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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以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为契机,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将发生根本性变革,金融机构将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约束的市场原则进行运作;这些是构成中国金融业繁荣发展的推动力。正是在这种良好机遇下,金融法制的引导、激励、规制的作用将会得到充分发挥,为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并使得建立在法律规范基础上的央行监管制度能够切实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维护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和秩序,真正成为和化解金融风险冲击的屏障。
关键词:防范 金融风险 法律监管体系建设
金融市场的复杂性与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中枢地位,要求国家必须担负起金融管理的责任,国家有义务也有能力管理好本国的金融市场。中国现已颁行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却不难发现其中的断裂和不协调。
1、严格把关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指关于金融机构的设立,市场运行的法定条件等原则和规范制度的总称。该制度的健全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动,因此,它是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的基础之一。而在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范中,对市场准入制度并未作出统一规定,尤其是在资本审核方面,对内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存在内外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资本到位率及资本填充均实行双重标准的问题。
(1)金融机构设立申报制度对内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应严格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核查报批资料,使之在进入市场前即纳入监管网络之中。对外资金融机构则必须依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件》、《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资主体资格,经营资信状况,母国金融法律与监管完备程度,是否采取“对等互惠”原则等方面进行审查。
(2)资本充足状况审核制度资本金充足程度是衡量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标准,我国目前主要应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并从两方面加以完善。一方面,应健全内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和营运资金的验资审计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制定统一标准,强化对外资金融机构资本状况的监管,避免和防范因法律规定的疏漏和不协调造成后患。
(3)外汇金融监管制度该制度主要针对国际短期资本(即“游资”)具有的较强趋利性,投机性,变现迅速性等特点实施重点监管。目的在于通过积极引导外资流向、改善投资结构,采取疏导方式减少和避免国际金融突发事件对国内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冲击。
2、健全央行审慎监督制度
审慎监督制度指央行依照既定量化标准、控制目标及风险原则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实行监督、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总称。实施央行审慎监督,必须以牢固的法律基础为前提,否则必将损害央行监管的权威性、连续性、强制性和规范性。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尚缺乏这方面的系统规定,这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央行监管的效果。我们认为,央行审慎监督制度的法律法规应包括金融稽核监管制度、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金融机构内控制度、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规则与非现场检查规则、金融稽核监督业务审计制度、外资金融机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制度及其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则。它们主要对非现场稽查和现场稽查的内容、程序、后续监督、处理反馈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实现稽核监督的规范化、法制化、切实保障监管质量,堵塞风险漏洞。
3、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与中介组织协助制度
央行作为国家管理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其有限的稽核监管力量无法涵盖金融业的各个方面。因此,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参与,不失为一条拓展央行监管渠道、改进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的有效途径。这也是各国较为普遍的作法。一方面法律调控的局限性和维护共同利益的需要,使得金融行业的自律规范有长期存在的客观必要,其职能主要在于维护既有的市场秩序和游戏规则,防范和制止非法进入者及违规者对既有市场格局的破坏和冲击。自律的上述功能在一定程序上与法律规范的功能发生重合,而这种重合是行业自律管理成为法制监管必要补充的前提基础。因此,要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补充作用,立法上必须对自律规则进行承认或授权;对自律规则的适法性和自律管理的内容作出规定,明确金融业行会的法律地位和功能,以保障行业管理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作用,上述中介组织以专业性、公正性和独立性为运作前提,可以为央行监管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
4、共建国际监管协作制度
金融服务贸易国际化的发展,使得金融风险的跨国传递和相互影响已成为现实。同时,中国金融市场正逐渐与世界接轨,在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海外中资金融机构数量也急剧增长,其机构网点已遍布主要国际金融城市。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使之防范风险、稳健经营,便成为母国和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而要实现国际范围内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消除和缓解金融风险的冲击,相关国家间监管部门的有效合作必不可少。
5、推动金融风险的吸收与转移制度
高效慎密的监管固然是防范化解风险的有效途径。但“百密终有一疏”,因此如何对那些已形成风险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置和救助,便成为金融体系稳定所不可缺少的环节;它可被视为监管体系中的“应急补救”制度。由于金融机构对社会大众的负债存在着引发社会动荡的潜在风险,因此吸收和转移这种风险便应成为“应急补救”制度的核心内容。这一制度应由对市场非法进入者及违规者的清理与处罚、金融机构重整、金融机构的接管与兼并、金融机构的破产及其存款保险制度等内容构成,以最大限度地妥善吸收和消化金融风险。
总之,国际国内的金融风险事件表明,通过建立系统的监管体制,加大央行监管力度是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的必由之路。近来人民银行处理了一大批违规金融机构的举措,使我们看到了国家强化央行监管力度、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心和能力。
参考文献:
[1]于晓镭,毛夏挛,蔡昌.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纳税筹划[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1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3
关键词:防范 金融风险 法律监管体系建设
金融市场的复杂性与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中枢地位,要求国家必须担负起金融管理的责任,国家有义务也有能力管理好本国的金融市场。中国现已颁行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却不难发现其中的断裂和不协调。
1、严格把关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指关于金融机构的设立,市场运行的法定条件等原则和规范制度的总称。该制度的健全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动,因此,它是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的基础之一。而在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范中,对市场准入制度并未作出统一规定,尤其是在资本审核方面,对内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存在内外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资本到位率及资本填充均实行双重标准的问题。
(1)金融机构设立申报制度对内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应严格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核查报批资料,使之在进入市场前即纳入监管网络之中。对外资金融机构则必须依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件》、《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资主体资格,经营资信状况,母国金融法律与监管完备程度,是否采取“对等互惠”原则等方面进行审查。
(2)资本充足状况审核制度资本金充足程度是衡量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标准,我国目前主要应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并从两方面加以完善。一方面,应健全内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和营运资金的验资审计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制定统一标准,强化对外资金融机构资本状况的监管,避免和防范因法律规定的疏漏和不协调造成后患。
(3)外汇金融监管制度该制度主要针对国际短期资本(即“游资”)具有的较强趋利性,投机性,变现迅速性等特点实施重点监管。目的在于通过积极引导外资流向、改善投资结构,采取疏导方式减少和避免国际金融突发事件对国内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冲击。
2、健全央行审慎监督制度
审慎监督制度指央行依照既定量化标准、控制目标及风险原则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实行监督、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总称。实施央行审慎监督,必须以牢固的法律基础为前提,否则必将损害央行监管的权威性、连续性、强制性和规范性。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尚缺乏这方面的系统规定,这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央行监管的效果。我们认为,央行审慎监督制度的法律法规应包括金融稽核监管制度、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金融机构内控制度、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规则与非现场检查规则、金融稽核监督业务审计制度、外资金融机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制度及其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则。它们主要对非现场稽查和现场稽查的内容、程序、后续监督、处理反馈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实现稽核监督的规范化、法制化、切实保障监管质量,堵塞风险漏洞。
3、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与中介组织协助制度
央行作为国家管理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其有限的稽核监管力量无法涵盖金融业的各个方面。因此,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参与,不失为一条拓展央行监管渠道、改进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的有效途径。这也是各国较为普遍的作法。一方面法律调控的局限性和维护共同利益的需要,使得金融行业的自律规范有长期存在的客观必要,其职能主要在于维护既有的市场秩序和游戏规则,防范和制止非法进入者及违规者对既有市场格局的破坏和冲击。自律的上述功能在一定程序上与法律规范的功能发生重合,而这种重合是行业自律管理成为法制监管必要补充的前提基础。因此,要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补充作用,立法上必须对自律规则进行承认或授权;对自律规则的适法性和自律管理的内容作出规定,明确金融业行会的法律地位和功能,以保障行业管理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作用,上述中介组织以专业性、公正性和独立性为运作前提,可以为央行监管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
4、共建国际监管协作制度
金融服务贸易国际化的发展,使得金融风险的跨国传递和相互影响已成为现实。同时,中国金融市场正逐渐与世界接轨,在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海外中资金融机构数量也急剧增长,其机构网点已遍布主要国际金融城市。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使之防范风险、稳健经营,便成为母国和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而要实现国际范围内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消除和缓解金融风险的冲击,相关国家间监管部门的有效合作必不可少。
5、推动金融风险的吸收与转移制度
高效慎密的监管固然是防范化解风险的有效途径。但“百密终有一疏”,因此如何对那些已形成风险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置和救助,便成为金融体系稳定所不可缺少的环节;它可被视为监管体系中的“应急补救”制度。由于金融机构对社会大众的负债存在着引发社会动荡的潜在风险,因此吸收和转移这种风险便应成为“应急补救”制度的核心内容。这一制度应由对市场非法进入者及违规者的清理与处罚、金融机构重整、金融机构的接管与兼并、金融机构的破产及其存款保险制度等内容构成,以最大限度地妥善吸收和消化金融风险。
总之,国际国内的金融风险事件表明,通过建立系统的监管体制,加大央行监管力度是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的必由之路。近来人民银行处理了一大批违规金融机构的举措,使我们看到了国家强化央行监管力度、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心和能力。
参考文献:
[1]于晓镭,毛夏挛,蔡昌.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纳税筹划[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1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