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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主要存在三大制约瓶颈,一是诉讼监督方面的立法不完善,缺少监督手段,诉讼监督的可操作性差,阻碍了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二是被监督机关不配合,对监督有抵触情绪,甚至还会设置障碍,造成监督工作的阻力;三是诉讼监督的案源少,很多案件的当事人,不懂得或者不善于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不是依法进行申诉,而是去上访;有的也因为对有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也只是忍气吞声。针对“三大难”,检察机关应该通过协调会、案源信息共享、“阳光接访”等工作制度,以及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建立群众性诉讼监督团体等长效机制,构建诉讼监督大网络,拓宽诉讼监督大视野,提高诉讼监督工作水平,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今天,笔者主要就如何拓宽诉讼监督案源谈谈个人的一点浅见。
关键词:诉讼监督;案源;拓宽;渠道
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目的是督促和支持有关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维护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案件类型看,主要分为刑事案件监督、民事案件监督和行政案件监督三个部分;从案件流程上看,则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监所监督五个环节。在实际工作中,刑事案件的监督开展时间较长,实践经验较多,而民行监督则一直是个瓶颈。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尝试在民行监督环节取得各项突破,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直接参与诉讼就是民行检察监督的一项新的突破。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成功转换角色,不再以一个执法机关身份参与案件审判,而是以一个行政管理机关的身份维护国家利益,这也正好符合检察机关司法与行政的双重属性。
一、诉讼监督的范围以及重点
目前,我国诉讼监督的范围主要有:
(一)刑事案件方面:
1、人民检察院通过办案或受理申诉、控告等,发现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等情况,应当予以及时纠正。2、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未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或妨碍律师依法履行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等依法执业活动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中有剥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记明笔录,并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于庭审后依法提出纠正意见。4、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合议庭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而未指定的,应当依法不公开审理而公开审理或变相公开审理,或者公开未成年人影像及隐私,或者训斥、讽刺、威胁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他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二)民事以及行政案件方面:
1、人民检察院对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2、人民检察院对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而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应当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各个环节,尤其是诉讼活动中执法过程的法律监督。除了传统的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外,还应当注重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特别是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高度关注涉及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执法、司法活动,坚决查处隐藏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
二、如何拓宽诉讼监督案源
现阶段诉讼监督的案源主要是来源于当事人的的主动申请和检察机关的依职权主动监督。从现有检察机关人力情况看,依职权主动监督的案件数量是相当有限的,因此,不断加大诉讼监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民行监督的宣传力度,全面整合各级政府部门是诉讼监督案源拓宽的关键所在。
(一)建立与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以及线索移送长效机制。针对辖区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较少的情况,与行政执法单位多方联系,建立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制度。一方面注重加强与药监、烟草、工商等多家行政执法部门间的常态化工作联系,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的意识。并通过制定工作规程,将线索移交流程予以规范化和常态化,同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对处理结果作出详实的反馈。另一方面,通过信息网络与政府信访维稳窗口对接,直接查询筛选出有用的监督线索,全面拓宽案源,把握诉讼监督主动性。例如:番禺区检察院于2011年1月25日与该区综治办综合科正式签订《使用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意见》,成为广州市首个采取与政府信访维稳窗口直接进行端口链接,从而实现通过信息网络方式深入镇街了解群众申诉情况,并将其引导到正当、有序、可控的司法程序解决的基层检察院。该意见的签署标志着番禺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监督工作顺利跨上新台阶,也充分反映了检察机关大力发挥民行监督职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决心。该意见具体实施方式是:由番禺区综治办提供信息网络查询系统端口给番禺区检察院民行监督部门查询相关申诉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查询及时发现人民群众因不服法院民事行政裁决而到各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进行申诉的情况,在全面了解案情后找出民行监督案源,及时知会区综治办将情况反馈上级或相关单位处理,最终实现切实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二)多角度加大诉讼监督宣传力度。全社会普及诉讼监督法律知识是加大诉讼监督力度的前提。通过媒体宣传、案例选播、广泛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将大家所不熟悉的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公开化、透明化。
(三)建立诉讼监督告知制度。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对应司法环节,对执法相对人下发诉讼监督告知书,全面详实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的途径。通过此举改变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不知民行抗诉为“何物”的现状,确保所有民行案件当事人知道在认为需要时能通过民行检察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是人民法院应尽的、法定的义务。而且,依照《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审判及行政诉讼中,与人民法院之间应该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此,笔者认为,应当要求法院在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送达检察院制作的“民行检察监督告知书”,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以及《行政诉讼法》有关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执行送达(特别是要认真执行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规定,以备日后检察机关查看送达情况时有据可查)。法院应当保障每一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时收到”民行检察监督告知书“。这样,不仅便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民行检察职责,而且便于在诉讼中及时发现和收集可能引发日后申诉所需的证据材料,从而避免当事人不知申诉或不能举证之苦。
(四)在本单位内设机构开展工作过程中发现线索。根据单位内设机构的特点,加强各科室之间的配合,尤其是加强控申与侦监、民行、公诉,反贪与公诉等单位的配合。各业务科室均设立1名信息员,信息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负责寻找、辨别、归类、整理并提供诉讼监督案件线索。
(五)派员参与政府职能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并从中获取线索。加强与审计、税务、烟草、工商、劳动就业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积极参与各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全面查获各监督线索。
(六)注重舆情搜集,从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发现诉讼监督线索。通过主动与信访部门联系。聘请信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检察信访信息员,从群众反映的问题中及时收集、整理、排查出诉讼监督线索。同时,注意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报道社会民生过程中发现诉讼监督线索。
(作者通讯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1400)
关键词:诉讼监督;案源;拓宽;渠道
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目的是督促和支持有关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维护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案件类型看,主要分为刑事案件监督、民事案件监督和行政案件监督三个部分;从案件流程上看,则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监所监督五个环节。在实际工作中,刑事案件的监督开展时间较长,实践经验较多,而民行监督则一直是个瓶颈。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尝试在民行监督环节取得各项突破,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直接参与诉讼就是民行检察监督的一项新的突破。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成功转换角色,不再以一个执法机关身份参与案件审判,而是以一个行政管理机关的身份维护国家利益,这也正好符合检察机关司法与行政的双重属性。
一、诉讼监督的范围以及重点
目前,我国诉讼监督的范围主要有:
(一)刑事案件方面:
1、人民检察院通过办案或受理申诉、控告等,发现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等情况,应当予以及时纠正。2、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未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或妨碍律师依法履行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等依法执业活动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中有剥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记明笔录,并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于庭审后依法提出纠正意见。4、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合议庭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而未指定的,应当依法不公开审理而公开审理或变相公开审理,或者公开未成年人影像及隐私,或者训斥、讽刺、威胁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他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二)民事以及行政案件方面:
1、人民检察院对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2、人民检察院对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而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应当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各个环节,尤其是诉讼活动中执法过程的法律监督。除了传统的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外,还应当注重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特别是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高度关注涉及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执法、司法活动,坚决查处隐藏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
二、如何拓宽诉讼监督案源
现阶段诉讼监督的案源主要是来源于当事人的的主动申请和检察机关的依职权主动监督。从现有检察机关人力情况看,依职权主动监督的案件数量是相当有限的,因此,不断加大诉讼监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民行监督的宣传力度,全面整合各级政府部门是诉讼监督案源拓宽的关键所在。
(一)建立与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以及线索移送长效机制。针对辖区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较少的情况,与行政执法单位多方联系,建立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制度。一方面注重加强与药监、烟草、工商等多家行政执法部门间的常态化工作联系,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的意识。并通过制定工作规程,将线索移交流程予以规范化和常态化,同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对处理结果作出详实的反馈。另一方面,通过信息网络与政府信访维稳窗口对接,直接查询筛选出有用的监督线索,全面拓宽案源,把握诉讼监督主动性。例如:番禺区检察院于2011年1月25日与该区综治办综合科正式签订《使用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意见》,成为广州市首个采取与政府信访维稳窗口直接进行端口链接,从而实现通过信息网络方式深入镇街了解群众申诉情况,并将其引导到正当、有序、可控的司法程序解决的基层检察院。该意见的签署标志着番禺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监督工作顺利跨上新台阶,也充分反映了检察机关大力发挥民行监督职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决心。该意见具体实施方式是:由番禺区综治办提供信息网络查询系统端口给番禺区检察院民行监督部门查询相关申诉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查询及时发现人民群众因不服法院民事行政裁决而到各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进行申诉的情况,在全面了解案情后找出民行监督案源,及时知会区综治办将情况反馈上级或相关单位处理,最终实现切实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二)多角度加大诉讼监督宣传力度。全社会普及诉讼监督法律知识是加大诉讼监督力度的前提。通过媒体宣传、案例选播、广泛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将大家所不熟悉的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公开化、透明化。
(三)建立诉讼监督告知制度。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对应司法环节,对执法相对人下发诉讼监督告知书,全面详实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的途径。通过此举改变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不知民行抗诉为“何物”的现状,确保所有民行案件当事人知道在认为需要时能通过民行检察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是人民法院应尽的、法定的义务。而且,依照《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审判及行政诉讼中,与人民法院之间应该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此,笔者认为,应当要求法院在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送达检察院制作的“民行检察监督告知书”,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以及《行政诉讼法》有关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执行送达(特别是要认真执行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规定,以备日后检察机关查看送达情况时有据可查)。法院应当保障每一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时收到”民行检察监督告知书“。这样,不仅便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民行检察职责,而且便于在诉讼中及时发现和收集可能引发日后申诉所需的证据材料,从而避免当事人不知申诉或不能举证之苦。
(四)在本单位内设机构开展工作过程中发现线索。根据单位内设机构的特点,加强各科室之间的配合,尤其是加强控申与侦监、民行、公诉,反贪与公诉等单位的配合。各业务科室均设立1名信息员,信息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负责寻找、辨别、归类、整理并提供诉讼监督案件线索。
(五)派员参与政府职能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并从中获取线索。加强与审计、税务、烟草、工商、劳动就业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积极参与各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全面查获各监督线索。
(六)注重舆情搜集,从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发现诉讼监督线索。通过主动与信访部门联系。聘请信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检察信访信息员,从群众反映的问题中及时收集、整理、排查出诉讼监督线索。同时,注意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报道社会民生过程中发现诉讼监督线索。
(作者通讯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