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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对法治及“服务型政府”内涵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关系,认为从法治的视角观之,“服务型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 法治 目标取向 多维性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一、“法治”内涵及其理论阐释
(一) “法治”的理论渊源。
1、人性恶理论。
法治与人性的关系问题,既古老又现实。在法治思想极为发达的西方,思想家们历来都非常重视探讨法治的人性基础。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认为如果没有法律,人类就和“野蛮的动物”没有什么不同,因此,法律应当是至高无上的,所有政治与社会活动均应遵循法律。亚里士多德则将法律看作是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从现实的基本人性出发,把一个视法律为最高权威的国家假定为达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手段。
2、社会契约理论。
洛克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积极倡导者之一,他从“自然状态”出发论证了国家起源于契约。他认为“自然状态”存在缺陷,因此为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人们订立契约,成立政府,建立国家。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人们之间基于合意的一种结合行为,人民通过订立契约产生了国家和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属于公共人格,它是全体人民的化身。
(二)“法治”的内涵阐释。
关于法治,至今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公认的定义。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强调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具体来说,法治应当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涵:
1、法治是以“法律至上”为特征。“法律至上”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二是法律是社会调整的最基本的方式。
2、法治是一种以民主政治为前提的良法之治。法律制度并不必然与民主政治相联系,历史上就存在过专制的法制和民主的法制两大模式,法治就是与民主相结合的法制模式。
3、法治是权力的制约,又是权利的保障。对于政府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对于公民权利而言,则遵循“法未禁止即可为”的原则。
4、法治是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形成的法律秩序。法律是人们事先设定的规则,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法律秩序就是法律规范实行和实现的结果。
二、“服务型政府”与“法治”的内在联系
(一)“服务型政府”的概念。
所谓服务型政府,是指“政府遵从民意的要求,在政府工作目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上用公开的方式给公民、社会组织和社会提供方便、周到和有效的帮助,为民兴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豍
(二)“服务型政府”与“法治”的内在联系。
法治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行政改革的趋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所在,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是衡量我国政府工作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就必然要求反映法治的理念,要求“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方式和程序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的精神”豎,要求政府在法律之下积极地为人民服务,这也是现代服务行政的内在要求。
三、基于法治视阈的我国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取向
从传统的“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一场政府的自身革命,如何实现这一转变,就涉及到“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取向问题。笔者认为,从政府职能、政府管理方式和政府权力运行这三个维度进行分析,“服务型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
(一)从政府职能的角度來看,“服务型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
所谓有限政府,是指政府权力及其职能的有限,政府必须接受宪法和法律制约的特定属性。其基本内涵有四:职能有限、权力有限、规模有限和责任有限。服务型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政府所管理的事项应该是有限的,而非“全能政府”下的包办一切。
因此,树立“有限政府”的理念成为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只有按照“有限政府”的原则,加大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制力度,才能构建起真正意义上服务型政府。
(二)从政府管理方式的角度来看,“服务型政府”应该是法治政府。
现代社会,法治是政府治理的最高准则,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政府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因此,“服务型政府”应当是法治的政府,应当反映法治的要求,这就不仅要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更要对政府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制约。构建“服务型政府”,就是要求政府一方面不能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行使权力,更不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政府在监督公民守法的同时,自身必须守法,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三)从政府权力运行的角度来看,“服务型政府”应该是责任政府。
在法治社会中,权力的本质是责任。责任政府就是强调政府机关及其官员要对自身的行政行为负责,特别是要对人民负责,即“有权必有责”。因为政府的任何一个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都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之后,就必须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贵任。如果政府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的话,那就意味着政府可以任意作为,这样必然会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注释:
1吴玉宗.服务型政府:概念、内涵与特点.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2).
2孙学玉,周义程.我国政府改革战略模式述略.唯实,2004(6).
参考文献:
[1]朱力宇.依法治国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常桂祥.法治政治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
[3]杨虹. 论法治的内涵.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 法治 目标取向 多维性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一、“法治”内涵及其理论阐释
(一) “法治”的理论渊源。
1、人性恶理论。
法治与人性的关系问题,既古老又现实。在法治思想极为发达的西方,思想家们历来都非常重视探讨法治的人性基础。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认为如果没有法律,人类就和“野蛮的动物”没有什么不同,因此,法律应当是至高无上的,所有政治与社会活动均应遵循法律。亚里士多德则将法律看作是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从现实的基本人性出发,把一个视法律为最高权威的国家假定为达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手段。
2、社会契约理论。
洛克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积极倡导者之一,他从“自然状态”出发论证了国家起源于契约。他认为“自然状态”存在缺陷,因此为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人们订立契约,成立政府,建立国家。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人们之间基于合意的一种结合行为,人民通过订立契约产生了国家和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属于公共人格,它是全体人民的化身。
(二)“法治”的内涵阐释。
关于法治,至今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公认的定义。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强调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具体来说,法治应当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涵:
1、法治是以“法律至上”为特征。“法律至上”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二是法律是社会调整的最基本的方式。
2、法治是一种以民主政治为前提的良法之治。法律制度并不必然与民主政治相联系,历史上就存在过专制的法制和民主的法制两大模式,法治就是与民主相结合的法制模式。
3、法治是权力的制约,又是权利的保障。对于政府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对于公民权利而言,则遵循“法未禁止即可为”的原则。
4、法治是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形成的法律秩序。法律是人们事先设定的规则,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法律秩序就是法律规范实行和实现的结果。
二、“服务型政府”与“法治”的内在联系
(一)“服务型政府”的概念。
所谓服务型政府,是指“政府遵从民意的要求,在政府工作目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上用公开的方式给公民、社会组织和社会提供方便、周到和有效的帮助,为民兴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豍
(二)“服务型政府”与“法治”的内在联系。
法治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行政改革的趋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所在,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是衡量我国政府工作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就必然要求反映法治的理念,要求“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方式和程序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的精神”豎,要求政府在法律之下积极地为人民服务,这也是现代服务行政的内在要求。
三、基于法治视阈的我国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取向
从传统的“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一场政府的自身革命,如何实现这一转变,就涉及到“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取向问题。笔者认为,从政府职能、政府管理方式和政府权力运行这三个维度进行分析,“服务型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
(一)从政府职能的角度來看,“服务型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
所谓有限政府,是指政府权力及其职能的有限,政府必须接受宪法和法律制约的特定属性。其基本内涵有四:职能有限、权力有限、规模有限和责任有限。服务型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政府所管理的事项应该是有限的,而非“全能政府”下的包办一切。
因此,树立“有限政府”的理念成为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只有按照“有限政府”的原则,加大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制力度,才能构建起真正意义上服务型政府。
(二)从政府管理方式的角度来看,“服务型政府”应该是法治政府。
现代社会,法治是政府治理的最高准则,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政府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因此,“服务型政府”应当是法治的政府,应当反映法治的要求,这就不仅要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更要对政府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制约。构建“服务型政府”,就是要求政府一方面不能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行使权力,更不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政府在监督公民守法的同时,自身必须守法,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三)从政府权力运行的角度来看,“服务型政府”应该是责任政府。
在法治社会中,权力的本质是责任。责任政府就是强调政府机关及其官员要对自身的行政行为负责,特别是要对人民负责,即“有权必有责”。因为政府的任何一个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都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之后,就必须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贵任。如果政府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的话,那就意味着政府可以任意作为,这样必然会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注释:
1吴玉宗.服务型政府:概念、内涵与特点.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2).
2孙学玉,周义程.我国政府改革战略模式述略.唯实,2004(6).
参考文献:
[1]朱力宇.依法治国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常桂祥.法治政治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
[3]杨虹. 论法治的内涵.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