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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已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是否能直接适用法律规则解决争端成为泸州遗产继承案件的争议焦点。学界对于这一争论,有的基于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稳定性认为应该适用法律规则,而有的又认为可以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本文以泸州遗产继承案为切入点,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探讨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解决。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一、泸州遗产案的争议焦点
四川泸州某厂已婚职工黄某与张某相识,并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2001年2月,黄某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张某以妻子名义照顾黄某。2001年4月20日,黄某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抚恤金、原住房售价的一半以及手机赠与张某。黄某去世后,其合法妻子蒋某拒绝执行这个遗嘱,于是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蒋某履行遗嘱。一审法院认为,遗赠虽是黄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不服上诉。
“泸州遗赠案”在我国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主要存在两种对峙的观点。会出现这种对立观点的主要原因是法官在判案时在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而援用法律原则。一方观点认为法律规则以法律原则为基础,法律原则具有比法律规则更高的效力,因此可以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另一方观点认为法律规则本身的特征,即具体性与确定性,应该适用法律规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当适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发生冲突结果时,到底是适用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成为此案件的争议之所在。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体现了法律的主旨和精神品格,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根本价值和社会发展趋势。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
1.内容不同
法律规则一般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法律规则的内容是明确而且具体的,法律规则强调主体行为的共性以及各种条件的共性,这就表示着如果一个法律规则得到适用,那么法律规则所规定的内容将会得到具体实现。法律规则的目的主要是防止或者限制法官在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权,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是截然不同,法律原则赋予了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仅是各行为主体的共性,而且还关注他们的个性,总的来说,法律规则的要求比较笼统,与法律规则不同的是,没有具体的假定条件,更不会设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对行为或者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因此,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不仅仅是程度上的不同,内容上也存在巨大差别,每个法律规范要么是一个法律规则,要么是一个法律原则。
2.适用范围不同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确定,他们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条件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他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者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一条文所规定的规则只适用于不当得利的这类民事行为。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所有民事行为。
3.适用方式不同
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案件当中,一个法律规则在具体的案件中,要么是适用的,要么是不适用的。因为法律规则的具体确定,使得法律规则相互冲突时,必定只有其中一个是有效的。而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运用于具体案件当中的,不同的法律原则有不同的程度,相互冲突的两项法律原则甚至可以并存于一部法律中。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解决
通过前文对泸州遗产案件的争议焦点分析,在对泸州遗产案件的争论中,法律规则的适用结果与法律原则的适用完全冲突,在面对这种冲突的时候,判案法官摒弃了法律规则的具体规定,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判决死者的遗赠无效。从理论上来看,在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则存在的情况之下,应该采用法律规则判案,而不是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之下,法律原则只是在无法律规则或者法律规则规定很模糊不清的情况下才粉墨登场。虽然法律原则有修正现有法律失误并发展法律的功能,但保障法律的安定和权威,防止法官借适用原则之名,而为所欲为的解释法律甚至架空法律同样是非常重要的。
泸州遗产案的判决根据是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是不可以轻易地成为判案的直接依据。笔者认为,如果在有法律规则可以采用的情况下而任意适用法律原则处理纠纷案件,势必会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样一来,案件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就很难得到保证,法律就会失去应有的公信力。就如泸州遗产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则的明确规定,死者的遗赠行为是合法有效的,然而依据公序良俗这一法律原则,这一行为就变成无效的,虽然保护了死者合法妻子的利益,但是这种以牺牲第三者利益为代价的保护笔者认为是不合情理的。
法官处理案件应该充分以法律规则的规定为判断准则,一般情况下,应该严格限制法官运用法律原则裁判案件。首先,只有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依据时才适用法律原则。这不仅能够体现法律原则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也能更好的保证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其次,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作为支撑。如前所述,法律原则的任意适用必定会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百害无一利。
参考文献:
[1]王夏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抵触之解决[D].中国政法大学,2007
[2]刘熙.浅论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J].知识经济,2011,12:13
[3]舒国滢.法理学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
陈恪玮(1990年8月~),女,湖南省永州人,现就读于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一、泸州遗产案的争议焦点
四川泸州某厂已婚职工黄某与张某相识,并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2001年2月,黄某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张某以妻子名义照顾黄某。2001年4月20日,黄某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抚恤金、原住房售价的一半以及手机赠与张某。黄某去世后,其合法妻子蒋某拒绝执行这个遗嘱,于是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蒋某履行遗嘱。一审法院认为,遗赠虽是黄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不服上诉。
“泸州遗赠案”在我国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主要存在两种对峙的观点。会出现这种对立观点的主要原因是法官在判案时在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而援用法律原则。一方观点认为法律规则以法律原则为基础,法律原则具有比法律规则更高的效力,因此可以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另一方观点认为法律规则本身的特征,即具体性与确定性,应该适用法律规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当适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发生冲突结果时,到底是适用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成为此案件的争议之所在。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体现了法律的主旨和精神品格,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根本价值和社会发展趋势。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
1.内容不同
法律规则一般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法律规则的内容是明确而且具体的,法律规则强调主体行为的共性以及各种条件的共性,这就表示着如果一个法律规则得到适用,那么法律规则所规定的内容将会得到具体实现。法律规则的目的主要是防止或者限制法官在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权,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是截然不同,法律原则赋予了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仅是各行为主体的共性,而且还关注他们的个性,总的来说,法律规则的要求比较笼统,与法律规则不同的是,没有具体的假定条件,更不会设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对行为或者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因此,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不仅仅是程度上的不同,内容上也存在巨大差别,每个法律规范要么是一个法律规则,要么是一个法律原则。
2.适用范围不同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确定,他们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条件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他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者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一条文所规定的规则只适用于不当得利的这类民事行为。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所有民事行为。
3.适用方式不同
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案件当中,一个法律规则在具体的案件中,要么是适用的,要么是不适用的。因为法律规则的具体确定,使得法律规则相互冲突时,必定只有其中一个是有效的。而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运用于具体案件当中的,不同的法律原则有不同的程度,相互冲突的两项法律原则甚至可以并存于一部法律中。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解决
通过前文对泸州遗产案件的争议焦点分析,在对泸州遗产案件的争论中,法律规则的适用结果与法律原则的适用完全冲突,在面对这种冲突的时候,判案法官摒弃了法律规则的具体规定,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判决死者的遗赠无效。从理论上来看,在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则存在的情况之下,应该采用法律规则判案,而不是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之下,法律原则只是在无法律规则或者法律规则规定很模糊不清的情况下才粉墨登场。虽然法律原则有修正现有法律失误并发展法律的功能,但保障法律的安定和权威,防止法官借适用原则之名,而为所欲为的解释法律甚至架空法律同样是非常重要的。
泸州遗产案的判决根据是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是不可以轻易地成为判案的直接依据。笔者认为,如果在有法律规则可以采用的情况下而任意适用法律原则处理纠纷案件,势必会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样一来,案件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就很难得到保证,法律就会失去应有的公信力。就如泸州遗产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则的明确规定,死者的遗赠行为是合法有效的,然而依据公序良俗这一法律原则,这一行为就变成无效的,虽然保护了死者合法妻子的利益,但是这种以牺牲第三者利益为代价的保护笔者认为是不合情理的。
法官处理案件应该充分以法律规则的规定为判断准则,一般情况下,应该严格限制法官运用法律原则裁判案件。首先,只有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依据时才适用法律原则。这不仅能够体现法律原则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也能更好的保证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其次,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作为支撑。如前所述,法律原则的任意适用必定会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百害无一利。
参考文献:
[1]王夏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抵触之解决[D].中国政法大学,2007
[2]刘熙.浅论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J].知识经济,2011,12:13
[3]舒国滢.法理学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
陈恪玮(1990年8月~),女,湖南省永州人,现就读于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