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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发生在医疗系统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的贿赂犯罪。中纪委提出,要加大查办商业贿赂犯罪的力度。其中打击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犯罪首当其冲,其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此预防、打击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近几年来,虽然苍梧县不断加大了对医疗系统医疗器械、医疗耗材采购的监督力度,对医疗系统采购医疗器械、医疗耗材制订了一套管理制度,实施了以县政府统一审批招标采购及由县财政统一集中支付款项的采购方式,很好地杜绝了一些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然而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当前发生在医疗系统职务犯罪趋势仍然相当严峻。有关资料显示,从全区看涉嫌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领导干部人数在增加,犯罪数额在增大,级别在提高,这不能不引起苍梧们高度的重视和反思。近日,苍梧县检察院对苍梧县有关的医疗单位进行了调查,并结合苍梧县的实际情况,对医疗系统在医疗器械、耗材采购过程中,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犯罪的环节进行了调研分析,并初步探讨预防的对策。
一、医疗器械采购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一)医疗器械、耗材营销市场体系体制不健全是产生贿赂型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由于我国医疗器械、医疗耗材等规范、有序的流通市场体系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市场营销秩序仍然混乱,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恶性循环。一些医疗用品生产厂家或商家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胜,采取把自己利益与采购方决策者、执行者的个人利益分别对待的办法,将商品以较高的价格推出,从中给予采购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贿赂,这样的流通体制助长了非法的商业竞争,为医疗器械采购环节发生贿赂型职务犯罪提供客观条件。
(二)医疗机构内部缺乏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从客观上给贿赂型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随着医疗器械购销矛盾日益突出,营销形式和手段不断翻新,医疗机构的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和关键人员的地位和作用也随之显现出来,成为及医疗设备营销商们“主攻”的对象。加之一些医疗机构只注重内部的业务建设,而忽略了对医院领导和关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而有的虽然建立了监督机构,但要看领导的眼色行事,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形同虚设,失去了真正义意上的监督,导致一些有职、有权的人员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从而给那些药品及医疗器械营销商们推销产品进行“勾兑”或行贿开了方便之门。同时,也给了一些医疗系统的主要领导、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医生等关键人员利用职权,大肆收受财物直至发生贿赂型职务犯罪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三)产品高定价,为行贿者提供了资金来源,是诱发贿赂型职务犯罪的外部原因。政府物价部门对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没有强制性的价格规定,如果规定了最高限价,如果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没有较大的利润,就不会用各种手段打通各个销售环节,由于“回扣”或“好处费”的数额可达25%,最高甚至可以高达50%。有如此丰厚的“回扣”或“好处费”,对医疗机构一些意志薄弱的医务工作人员来讲,怎能抵挡住这些攻势。再者,医疗器械采购招标本可一定程度上实现公平竞标的原则,防止行贿犯罪的发生,但现阶段很大程度上都是留于形式,没有对招标医疗器械的价格实行严格的监督,形成招标医疗器械的成交价格远远高于市场正常价格,如苍梧县某些乡镇卫生院2008年底招标采购的某种医疗器械,此医疗器械最终成交价格比当时市场价格高出一倍多,成交价格明显不合理。
(四)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认识上的误区,是导致贿赂型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从检察机关查办医疗系统发生的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来看,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高。但是,由于医疗系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真正接触法律的人并不多,因此,相当一部分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差,对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在医疗器械、医疗耗材等采购活动中,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一点“回扣”、“好处费”等不是犯罪,而只是违犯行规而已。
(五)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也是诱发犯罪的一个客观原因。即我们说的“潜规则”。社会风气实质上是某种行为被社会心理所认可的表现,同时,社会风气又引导个人具体行为与被社会认可的行为模式趋于一致。职务犯罪的具体行为也同样受社会风气的引导。如行贿风在社会上盛行,不但走后门要行贿,办正事也要行贿,行贿的动机、内容、方式形形色色,贿赂行为渗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并日趋公开化。一部分医疗人员正是在这样的社会风气下,受到各种各样贿赂犯罪的潜移默化的影响,逐渐偏离廉洁奉公的正道,由清白到灰色最后到黑色,堕落为罪犯。
二、预防对策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采购监督制度,确保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实行阳光交易、诚信交易。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如果在流通环节没有健全和完善的监督制度作保障,不仅导致市场无序竞争,交易活动“暗箱操作”,行贿、受贿违法犯罪行为泛滥成灾,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将受到严重侵害。因此,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采购监督制度,确保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实行阳光采购,是预防和遏制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采购中贿赂型职务犯罪极其重要的举措。一是要尽快建立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制定更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做保障,对参与竞标企业进行严格审查,进行行贿档案查询,禁止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参与竞标,切实规范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构造公平与诚信的社会环境。二是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招标投标的监督力度,特别是对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最终成交价格进行监督,不能让招投标流于形式。如有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正常价格的现象,要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重新审核或重新招标。切实降低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流通环节的成本,真正让利于民。
(二)建立健全医疗系统相关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防范未然。医疗机构频发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相关人员的监督制约不力,从而给职务犯罪留下了空间。因此,建立健全医疗系统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制约的职能作用,是预防商业贿赂和贿赂型职务犯罪的关键。医疗机构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对相关人员的监督职能作用,将制度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增强内部监督透明度,使那些违规、违法行为无立足之地。
(三)严格控制医疗用品价格,截断贿赂之源。贿赂型职务犯罪的源头是行贿,而行贿的源头又来自不同的渠道。仅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环节发生贿赂案件来讲,截断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环节行贿的源头,关键是要理顺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在流通中的价格关系。物价部门要严格控制医疗用品、医用耗材的价格,防止医疗用品的虚高定价,大大压缩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产品流通的中间环节的价差“水分”,缩小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产品销售的利润空间,使那些靠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的生产企业和营销公司,没有丰厚的物质条件给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相关人员以“回扣”、“好处费”、“开单提成费”等形式进行贿赂,切实从源头上达到治理贿赂犯罪之本的目的。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增强医疗机构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从苍梧们对医疗系统诱发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表明,一条深刻的教训是,相当一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贯彻重视不够,缺乏对医疗系统干部职工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干部职工的法纪观念淡薄,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常识不了解,直至诱发职务犯罪。针对这一深刻教训,医疗系统要引起高度重视,把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搞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典型案例开展具有针性的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医疗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及抵御不正之风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作者通讯地址: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543100)
近几年来,虽然苍梧县不断加大了对医疗系统医疗器械、医疗耗材采购的监督力度,对医疗系统采购医疗器械、医疗耗材制订了一套管理制度,实施了以县政府统一审批招标采购及由县财政统一集中支付款项的采购方式,很好地杜绝了一些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然而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当前发生在医疗系统职务犯罪趋势仍然相当严峻。有关资料显示,从全区看涉嫌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领导干部人数在增加,犯罪数额在增大,级别在提高,这不能不引起苍梧们高度的重视和反思。近日,苍梧县检察院对苍梧县有关的医疗单位进行了调查,并结合苍梧县的实际情况,对医疗系统在医疗器械、耗材采购过程中,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犯罪的环节进行了调研分析,并初步探讨预防的对策。
一、医疗器械采购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一)医疗器械、耗材营销市场体系体制不健全是产生贿赂型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由于我国医疗器械、医疗耗材等规范、有序的流通市场体系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市场营销秩序仍然混乱,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恶性循环。一些医疗用品生产厂家或商家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胜,采取把自己利益与采购方决策者、执行者的个人利益分别对待的办法,将商品以较高的价格推出,从中给予采购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贿赂,这样的流通体制助长了非法的商业竞争,为医疗器械采购环节发生贿赂型职务犯罪提供客观条件。
(二)医疗机构内部缺乏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从客观上给贿赂型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随着医疗器械购销矛盾日益突出,营销形式和手段不断翻新,医疗机构的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和关键人员的地位和作用也随之显现出来,成为及医疗设备营销商们“主攻”的对象。加之一些医疗机构只注重内部的业务建设,而忽略了对医院领导和关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而有的虽然建立了监督机构,但要看领导的眼色行事,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形同虚设,失去了真正义意上的监督,导致一些有职、有权的人员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从而给那些药品及医疗器械营销商们推销产品进行“勾兑”或行贿开了方便之门。同时,也给了一些医疗系统的主要领导、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医生等关键人员利用职权,大肆收受财物直至发生贿赂型职务犯罪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三)产品高定价,为行贿者提供了资金来源,是诱发贿赂型职务犯罪的外部原因。政府物价部门对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没有强制性的价格规定,如果规定了最高限价,如果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没有较大的利润,就不会用各种手段打通各个销售环节,由于“回扣”或“好处费”的数额可达25%,最高甚至可以高达50%。有如此丰厚的“回扣”或“好处费”,对医疗机构一些意志薄弱的医务工作人员来讲,怎能抵挡住这些攻势。再者,医疗器械采购招标本可一定程度上实现公平竞标的原则,防止行贿犯罪的发生,但现阶段很大程度上都是留于形式,没有对招标医疗器械的价格实行严格的监督,形成招标医疗器械的成交价格远远高于市场正常价格,如苍梧县某些乡镇卫生院2008年底招标采购的某种医疗器械,此医疗器械最终成交价格比当时市场价格高出一倍多,成交价格明显不合理。
(四)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认识上的误区,是导致贿赂型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从检察机关查办医疗系统发生的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来看,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高。但是,由于医疗系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真正接触法律的人并不多,因此,相当一部分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差,对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在医疗器械、医疗耗材等采购活动中,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一点“回扣”、“好处费”等不是犯罪,而只是违犯行规而已。
(五)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也是诱发犯罪的一个客观原因。即我们说的“潜规则”。社会风气实质上是某种行为被社会心理所认可的表现,同时,社会风气又引导个人具体行为与被社会认可的行为模式趋于一致。职务犯罪的具体行为也同样受社会风气的引导。如行贿风在社会上盛行,不但走后门要行贿,办正事也要行贿,行贿的动机、内容、方式形形色色,贿赂行为渗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并日趋公开化。一部分医疗人员正是在这样的社会风气下,受到各种各样贿赂犯罪的潜移默化的影响,逐渐偏离廉洁奉公的正道,由清白到灰色最后到黑色,堕落为罪犯。
二、预防对策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采购监督制度,确保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实行阳光交易、诚信交易。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如果在流通环节没有健全和完善的监督制度作保障,不仅导致市场无序竞争,交易活动“暗箱操作”,行贿、受贿违法犯罪行为泛滥成灾,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将受到严重侵害。因此,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采购监督制度,确保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实行阳光采购,是预防和遏制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采购中贿赂型职务犯罪极其重要的举措。一是要尽快建立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制定更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做保障,对参与竞标企业进行严格审查,进行行贿档案查询,禁止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参与竞标,切实规范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构造公平与诚信的社会环境。二是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招标投标的监督力度,特别是对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最终成交价格进行监督,不能让招投标流于形式。如有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正常价格的现象,要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重新审核或重新招标。切实降低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流通环节的成本,真正让利于民。
(二)建立健全医疗系统相关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防范未然。医疗机构频发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相关人员的监督制约不力,从而给职务犯罪留下了空间。因此,建立健全医疗系统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制约的职能作用,是预防商业贿赂和贿赂型职务犯罪的关键。医疗机构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对相关人员的监督职能作用,将制度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增强内部监督透明度,使那些违规、违法行为无立足之地。
(三)严格控制医疗用品价格,截断贿赂之源。贿赂型职务犯罪的源头是行贿,而行贿的源头又来自不同的渠道。仅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环节发生贿赂案件来讲,截断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环节行贿的源头,关键是要理顺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在流通中的价格关系。物价部门要严格控制医疗用品、医用耗材的价格,防止医疗用品的虚高定价,大大压缩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产品流通的中间环节的价差“水分”,缩小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产品销售的利润空间,使那些靠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的生产企业和营销公司,没有丰厚的物质条件给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相关人员以“回扣”、“好处费”、“开单提成费”等形式进行贿赂,切实从源头上达到治理贿赂犯罪之本的目的。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增强医疗机构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从苍梧们对医疗系统诱发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表明,一条深刻的教训是,相当一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贯彻重视不够,缺乏对医疗系统干部职工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干部职工的法纪观念淡薄,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常识不了解,直至诱发职务犯罪。针对这一深刻教训,医疗系统要引起高度重视,把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搞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典型案例开展具有针性的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医疗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及抵御不正之风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作者通讯地址: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54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