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中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研究

来源 :上海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a34321253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点明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立法法》(修订稿)正式将“税收法定”原则进一步写入相关法律,自此,税收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一般反避税作为税法领域的核心议题,其随着税收法治化的开展也有所进步。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增设一般反避税条款,将缺乏“合理商业目的”作为判断构成避税行为的核心要件。此后,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增设了一般反避税条款,其也将缺乏“合理商业目的”作为判断构成避税行为的核心要件,进而成为启动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前提。随着我国税收立法进程的不断加快,现有反避税立法中有关“合理商业目的”要件的解释呈现出的模糊有限、判断标准不一、立法层级较低等特点,导致其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反避税实务案例的需求,也不能承担对更多税种、更多避税活动的一般性反避税功能。财政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与重要支柱性作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到,为了完成2035年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的目标,“十四五”时期必须要建立现代财税体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市场统一、高质量发展与社会公平的税收治理体系,更加彰显权责对等、统一完整、公平高效、透明公开等特征。而避税作为现代税务实践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其利用税法的漏洞造成了国家税收利益的损失,恰恰违背了量能课税和税收本质公平原则。基于此,该文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的要求下,在现有法律规范和实务运用的基础上,以现有一般反避税条款立法中判断构成避税行为的核心要件——“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为着眼点,探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构建完善与以利益衡量方式认定“合理商业目的”要件两个方面的内容,以期为我国一般反避税立法、行政执法与司法适用提供一个更为完备、更具有操作性的参考。为了对一般反避税规则进行科学认识与理解,对其核心要素“合理商业目的”作出合理认定,作者首先梳理、总结并评价了目前有关一般反避税规则及其核心判断标准——合理商业目的认定的法律规范和实务运用,指出现行一般反避税立法与税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面对手段形式多元、数量日益增加、规避税种范围扩大的新型避税现象,需要完成一项使命——即避税行为的界定与其核心判断标准“合理商业目的”的科学认定。其次,承接前文,从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层面提出避税行为认定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分别是立法体系系统性不足、行政机关裁量权行使不当以及司法机关反避税能力欠缺,并从适用法律语境上的差异、各方利益衡量路径缺失以及税务司法行政化倾向突出三个方面一一阐述其原因。接着,针对上文的困境与缘由,尝试从两个层面进行路径分析:一方面,追根溯源,厘清一般反避税条款中合理商业目的判断原则在法律语境适用上的差异,重新梳理域外两种法系代表国家美国和德国反避税的立法规范与司法适用,并对其反避税规则与避税行为认定标准做出正确借鉴;另一方面,分析反避税适用过程中涉及的三大利益——国家财政利益、纳税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明确其利益衡量的考量因素,并对利益衡量的认定方式进行选择,以备下文作出利益衡量认定。最后,作者在前文的基础上给出对这一议题予以回应的两条出路,分别是实现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构建完善与以利益衡量方式认定“合理商业目的”要件。前者从上位概念的补充、构成要素的明确、立法模式的构建三个方面对我国目前的一般反避税规则作出完善;后者先后从一般反避税条款中蕴含的利益衡量方式、利益衡量方式对合理商业目的认定的适用两个方面,以案例的形式论证了以目的正当性审查原则与比例原则对合理商业目的进行认定的可行性。此外,该文还对如今我国以“合理商业目的”要件认定避税行为的构成,从而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过程,增加了三机构分工与协调,重新厘清三机构的核心职能,并对其他职能次级分工作出了合理限制。
其他文献
2019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允许采取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在科创板申请上市。在实践中,表决权差异安排普遍表现为双重股权结构,即将公司股份划分为普通表决权股与特别表决权股两种,其中前者具有“一股一权”的普通表决权,往往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公众投资者,而后者则具有“一股多权”的特别表决权,往往面向创始人等高管团队。由于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特
学位
本文研究的问题为我国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探究与完善。本文主要试图从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立法现状及侵权责任认定的现状角度出发,对虚假陈述侵权因果关系的双层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了分析,并在事实的因果关系中区分"积极"与"消极"两种不同的类型,以期促进相关立法的深入和完善。本文的正文部分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章中以一种概括的方式介绍了我国当前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并且在此基础上
学位
长期以来,我国债券市场强调刚性兑付的兜底性保护,人为压制住了违约债券兑付不能的市场风险。随着近年来金融市场供给侧改革不断深入和经济增速下行压力增大,债券存续期间存在的问题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债券违约逐渐走向常态化,市场信用风险的冲击加剧,损害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违约事件时有发生。在违约债券处置逐步市场化的情形下,我国债券市场的规制完善本应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但是现实中作为债券投资者核心
学位
合同僵局问题在实务交易中广泛存在,合同陷入僵局会引起双方利益失衡、交易效率低下、社会资源浪费等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司法实践中支持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案例为破解合同僵局纠纷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传统观念中,除基于约定事由解除外,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结束合同“生命”的权利只能由守约方行使。但随着合同僵局纠纷中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案例逐年增多,在特定情形下违约方是否可解除合同的问题不仅成为了司法实务中的争议
学位
市场竞争随着市场经济日趋激烈。经营者集中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重要途径之一。竞争法理论认为,经营者集中是把双刃剑,在提升效率的同时,引起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的某些担忧。在某些经营者集中实施后这些潜在的竞争担忧很可能成为现实,从而在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并有可能进一步传导至相关上下游市场,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为尽可能避免因经营者集中引起的竞争担忧,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的具体安排的目的是在
学位
近年来,除了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证券侵权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引起纠纷外,证券公司因违反适当性义务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赔偿纠纷也日渐增多。新《证券法》及《九民纪要》的出台,虽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适当性义务的基本内涵和司法适用规范,但我国适当性义务的规则体系并不完善,相关规范大多散见于各业务领域的自律规范,监管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中,其中更是并未明确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学位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由于目前各国劳动法出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而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被界定为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承担为员工缴纳较重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压力导致的较高用工成本之外,法律对劳动者的一些刚性的用工保护还会让雇主丧失对于劳动者的用工自主权。在各国劳动法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的形势下,一些雇主们便会选择规避劳动法进行隐蔽雇佣进而降低用
学位
2014年修订的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确认无效判决,2018年的行政法司法解释又对其作出了补充和完善。但是确认无效判决作为一项新的判决制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已经实行了6年。对规范进行解释的同时,也要注意结合司法实践之中的案例对其进行研究。首先对确认无效判决制度进行综观剖析。确认无效判决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公定力学说和抵抗权理论。有限公定力学说是无效行政行为的理论基础。抵抗权和无效行政行
学位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出的背景是《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虽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但不当设置市场准入门槛,不合理给予财政优惠及补贴,人为分割市场等通过行政行为损害竞争的情况依旧层出不穷。为了弥补《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采取事后监督机制不足以对垄断行为形成有效规制的局限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垄断行为产生的源头进行遏制,将事前审查制度与事后审查制度相衔接。并且借助社会公众举报机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及反垄断委员会的
学位
环境问题的不断暴露引起各方重视,政府部门希望借以更强硬的环境保护制度维护环境利益,区域限批相对于传统的环境保护制度,以限制范围的广泛性具有更强的威慑力,同样也是期望通过这种方式更好的发挥环境保护的作用。在实践过程中区域限批制度对于改善环境违法行为,制约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地方政府环境责任方面发挥出应有效用,一度成为遏制地方政府或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杀手锏”。但是随着区域限批在实践中适用的越发频繁,区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