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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城市化的改造不断加快和深入,拆迁成了民众生活和法律上的热词,但在拆迁问题上,层出不穷的矛盾有必要让立法者重新审视制度的构建和法律的设定,笔者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拆迁中的矛盾起源,矛盾解决的方法,以期对立法和执法行为的科学性与规范性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违法行为;经济成本;法律规制
法经济学是以微观经济学理论为前提,以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为指导,以波斯纳的经济效益观及对法律的系统分析为操作模式的理论体系。它主张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法经济学是用效益来规范法律,用法律来保障效益,此处所指的效益不仅指经济效益,也涵盖社会效益。因为一个经济行为、经济交易不仅在交易双方产生正负效益,对社会也会产生正负效益。拆迁行为是一个经济行为,经济学认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是经济人,经济人所做的每一个经济行为其目的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在追求最大化的途径中,成本和效益必然是经济人考虑的因素,在拆迁行为中,拆迁主体也是经济主体(不论是开发商或是政府),因此针对目前社会上频繁出现的暴力拆迁问题,笔者利用经济违法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理论对此试做分析。
一、经济违法行为的成本
成本概念属于经济学范畴,是指为了获得某项收入而发生的经济资源的消耗,经济违法行为的成本,也就是经济主体为实施特定的经济违法行为所做的支付。经济违法行为的成本包括在实施此行为过程中各种资源的耗费,实施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负效应,以及因其违法行为社会给予的惩罚和制裁。这些成本中既有法定的成本又有必然的成本。必然成本是指经济行为中必然产生的代价,法律成本是指违法行为主体所必须承担的违法代价。总而言之,经济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有经济性成本,行为性成本和信誉性成本三种。
(一)经济性成本:如上所述经济性成本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经济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中所耗费的必然资源,另一方面是经济主体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效应即经济主体实施的违法行为给国家、社会或特定的社会组织、公民在财产或经济利益上所造成的损失。经济性成本具有直观性通常会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常见的有货币成本和实物成本。货币成本包括:罚款,交滞纳金,罚息,减少停止或提前收回贷款,追加被侵占挪用的资金,收缴应上交收入,没收非法所得等。实物成本包括:强制转移财产所有权,如征购、征用、减少或停止计划物资供应没收等;强制转移使用权,如强制许可使用权。
(二)信誉性成本:是指经济行为中的违法主体在实施一项经济行为时以它的信誉损失为代价的成本。信用是市场经济交易的重要保障,拥有良好的信誉,才有人愿意与之交易。信誉性成本的表现形式往往是社会的舆论和谴责,或者是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等。所以信誉性成本对于违法者影响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社会公众对经济违法行为观念上的感受,信誉性成本相对于经济性成本它没有具体的量化方式,也没有经济性成本表现的直接,但信誉性成本问接上影响着经济性成本,如一家企业由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导致其信用大打折扣,反过来与之交易的另一方消费者在进行交易选择时,就会可能放弃与之交易。这样它的经济性成本就会增大。
(三)行为性成本:对于在违法拆迁问题上可能会出现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两种违法主体,笔者在此将其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被管理者(开发商),它的经济性成本就是限制或剥夺从事一些经济性活动的资格,限制其准入和从事某些经济活动的方式,最常见的就是降低它的建筑资格资证,强制停业,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另一方面是对经济管理活动中的管理者,它的经济性成本比较单一,就是调整或剥夺其经济管理职权。
二、影响经济违法行为成本的因素
(一)法律的设定。经济法律制度制定的基础是经济法律市场的客观存在。经济法律是一种稀缺资源,对其进行运作和与之相配套得措施要受到市场机制的约束。经济法律供给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通过对经济违法行为设定适当的法定成本来制裁该行为。经济法律所设定的法定成本直接决定着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及其程度,制约着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如果法律对某种经济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定成本偏轻,就难以制止主体实施该违法行为。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讲,经济法律供给的实质是国家对经济违法行为的定价。而经济法律制度的供给主体包括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需求主体为自然人、法人等市场主体和除执行国家职能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等守法者。经济法律制度的供给决定着经济违法的数量和危害程度,当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被法律规定为违法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虽有规定但守法成本普遍大于违法成本时,法律的效益就会降低而违法收益提高,从而导致大量的经济违法行为的出现。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钻法律的空子”、“搭便车”等经济违法现象也能说明我国经济法律制度供给的不完善、不健全,特别在民商法,经济法等市场经济领域所必须的基本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不健全表现的更加突出,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漏洞使违法者规避法律制裁变得比较容易。市场经济法律供给的不足导致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这种局面使守法的价格提高,这是经济违法行为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健全的法律制度的供给是遏制经济违法行为的重要保障。
(二)执法水平。执法水平最直观的反映就是违法者因违法而被揭露并由有权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数量同违法总量比率的高低,执法水平低下直接降低了从事违法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因为执法水平决定着经济违法行为被追究率的高低,而被追究率对经济违法行为的决策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从我国一些地方的情况看,由于办案经验不足,相关业务知识积累不充分,一些执法人员在查办难度较大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不知从何下手,调查取证过程中没有更先进技术手段作保障,这给违法者造成逍遥法外。国外刑法的经济学研究表明,犯罪率对于被捕几率比对于刑罚更为敏感,将被捕和判刑的几率从10%增加到20%会比将刑期从1年增加到2年更能减少犯罪。可以看出,如果执法水平不高,大量的经济违法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导致从事违法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低。并且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保护主义等原因,其违法行为多数未得到追究,从而导致经济违法行为平均成本过低。
(三)主体能力。主体能力是影响经济违法行为成本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它指经济主体完成特定经济违法行为的能力,尤其指经济主体自身的能力,一个经济行为主体违法者的能力强,那么它对社会经济的危害也就越发大,反之就会越发小。所以控制经济违法行为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减小违法主体的能力。主体能力的大小与执法水平的高低也有很大的关联,当执法者的执法水平越高,对违法者的经济力量的监 控和查处力度也就会加大,那么违法者也就没有能力去购买从事违法行为活动的设施、技术。
(四)机会成本。经济法的机会成本是指经济行为的决策者在众多机会中做选择,在实现其自身的经济目标时,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使全部方案都付诸实践,因而只能选择一个方案,那么放弃的其它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就是经济学中的机会成本。例如张某拥有50万,在买房与买车之间犹豫,最终选择了买车,那么对于放弃买房的经济行为就是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是虚拟的成本,但它对实际产生的成本有参考和对比作用。通常,若违法的机会成本高,则法律易于实施;守法机会成本高,则法律难以实施。另一方面违法行为的机会成本的大小与行为机会也是相互关联的。行为机会是指经济行为主体实施特定经济违法行为的现实可能性,社会上存在的经济违法行为机会越充分,经济主体实施经济违法行为的成本就越低,收益则越高;反之相反。
三、对违法拆迁行为的探讨
违法拆迁行为不仅影响着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更影响着社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稳定,造成局部性的社会震荡,法经济学从自身的分析角度出发一调节经济违法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保证经济违法行为的成本大于收益,以此进行规制违法行为。因为只要成本大于收益,理性的经济主体就不会选择经济违法行为。对此有以下四个对策:
(一)对有关拆迁行为的法律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目前我国在对拆迁行为规制方面还没有一部法律,效力最高的就是国务院颁布的《拆迁暂行条例》,因为近年来出现了多起不和谐的拆迁事件,国务院在2009年底对其进行了修改。但因其是政府的行政法规,效力小于法律,再次,由于它是行政法规,政策性较强,易受政府的不合理影响。在执行中更加缺乏程序的合理性。因此,笔者建议尽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拆迁法。在法律的设定中要科学的规定违法拆迁的成本,必须注意保持拆迁违法行为的法定成本与必然成本之和大于违法拆迁行为的收益。另外,还应当加重对其的处罚,不让其有利可图。按照理性原则,如果一种经济活动对当事者有利,只要政府对该行为没有政策和立法来限制人们从事这种活动,理性的人们就会从事这种活动,所以要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供给力度,使经济法律在预防和惩治经济违法行为方面形成规模效益,从而提高法律的整体运行效果。这样就会加重违法者的法律性成本,达到降低经济违法的目的,形成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二)提高执法水平,严格追究违法拆迁者的责任,达到犯罪的,按刑法的规定处罚,违法拆迁者之所以会野蛮粗暴的进行拆迁从根本上是因为违法行为的惩罚率不高,再加上某些案件与政府的勾结,使政府成了开发商的庇护伞。所以必须大力加强执法活动,提高违法行为的守法率,使执法活动长期持续有效地进行,而不应采取运动式的方法来执行法律,保持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廉洁,通过合理配置有限的执法、建立一批精干的执法队伍,使其达到资源配置最大化来提高经济违法的究责率,从而提高违法成本,以防止出现法律失灵的现象。
(三)削弱违法拆迁主体的行为能力。在一个经济活动中,假如该参与者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参与其中,那么它只能知难而退。所以削弱拆迁主体的违法行为能力,就会提高违法行为的必然成本降低其收益。而在削弱拆迁主体行为能力上,更加关键的是对政府和开发商相互勾结这一行为的法律规制,此时就应该强调规范政府在拆迁行为上的能力,一方面法律规定政府在拆迁行为上的职权,另一方面也要对其行使职权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严格的控制,以防出现寻租的现象。开发商在拆迁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政府的规划,在一次性的将补偿金给付后方能进行。因为依法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的对其监督就是削弱违法拆迁主体行为能力的最好方法。
(四)加大违法拆迁的机会成本,尽可能消除违法行为的机会。这是控制违法拆迁的极为有效的措施。如上文所说的要消除违法行为的机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发挥舆论的重大作用,利用各种传媒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在拆迁法律法规的学习上进行普法教育,让其积极合法的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美国法学家舒伯特曾指出:“在控制人类行为中,机会比社会目标具有更大的作用。”为消除违法拆迁的行为,必须完善管理法规,明确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率,不给违法分子任何违法机会。
法律需要合法的执行,合法的执行需要一支优秀的执行者,因此笔者建议在拆迁法规划制定的同时,有意识的培养一批懂经济懂法律的复合型执法队伍,以更有效的对违法主体进行监督,对拆迁法律严格执行,让城市化的进程在和谐的氛围中进行。
关键词:违法行为;经济成本;法律规制
法经济学是以微观经济学理论为前提,以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为指导,以波斯纳的经济效益观及对法律的系统分析为操作模式的理论体系。它主张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法经济学是用效益来规范法律,用法律来保障效益,此处所指的效益不仅指经济效益,也涵盖社会效益。因为一个经济行为、经济交易不仅在交易双方产生正负效益,对社会也会产生正负效益。拆迁行为是一个经济行为,经济学认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是经济人,经济人所做的每一个经济行为其目的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在追求最大化的途径中,成本和效益必然是经济人考虑的因素,在拆迁行为中,拆迁主体也是经济主体(不论是开发商或是政府),因此针对目前社会上频繁出现的暴力拆迁问题,笔者利用经济违法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理论对此试做分析。
一、经济违法行为的成本
成本概念属于经济学范畴,是指为了获得某项收入而发生的经济资源的消耗,经济违法行为的成本,也就是经济主体为实施特定的经济违法行为所做的支付。经济违法行为的成本包括在实施此行为过程中各种资源的耗费,实施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负效应,以及因其违法行为社会给予的惩罚和制裁。这些成本中既有法定的成本又有必然的成本。必然成本是指经济行为中必然产生的代价,法律成本是指违法行为主体所必须承担的违法代价。总而言之,经济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有经济性成本,行为性成本和信誉性成本三种。
(一)经济性成本:如上所述经济性成本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经济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中所耗费的必然资源,另一方面是经济主体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效应即经济主体实施的违法行为给国家、社会或特定的社会组织、公民在财产或经济利益上所造成的损失。经济性成本具有直观性通常会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常见的有货币成本和实物成本。货币成本包括:罚款,交滞纳金,罚息,减少停止或提前收回贷款,追加被侵占挪用的资金,收缴应上交收入,没收非法所得等。实物成本包括:强制转移财产所有权,如征购、征用、减少或停止计划物资供应没收等;强制转移使用权,如强制许可使用权。
(二)信誉性成本:是指经济行为中的违法主体在实施一项经济行为时以它的信誉损失为代价的成本。信用是市场经济交易的重要保障,拥有良好的信誉,才有人愿意与之交易。信誉性成本的表现形式往往是社会的舆论和谴责,或者是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等。所以信誉性成本对于违法者影响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社会公众对经济违法行为观念上的感受,信誉性成本相对于经济性成本它没有具体的量化方式,也没有经济性成本表现的直接,但信誉性成本问接上影响着经济性成本,如一家企业由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导致其信用大打折扣,反过来与之交易的另一方消费者在进行交易选择时,就会可能放弃与之交易。这样它的经济性成本就会增大。
(三)行为性成本:对于在违法拆迁问题上可能会出现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两种违法主体,笔者在此将其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被管理者(开发商),它的经济性成本就是限制或剥夺从事一些经济性活动的资格,限制其准入和从事某些经济活动的方式,最常见的就是降低它的建筑资格资证,强制停业,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另一方面是对经济管理活动中的管理者,它的经济性成本比较单一,就是调整或剥夺其经济管理职权。
二、影响经济违法行为成本的因素
(一)法律的设定。经济法律制度制定的基础是经济法律市场的客观存在。经济法律是一种稀缺资源,对其进行运作和与之相配套得措施要受到市场机制的约束。经济法律供给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通过对经济违法行为设定适当的法定成本来制裁该行为。经济法律所设定的法定成本直接决定着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及其程度,制约着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如果法律对某种经济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定成本偏轻,就难以制止主体实施该违法行为。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讲,经济法律供给的实质是国家对经济违法行为的定价。而经济法律制度的供给主体包括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需求主体为自然人、法人等市场主体和除执行国家职能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等守法者。经济法律制度的供给决定着经济违法的数量和危害程度,当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被法律规定为违法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虽有规定但守法成本普遍大于违法成本时,法律的效益就会降低而违法收益提高,从而导致大量的经济违法行为的出现。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钻法律的空子”、“搭便车”等经济违法现象也能说明我国经济法律制度供给的不完善、不健全,特别在民商法,经济法等市场经济领域所必须的基本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不健全表现的更加突出,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漏洞使违法者规避法律制裁变得比较容易。市场经济法律供给的不足导致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这种局面使守法的价格提高,这是经济违法行为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健全的法律制度的供给是遏制经济违法行为的重要保障。
(二)执法水平。执法水平最直观的反映就是违法者因违法而被揭露并由有权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数量同违法总量比率的高低,执法水平低下直接降低了从事违法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因为执法水平决定着经济违法行为被追究率的高低,而被追究率对经济违法行为的决策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从我国一些地方的情况看,由于办案经验不足,相关业务知识积累不充分,一些执法人员在查办难度较大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不知从何下手,调查取证过程中没有更先进技术手段作保障,这给违法者造成逍遥法外。国外刑法的经济学研究表明,犯罪率对于被捕几率比对于刑罚更为敏感,将被捕和判刑的几率从10%增加到20%会比将刑期从1年增加到2年更能减少犯罪。可以看出,如果执法水平不高,大量的经济违法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导致从事违法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低。并且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保护主义等原因,其违法行为多数未得到追究,从而导致经济违法行为平均成本过低。
(三)主体能力。主体能力是影响经济违法行为成本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它指经济主体完成特定经济违法行为的能力,尤其指经济主体自身的能力,一个经济行为主体违法者的能力强,那么它对社会经济的危害也就越发大,反之就会越发小。所以控制经济违法行为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减小违法主体的能力。主体能力的大小与执法水平的高低也有很大的关联,当执法者的执法水平越高,对违法者的经济力量的监 控和查处力度也就会加大,那么违法者也就没有能力去购买从事违法行为活动的设施、技术。
(四)机会成本。经济法的机会成本是指经济行为的决策者在众多机会中做选择,在实现其自身的经济目标时,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使全部方案都付诸实践,因而只能选择一个方案,那么放弃的其它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就是经济学中的机会成本。例如张某拥有50万,在买房与买车之间犹豫,最终选择了买车,那么对于放弃买房的经济行为就是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是虚拟的成本,但它对实际产生的成本有参考和对比作用。通常,若违法的机会成本高,则法律易于实施;守法机会成本高,则法律难以实施。另一方面违法行为的机会成本的大小与行为机会也是相互关联的。行为机会是指经济行为主体实施特定经济违法行为的现实可能性,社会上存在的经济违法行为机会越充分,经济主体实施经济违法行为的成本就越低,收益则越高;反之相反。
三、对违法拆迁行为的探讨
违法拆迁行为不仅影响着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更影响着社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稳定,造成局部性的社会震荡,法经济学从自身的分析角度出发一调节经济违法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保证经济违法行为的成本大于收益,以此进行规制违法行为。因为只要成本大于收益,理性的经济主体就不会选择经济违法行为。对此有以下四个对策:
(一)对有关拆迁行为的法律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目前我国在对拆迁行为规制方面还没有一部法律,效力最高的就是国务院颁布的《拆迁暂行条例》,因为近年来出现了多起不和谐的拆迁事件,国务院在2009年底对其进行了修改。但因其是政府的行政法规,效力小于法律,再次,由于它是行政法规,政策性较强,易受政府的不合理影响。在执行中更加缺乏程序的合理性。因此,笔者建议尽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拆迁法。在法律的设定中要科学的规定违法拆迁的成本,必须注意保持拆迁违法行为的法定成本与必然成本之和大于违法拆迁行为的收益。另外,还应当加重对其的处罚,不让其有利可图。按照理性原则,如果一种经济活动对当事者有利,只要政府对该行为没有政策和立法来限制人们从事这种活动,理性的人们就会从事这种活动,所以要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供给力度,使经济法律在预防和惩治经济违法行为方面形成规模效益,从而提高法律的整体运行效果。这样就会加重违法者的法律性成本,达到降低经济违法的目的,形成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二)提高执法水平,严格追究违法拆迁者的责任,达到犯罪的,按刑法的规定处罚,违法拆迁者之所以会野蛮粗暴的进行拆迁从根本上是因为违法行为的惩罚率不高,再加上某些案件与政府的勾结,使政府成了开发商的庇护伞。所以必须大力加强执法活动,提高违法行为的守法率,使执法活动长期持续有效地进行,而不应采取运动式的方法来执行法律,保持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廉洁,通过合理配置有限的执法、建立一批精干的执法队伍,使其达到资源配置最大化来提高经济违法的究责率,从而提高违法成本,以防止出现法律失灵的现象。
(三)削弱违法拆迁主体的行为能力。在一个经济活动中,假如该参与者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参与其中,那么它只能知难而退。所以削弱拆迁主体的违法行为能力,就会提高违法行为的必然成本降低其收益。而在削弱拆迁主体行为能力上,更加关键的是对政府和开发商相互勾结这一行为的法律规制,此时就应该强调规范政府在拆迁行为上的能力,一方面法律规定政府在拆迁行为上的职权,另一方面也要对其行使职权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严格的控制,以防出现寻租的现象。开发商在拆迁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政府的规划,在一次性的将补偿金给付后方能进行。因为依法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的对其监督就是削弱违法拆迁主体行为能力的最好方法。
(四)加大违法拆迁的机会成本,尽可能消除违法行为的机会。这是控制违法拆迁的极为有效的措施。如上文所说的要消除违法行为的机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发挥舆论的重大作用,利用各种传媒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在拆迁法律法规的学习上进行普法教育,让其积极合法的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美国法学家舒伯特曾指出:“在控制人类行为中,机会比社会目标具有更大的作用。”为消除违法拆迁的行为,必须完善管理法规,明确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率,不给违法分子任何违法机会。
法律需要合法的执行,合法的执行需要一支优秀的执行者,因此笔者建议在拆迁法规划制定的同时,有意识的培养一批懂经济懂法律的复合型执法队伍,以更有效的对违法主体进行监督,对拆迁法律严格执行,让城市化的进程在和谐的氛围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