为并非是单纯的女性行为,它背后亦有家庭、宗族与国家的参与。判牍案例不仅展现了民间立嗣的实况,也更能为我们呈现女性在家庭立嗣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就家庭而言,亲属对孀妇家庭财产的觊觎是争继案件频发的原因,这其中隐含的是对家庭财产与主导权的争夺。宗族制定的族规对族人立嗣行为有所约束,但是族规同时也赋予了宗族处理族内立嗣事务的隐形权利。宗族成员对孀妇立嗣的干预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族人乱宗行为,另一方面亦是源于对孀妇家庭财产的觊觎。
当立嗣争端无法在宗族内部解决时,国家便不得不进行干预。判牍案例显示,地方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有意识”的维护孀妇的合理权利,这种维护与女性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息息相关。作为清代社会中的臣民,帝王话语对妇女在家庭中所起作用的认可、律例中有关立嗣的规定保障了妇女在立嗣时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地方官对孀妇困难之同情以及维护地方秩序的需要,都促使其在司法审判中对妇女诉求有所“倾斜”,而这种“倾斜”也正凸显着清代妇女所拥有的立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