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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检察院发现,近年来,对公安移送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较多,退补率一直居高不下,以2007至2010年为例,2007年受案总数为252件,退补83件(次),退补率32.9%;2008年受案总数263件,退补80件(次),退补率30.4%;2009年受案总数为195件,退补38件(次),退补率19.5%;2010年受案总数为243件,退补74件(次),退补率30.5%,退补率最低的在二成左右,普遍在三成以上。如此大量案件的退补,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一症结,经多方分析研究,发现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公安机关取消预审机制,却没有建立相应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办案小组将案件侦查终结后,即直接报法制科审核,再经分管领导签批,便可移送审查起诉。法制科由于职能繁多,事务繁杂,职责也相对分散,对审核案件这一卖力不讨好的活,往往多是履行程序,而主管领导因为法制科已审核,自然只需签字即可。案件从侦查到起诉,事实是否清楚明了,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实际上大部分都是侦查员的行为,部门负责人不用审查,也无需担责,案件质量的审核把关机制缺失。
二、侦查机关奖惩量化考核制度导致重破案、重创收、轻诉讼。破案是侦查机关的生存根本,创收则是现有条件下其正常运转的保障。创收这一现象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但易导致主观上的积极追求,例如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数量增多,以此为条件能较快收取罚没款和保证金,却使得部分案件取证不及时,诉讼时间迟延,甚至串供、翻供等,给诉讼的顺利进行设置了障碍,对案件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轻诉讼也表现为在其没有将案件退补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退补不影响考核,甚至个别侦查员因为时间来不及,将案件先行移送审查起诉,然后要求退回补充侦查。
三、部分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单纯的破案思想占主导,侦查手段仍停留在口供上,过分依赖言词证据,致使侦查阶段取证不扎实,给案件留下了隐患。
四、侦查部门对批捕证据要求没有科学的认识,一方面将其误同于公诉证据要求,一方面按照侦监部门意见收集证据,对影响定性的其他证据不再收集,致使起诉罪名变化时补查难度加大。
五、公诉人业务水平和公诉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公诉人退补草率,为退补而退补,客观上也促成退补率偏高,加之与侦查部门沟通不到位,使得一些侦查人员产生抵触情绪,影响退补工作。
鉴于此,该县检察院公诉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与侦查员、侦查单位及有关责任领导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协调,就案件质量问题达成一致共识。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把案件质量关口,及时发现证据材料和侦查行为的不合法之处。对个案中出现的问题,由主诉检察官直接与承办侦查员联络。客观坦诚地点明不足、需改进方面、如何改进,以及法律依据,让侦查员欣然接受意见。类案问题,由科长与侦查单位负责人沟通,建议其采取有效方法予以堵漏,避免再犯。年度内案件质量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则进行全面汇总、分析,形成《某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质量问题与公安机关相商的意见》,就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程序方面、起诉意见书制作等11个方面40余种具体表现,通过数字、实例进行详尽的阐述,由主管检察长带队,主动上门,诚恳交流,同时听取其对公诉工作的意见,相约共同努力,提升案件质量。
其次,积极建言侦查机关改进其案件质量评估管理机制。针对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质量管理方面的漏洞,及时向公安法制科、主要办案单位刑警大队及相关领导反馈,探讨,提出建议和对策供其参考。与此同时,公安机关自身也在不懈地抓干警素质的提高,着力提升管理水平。如实行跟班学习制(大家都来当一回法制员)、轮训制、案件质量定期评比公布制等等,促公安干警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的提高,从根本上解决问题。2010年公安在推行信息化办公、规范化执法的过程中,增设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审核把关机制,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也已将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作为各科、所、队年度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
再次,公诉科内部严格把住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关口。对于犯罪事实清楚,只是少量证据材料不足或存在瑕疵的案件,要求主诉检察官抓紧时间阅卷,尽早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通知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补充完善证据,依法提起公诉,今年发出通知书11份,对于极少数存在客观原因,侦查机关消极取证,怠于取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案件,经请示检察长同意,则自行复核补充证据;只有那些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不能补查完毕的案件,才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连同决定书、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第四,多措并举狠练内功,提升素质准确引导侦查。实行“四个一”工程,即“读好一本书、讲好一堂课(内容主要为法律业务知识和公诉技巧)、出一个好庭、写一篇好文章”。主要通过“公诉论坛”和“庭审观摩”两个平台,认真、扎实地开展日常性的岗位练兵活动,有效地提升主诉检察官的法律业务水平和指控犯罪的能力,准确把握案件质量,准确引导侦查取证,准确地列出退补事项,从根本上严防不需要退补而退补,无可补性也退补、相同事实重复退补的现象。
第五,强化公诉人的执法理念,将“追求公正,兼顾效率”这一法治思想落实到退补工作中。
最后,完善公诉部门内部监督机制,杜绝为延长办案期限而退补的等违规现象,节约司法资源。
新举措实施近半年来,该县检察院院退补率已降至11.5%,并呈继续下降的趋势,效果显著。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江西鄱阳333100)
针对这一症结,经多方分析研究,发现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公安机关取消预审机制,却没有建立相应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办案小组将案件侦查终结后,即直接报法制科审核,再经分管领导签批,便可移送审查起诉。法制科由于职能繁多,事务繁杂,职责也相对分散,对审核案件这一卖力不讨好的活,往往多是履行程序,而主管领导因为法制科已审核,自然只需签字即可。案件从侦查到起诉,事实是否清楚明了,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实际上大部分都是侦查员的行为,部门负责人不用审查,也无需担责,案件质量的审核把关机制缺失。
二、侦查机关奖惩量化考核制度导致重破案、重创收、轻诉讼。破案是侦查机关的生存根本,创收则是现有条件下其正常运转的保障。创收这一现象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但易导致主观上的积极追求,例如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数量增多,以此为条件能较快收取罚没款和保证金,却使得部分案件取证不及时,诉讼时间迟延,甚至串供、翻供等,给诉讼的顺利进行设置了障碍,对案件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轻诉讼也表现为在其没有将案件退补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退补不影响考核,甚至个别侦查员因为时间来不及,将案件先行移送审查起诉,然后要求退回补充侦查。
三、部分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单纯的破案思想占主导,侦查手段仍停留在口供上,过分依赖言词证据,致使侦查阶段取证不扎实,给案件留下了隐患。
四、侦查部门对批捕证据要求没有科学的认识,一方面将其误同于公诉证据要求,一方面按照侦监部门意见收集证据,对影响定性的其他证据不再收集,致使起诉罪名变化时补查难度加大。
五、公诉人业务水平和公诉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公诉人退补草率,为退补而退补,客观上也促成退补率偏高,加之与侦查部门沟通不到位,使得一些侦查人员产生抵触情绪,影响退补工作。
鉴于此,该县检察院公诉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与侦查员、侦查单位及有关责任领导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协调,就案件质量问题达成一致共识。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把案件质量关口,及时发现证据材料和侦查行为的不合法之处。对个案中出现的问题,由主诉检察官直接与承办侦查员联络。客观坦诚地点明不足、需改进方面、如何改进,以及法律依据,让侦查员欣然接受意见。类案问题,由科长与侦查单位负责人沟通,建议其采取有效方法予以堵漏,避免再犯。年度内案件质量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则进行全面汇总、分析,形成《某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质量问题与公安机关相商的意见》,就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程序方面、起诉意见书制作等11个方面40余种具体表现,通过数字、实例进行详尽的阐述,由主管检察长带队,主动上门,诚恳交流,同时听取其对公诉工作的意见,相约共同努力,提升案件质量。
其次,积极建言侦查机关改进其案件质量评估管理机制。针对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质量管理方面的漏洞,及时向公安法制科、主要办案单位刑警大队及相关领导反馈,探讨,提出建议和对策供其参考。与此同时,公安机关自身也在不懈地抓干警素质的提高,着力提升管理水平。如实行跟班学习制(大家都来当一回法制员)、轮训制、案件质量定期评比公布制等等,促公安干警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的提高,从根本上解决问题。2010年公安在推行信息化办公、规范化执法的过程中,增设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审核把关机制,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也已将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作为各科、所、队年度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
再次,公诉科内部严格把住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关口。对于犯罪事实清楚,只是少量证据材料不足或存在瑕疵的案件,要求主诉检察官抓紧时间阅卷,尽早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通知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补充完善证据,依法提起公诉,今年发出通知书11份,对于极少数存在客观原因,侦查机关消极取证,怠于取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案件,经请示检察长同意,则自行复核补充证据;只有那些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不能补查完毕的案件,才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连同决定书、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第四,多措并举狠练内功,提升素质准确引导侦查。实行“四个一”工程,即“读好一本书、讲好一堂课(内容主要为法律业务知识和公诉技巧)、出一个好庭、写一篇好文章”。主要通过“公诉论坛”和“庭审观摩”两个平台,认真、扎实地开展日常性的岗位练兵活动,有效地提升主诉检察官的法律业务水平和指控犯罪的能力,准确把握案件质量,准确引导侦查取证,准确地列出退补事项,从根本上严防不需要退补而退补,无可补性也退补、相同事实重复退补的现象。
第五,强化公诉人的执法理念,将“追求公正,兼顾效率”这一法治思想落实到退补工作中。
最后,完善公诉部门内部监督机制,杜绝为延长办案期限而退补的等违规现象,节约司法资源。
新举措实施近半年来,该县检察院院退补率已降至11.5%,并呈继续下降的趋势,效果显著。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江西鄱阳33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