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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广西玉林“狗肉节”起源于2005年,在2010,2011年陆续得到大家的关注。并因为互联网的发达把“狗肉节”这一事件推向了舆论的热潮,爱狗人士以道德的名义争相声讨这一节日。卖狗肉的人又以这是一项传统习俗来维护自己的产业链。习俗、道德、法律共同存在于这一事件中,需要一个更好的方式来平衡他们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習俗;道德;法律
广西玉林“狗肉节”事件一直备受大家的关注,又逢夏至将至,不知今年玉林“狗肉节”会何去何从。从玉林“狗肉节”事件中引发出很多法律问题,有人提出它是一种传统习俗,法律管不着;也有人以道德的标准来看这一事件。它究竟是习俗还是道德,又该如何规制都与当今法治社会强调的依法治国脱离不了关系。那其中蕴含的习俗、道德之间又是一种什么关系,法律是否可以规制这一现象,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进行讨论。
一、以“习俗”的名义
习俗、风俗都可以称之为是民俗。民俗又称为民间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一个社会群体在长期的生产实践和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并世代相传、较为稳定的文化事项,可以简单概括为民间流行的风尚、习俗。通过以上关于习俗的定义,习俗是历史创造的,在现实社会中不断重复的一种文化活动。再观广西玉林“狗肉节”:玉林市民黄女士曾说:“玉林狗肉节是在上世纪90 年代后,各地为发展自己特色文化,争相办不同的节,‘政府搭台,商家唱戏,共同发财’,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广西玉林在2005 年之后,结合当地吃狗肉的饮食特色,就办起了‘玉林狗肉节’。因当地有‘荔枝旺,吃了狗肉再吃荔枝,不旺也旺,旺上加旺’的说法,加上‘狗肉可以抵御风寒,避暑’的卖点,就有了‘夏至狗肉荔枝’凑在一起的说法,实际上‘玉林狗肉节’出现的时间非常短。”通过当地市民的说法,玉林狗肉节起源于2005年,并不是历史创造的,而是为了当地的发展才兴起。民俗的第二特征是要得到民众的认可,并且是一种群体文化标志,这样人们才会有文化自觉、文化自愿、文化皈依,才会认同这种民俗是他的文化象征。根据几大报刊和新闻的报道,玉林政府首先澄清“狗肉节”并不是由政府发起和组织,只是由民间发起,与政府无关。从这一报道中,作为对外官方代表的政府对这一节日并没有得到认同。玉林当地的一位村民也曾对动物保护公益组织首善志愿者说:“现在在玉林城镇吃狗非常厉害,那边有做狗肉节的习惯。在这边偷狗就送到城镇那边去,而农村里面不大有此习俗,即使有人吃,也不多。”从当地村民的口中这一节日在玉林并没有普遍盛行,就是并没有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我国民间也一直有“狗肉不上席”的说法,意思是说狗肉不是大众化的食材,难登大雅之堂。在中国的传统饮食文化中,“地位最高的牲畜将被身份最高贵的人所享用,地位最低的牲畜将被地位最低贱的人所食用”,由此看来,中国的传统饮食文化虽不排斥狗肉,但也从未赋予狗肉与猪牛羊或鸡鸭鱼等肉类同等重要的地位,狗肉始终只是小众化食材,所以吃狗肉谈不上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饮食文化”因此可以说广西“狗肉节”并不是一项传统习俗,所以谈不上只要是传统习俗,则无伤大雅,某种程度上对其还要有个尊重和保留的“义务”;或者这一习俗应该得到保护和传承,自然发展,法律不能管这一说法。
二、以“道德”的名义
道德是人类所具有的优秀品质,在人类生活中自然自发地形成。它是使人区别于动物的突出特征。古往今来,尽管对道德的界定不一,但共同的倾向则是认为道德与人的心灵有关。由于心灵属于精神领域,所以这种内心活动不容易从外在的、有形的角度去规训,因此道德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纯粹发自内心的“自律”。“除了它自治地出自内心的法则外,并不拥有其他的法则,除了良知外,没有任何别的执法官”。虽然是在精神领域,但是,这种发自内心的“自律”毕竟是一种“律”,就是说,它首先是对人的内心进行规训,进而以此去影响行为: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之类的意识,其来源是人类的良心,尽管由于社会条件的限制它们的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提醒着行为主体的行为取向,强大的信念力量以无形的方式规范和约束着个体的行为。
在我国现行法中,并不禁止食用狗肉。世界上虽然已有100 多个国家(地区)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但真正在立法上禁吃狗肉的国家和地区,只有中国香港。香港法例第167A章《猫狗规例》是当今世界非宗教性立法中针对禁食狗肉所制订的最为严苛的法律条文,不仅禁止屠宰、售卖,更明确禁止使用狗肉做食物,违者可处罚款5000 港币及监禁6 个月。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餐饮业者经营狗肉也并无禁止或限制。在动物保护法方面,我国尚未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和一般意义上的《动物保护法》。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只包括珍稀野生动物,不包括非珍稀野生动物,更不包括野生动物以外的家畜。也就是说只要是合法经营,餐饮业者经营狗肉的权利应当获得尊重。基于我国现行法的状况爱狗人士无法取得法律的支撑,便由此站在了道德制高点上对玉林“狗肉节”进行批判。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人们认可并乐于研究的,到现在也有很多的究成果。通过玉林“狗肉节”这一案例可以看到习俗与道德之间其实也有着微妙的联系。道德产生于人的心灵,通过内心达到约束的作用,而习俗是由道德进一步演变由对内心的约束外化为对人们行为普遍的一种约束。在本文中笔者认为玉林“狗肉节”不是一项传统习俗,尽管如此但仍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中国传统习俗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什么样的习俗可以转化为法律,什么样的习俗要摒弃,或者说吃或不吃狗肉是否可以由法律来调控,这些都值得思考并研究。
参考文献
[1]赵荣、王恩涌:《人文地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第108页。
[2]参见Commons J.R.,Institutional Economics:It's Place in Political Economy,Macmillan,1934,p.155)
[3]姜添耀.不吃狗肉就文明了吗?[J].大科技(百科新说),2015(02)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習俗;道德;法律
广西玉林“狗肉节”事件一直备受大家的关注,又逢夏至将至,不知今年玉林“狗肉节”会何去何从。从玉林“狗肉节”事件中引发出很多法律问题,有人提出它是一种传统习俗,法律管不着;也有人以道德的标准来看这一事件。它究竟是习俗还是道德,又该如何规制都与当今法治社会强调的依法治国脱离不了关系。那其中蕴含的习俗、道德之间又是一种什么关系,法律是否可以规制这一现象,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进行讨论。
一、以“习俗”的名义
习俗、风俗都可以称之为是民俗。民俗又称为民间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一个社会群体在长期的生产实践和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并世代相传、较为稳定的文化事项,可以简单概括为民间流行的风尚、习俗。通过以上关于习俗的定义,习俗是历史创造的,在现实社会中不断重复的一种文化活动。再观广西玉林“狗肉节”:玉林市民黄女士曾说:“玉林狗肉节是在上世纪90 年代后,各地为发展自己特色文化,争相办不同的节,‘政府搭台,商家唱戏,共同发财’,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广西玉林在2005 年之后,结合当地吃狗肉的饮食特色,就办起了‘玉林狗肉节’。因当地有‘荔枝旺,吃了狗肉再吃荔枝,不旺也旺,旺上加旺’的说法,加上‘狗肉可以抵御风寒,避暑’的卖点,就有了‘夏至狗肉荔枝’凑在一起的说法,实际上‘玉林狗肉节’出现的时间非常短。”通过当地市民的说法,玉林狗肉节起源于2005年,并不是历史创造的,而是为了当地的发展才兴起。民俗的第二特征是要得到民众的认可,并且是一种群体文化标志,这样人们才会有文化自觉、文化自愿、文化皈依,才会认同这种民俗是他的文化象征。根据几大报刊和新闻的报道,玉林政府首先澄清“狗肉节”并不是由政府发起和组织,只是由民间发起,与政府无关。从这一报道中,作为对外官方代表的政府对这一节日并没有得到认同。玉林当地的一位村民也曾对动物保护公益组织首善志愿者说:“现在在玉林城镇吃狗非常厉害,那边有做狗肉节的习惯。在这边偷狗就送到城镇那边去,而农村里面不大有此习俗,即使有人吃,也不多。”从当地村民的口中这一节日在玉林并没有普遍盛行,就是并没有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我国民间也一直有“狗肉不上席”的说法,意思是说狗肉不是大众化的食材,难登大雅之堂。在中国的传统饮食文化中,“地位最高的牲畜将被身份最高贵的人所享用,地位最低的牲畜将被地位最低贱的人所食用”,由此看来,中国的传统饮食文化虽不排斥狗肉,但也从未赋予狗肉与猪牛羊或鸡鸭鱼等肉类同等重要的地位,狗肉始终只是小众化食材,所以吃狗肉谈不上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饮食文化”因此可以说广西“狗肉节”并不是一项传统习俗,所以谈不上只要是传统习俗,则无伤大雅,某种程度上对其还要有个尊重和保留的“义务”;或者这一习俗应该得到保护和传承,自然发展,法律不能管这一说法。
二、以“道德”的名义
道德是人类所具有的优秀品质,在人类生活中自然自发地形成。它是使人区别于动物的突出特征。古往今来,尽管对道德的界定不一,但共同的倾向则是认为道德与人的心灵有关。由于心灵属于精神领域,所以这种内心活动不容易从外在的、有形的角度去规训,因此道德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纯粹发自内心的“自律”。“除了它自治地出自内心的法则外,并不拥有其他的法则,除了良知外,没有任何别的执法官”。虽然是在精神领域,但是,这种发自内心的“自律”毕竟是一种“律”,就是说,它首先是对人的内心进行规训,进而以此去影响行为: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之类的意识,其来源是人类的良心,尽管由于社会条件的限制它们的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提醒着行为主体的行为取向,强大的信念力量以无形的方式规范和约束着个体的行为。
在我国现行法中,并不禁止食用狗肉。世界上虽然已有100 多个国家(地区)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但真正在立法上禁吃狗肉的国家和地区,只有中国香港。香港法例第167A章《猫狗规例》是当今世界非宗教性立法中针对禁食狗肉所制订的最为严苛的法律条文,不仅禁止屠宰、售卖,更明确禁止使用狗肉做食物,违者可处罚款5000 港币及监禁6 个月。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餐饮业者经营狗肉也并无禁止或限制。在动物保护法方面,我国尚未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和一般意义上的《动物保护法》。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只包括珍稀野生动物,不包括非珍稀野生动物,更不包括野生动物以外的家畜。也就是说只要是合法经营,餐饮业者经营狗肉的权利应当获得尊重。基于我国现行法的状况爱狗人士无法取得法律的支撑,便由此站在了道德制高点上对玉林“狗肉节”进行批判。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人们认可并乐于研究的,到现在也有很多的究成果。通过玉林“狗肉节”这一案例可以看到习俗与道德之间其实也有着微妙的联系。道德产生于人的心灵,通过内心达到约束的作用,而习俗是由道德进一步演变由对内心的约束外化为对人们行为普遍的一种约束。在本文中笔者认为玉林“狗肉节”不是一项传统习俗,尽管如此但仍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中国传统习俗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什么样的习俗可以转化为法律,什么样的习俗要摒弃,或者说吃或不吃狗肉是否可以由法律来调控,这些都值得思考并研究。
参考文献
[1]赵荣、王恩涌:《人文地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第108页。
[2]参见Commons J.R.,Institutional Economics:It's Place in Political Economy,Macmillan,1934,p.155)
[3]姜添耀.不吃狗肉就文明了吗?[J].大科技(百科新说),2015(02)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