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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基于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功能协调的视角首先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及问题所在,进而对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尝试地提出意见。
【关键词】法人治理;监事会;独立董事
中图分类号: C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8-0133-01
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全面地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公司法人治理模式的完善,进而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模式中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作为监督机构,对公司法人治理模式的完善起着重要作用,发挥着维护和保障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的作用。然而在我国具体实践中则出现了监事会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摆设”,其职权的虚化、形式化的现象明显,从而导致出现了如三九医药、啤酒花等许多上市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股东、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由于事实上监事会职权的空泛化和形式化,使得监事会发挥作用的空间极其有限,成为经济学者所称为的“花瓶”。 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丑闻迭曝,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近年来证券市场上发生违法违规的公司不胜枚举:三九医药、活力二八、圣方科技、九州股份、渤海集团、博瑞传播、珠海鑫光、桂林集琦、莲花味精、合金投资、啤酒花……难怪有人戏称我国上市公司出现的流行病——“一年绩优股,二年中线股,三年垃圾股”。关键的是,在案发前涉案公司的监事会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功能,发挥制度设计的预期效果针对公司丑闻不断的困局,中国证监会最后基本接受理论界的研究建议,借鉴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经验,在上市公司机构设置中着力逐步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而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使得二者有着不同法律传统的制度同时存在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是英美法系国家即实行“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所适用的监督机构,而大陆法系国家实行“二元制”监督模式,设置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责。这两种制度分别源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在确立并发挥各自功能上不可避免地需要不同制度的土壤。因而如何协调二者制度功能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同样关系到我国企业制度的发展、证券市场等金融市场的发展进而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同时存在两个监督机构。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二者的职能有异曲同工之妙,在对公司的监督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叠冲突。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的设置可知,两者在职权分工上存在冲突:财务监督权力分配的冲突;对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权力的冲突;二者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不明确而产生对该职权的冲突等。
因此在当期我国公司的治理模式下,为了避免监督资源的浪费及监督效果的低下,首先应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及公司的实际运作合理地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进行定位。在控股股东主导上市公司经营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则应定位为中小股东的利益服务,抑制我国的内部人控制现象避免滥用控制权的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权,使他们不能从其行为中获取任何利益,同时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及商业经验对公司决策提出战略性意见,使公司的经营具有科学合理、公平妥当,确保在董事会内部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加以监督发挥独立董事作为专家、智囊团的作用及事前、事中的监督作用。而监事会作为股东选举出的常设监督机构,应当体现股东的意志,其应为全体股东的收益最大化服务,对董事会的行为进行外部监督,确保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决策的公正性,客观地进行财务监督,确保监督的常态化,发挥事后监督的作用。基于此,合理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来平衡与经营者的信息获取量,保障二者监督职权的有效发挥。
我国当前公司治理的现实情况,监事会职能形式化,其本身具体也缺乏行使权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监督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出现监事会虚化的现象;同样独立董事的引进也没有发挥立法者期望的监督作用,甚至出现参与虚假信息的记载严重损害了投资利益。这不仅跟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任机制不完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定位不合理及职权冲突等方面有关,同时也与董事与监事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不完善有关。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赋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权利同时,应确认了其有义务履行职责,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根据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的激励和责任才有利于促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积极地行使职权。所以我们应加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激励机制与责任机制,从而避免公司经营者、经营者与独立董事或监事会出现损公肥私的行为,寻求机会追求自身利益,损害中小股东甚至全体股东的利益。为解决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自觉性不高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激励计划,可以适当提高薪酬,尤其是独立董事的薪酬
具有良好的激励机制同时应具有有效责任机制,才能有效刺激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的良好运行。针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怠于履行职责,公司对此则应科以适当的责任,避免独立董事只是承担名义上的责任。由于市场环境的不稳定性,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是否努力履行职责难以判断但又存在过错的,可以建立责任保险机制,实行限额赔偿责任的制度,从而不会过重增加两个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负担,同时又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加强对监督人员的考察和制约,确保责任得到落实.。
防范和控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所面临的问题。通观全球公司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的立法模式的结构功能,可以认为目前的公司监督机制并不存在唯一的最优模式,各种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监督机制优劣可见。我国应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资本市场发展状况,选择适合我国公司的监督模式。通过以上分析,兼容协调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改善我国的监督机构,以最大地发挥监督绩效,确保公司良性经营和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公司的競争力,加快我国企业与国际接轨,融入世界资本市场,促进我国的经济融入世界经济大潮,增强国家的综合竞争力。
【关键词】法人治理;监事会;独立董事
中图分类号: C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8-0133-01
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全面地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公司法人治理模式的完善,进而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模式中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作为监督机构,对公司法人治理模式的完善起着重要作用,发挥着维护和保障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的作用。然而在我国具体实践中则出现了监事会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摆设”,其职权的虚化、形式化的现象明显,从而导致出现了如三九医药、啤酒花等许多上市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股东、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由于事实上监事会职权的空泛化和形式化,使得监事会发挥作用的空间极其有限,成为经济学者所称为的“花瓶”。 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丑闻迭曝,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近年来证券市场上发生违法违规的公司不胜枚举:三九医药、活力二八、圣方科技、九州股份、渤海集团、博瑞传播、珠海鑫光、桂林集琦、莲花味精、合金投资、啤酒花……难怪有人戏称我国上市公司出现的流行病——“一年绩优股,二年中线股,三年垃圾股”。关键的是,在案发前涉案公司的监事会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功能,发挥制度设计的预期效果针对公司丑闻不断的困局,中国证监会最后基本接受理论界的研究建议,借鉴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经验,在上市公司机构设置中着力逐步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而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使得二者有着不同法律传统的制度同时存在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是英美法系国家即实行“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所适用的监督机构,而大陆法系国家实行“二元制”监督模式,设置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责。这两种制度分别源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在确立并发挥各自功能上不可避免地需要不同制度的土壤。因而如何协调二者制度功能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同样关系到我国企业制度的发展、证券市场等金融市场的发展进而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同时存在两个监督机构。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二者的职能有异曲同工之妙,在对公司的监督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叠冲突。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的设置可知,两者在职权分工上存在冲突:财务监督权力分配的冲突;对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权力的冲突;二者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不明确而产生对该职权的冲突等。
因此在当期我国公司的治理模式下,为了避免监督资源的浪费及监督效果的低下,首先应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及公司的实际运作合理地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进行定位。在控股股东主导上市公司经营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则应定位为中小股东的利益服务,抑制我国的内部人控制现象避免滥用控制权的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权,使他们不能从其行为中获取任何利益,同时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及商业经验对公司决策提出战略性意见,使公司的经营具有科学合理、公平妥当,确保在董事会内部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加以监督发挥独立董事作为专家、智囊团的作用及事前、事中的监督作用。而监事会作为股东选举出的常设监督机构,应当体现股东的意志,其应为全体股东的收益最大化服务,对董事会的行为进行外部监督,确保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决策的公正性,客观地进行财务监督,确保监督的常态化,发挥事后监督的作用。基于此,合理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来平衡与经营者的信息获取量,保障二者监督职权的有效发挥。
我国当前公司治理的现实情况,监事会职能形式化,其本身具体也缺乏行使权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监督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出现监事会虚化的现象;同样独立董事的引进也没有发挥立法者期望的监督作用,甚至出现参与虚假信息的记载严重损害了投资利益。这不仅跟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任机制不完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定位不合理及职权冲突等方面有关,同时也与董事与监事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不完善有关。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赋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权利同时,应确认了其有义务履行职责,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根据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的激励和责任才有利于促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积极地行使职权。所以我们应加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激励机制与责任机制,从而避免公司经营者、经营者与独立董事或监事会出现损公肥私的行为,寻求机会追求自身利益,损害中小股东甚至全体股东的利益。为解决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自觉性不高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激励计划,可以适当提高薪酬,尤其是独立董事的薪酬
具有良好的激励机制同时应具有有效责任机制,才能有效刺激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的良好运行。针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怠于履行职责,公司对此则应科以适当的责任,避免独立董事只是承担名义上的责任。由于市场环境的不稳定性,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是否努力履行职责难以判断但又存在过错的,可以建立责任保险机制,实行限额赔偿责任的制度,从而不会过重增加两个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负担,同时又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加强对监督人员的考察和制约,确保责任得到落实.。
防范和控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所面临的问题。通观全球公司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的立法模式的结构功能,可以认为目前的公司监督机制并不存在唯一的最优模式,各种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监督机制优劣可见。我国应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资本市场发展状况,选择适合我国公司的监督模式。通过以上分析,兼容协调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改善我国的监督机构,以最大地发挥监督绩效,确保公司良性经营和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公司的競争力,加快我国企业与国际接轨,融入世界资本市场,促进我国的经济融入世界经济大潮,增强国家的综合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