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的科学探究

来源 :昆明民族干部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ingdu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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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事责任年龄的科学确定关系到未成年人是否受刑事追究,关系到受害人的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是否能得到保护,刑事责任年龄是否科学合理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论文考察了我国自古以来的刑事责任年龄,收集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责任年龄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科学处理,并结合心理学理论充分论证刑事责任年龄的科学定位。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综合平均;心理学论证
  近几年来,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大量发生,而且有些后果非常严重。从2000年到2007年的七年间,广州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平均下降了2岁,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已出现了低龄化的趋势。发生在黑龙江的年仅13岁男孩赵某强暴了14岁女孩明某,由于赵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被害人家属诉诸法院,法院判决赵某向明某赔偿9021元。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某夜闯明某家,当着明某的面将其母宋某杀害!由于赵某未满14周岁不受刑事追究,赵某仅仅是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这对被害人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容易产生社会矛盾,既不利于保护被害人,也不利于防卫社会,我国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重新审视。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发展过程
  我国在西周时期规定不满七周岁一律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直到战国时代,人们感觉7岁时尚不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将刑事责任年龄大幅提升,规定需要达到15周岁才构成犯罪。秦朝时期,考虑到年龄不容易确定而且容易造假,当时的秦律规定不以年龄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仅依据行为人的身高进行判断。秦律规定,身高达到6尺才负刑事责任,不满6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从当时人的生长发育情况来看,身高6尺的儿童的平均年龄年龄大约为8至9岁。实际上,身高和辨认控制能力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到汉朝时期,将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规定为8岁,唐朝时期,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为7岁。元朝和明朝时期,将刑事责任年龄又大幅提高到15岁。清朝时期,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民国时期,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新中国时期,也将14岁规定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笔者将我国历史上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其所对应的时期绘制成如下图形:
  當前有些专家学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只能是14岁,只有14岁才是最科学的,才是最标准的,这个年龄是一定不能变的,因为只有年满14岁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其他年龄都是不行的。但从以上图形可知,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并非是始终恒定的,而是反复在一定范围内变化,在最低7岁和最高15岁之间波动,先由最低年龄直接达到最高年龄,然后经过漫长的时期刑事责任年龄逐渐回落,最终再次达到最低年龄7岁,之后,又再次大幅度提升到最高15岁。历史实践证明,如果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得过低,在随后的修正中必定是大幅度提升直接规定最高的刑事责任年龄。直到清朝时期刑事责任年龄又开始回落到12岁,与历史不同的是,之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刑事责任年龄并没有再继续降低,相反,而是适当的升高到14岁,该年龄一直持续到今天。从整体的走势来看,目前的刑事责任年龄正处在历史高位,有适当向下调整的趋势和必要。
  二、世界一些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刑事责任年龄
  笔者收集大量相关资料,发现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刑事责任能力各不相同,笔者将相同刑事责任年龄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了归类,将刑事责任年龄由低到高进行排列,并编制如下图表:
  上述数据表明,目前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这也充分证明,我国的部分学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必须是14岁不能是其他年龄的观点缺乏理论和实践依据。笔者对上述刑事责任年龄进行综合平均,得出12.09,这充分证明12岁是最合适的年龄,既不过分偏高,也不过分偏低。需要说明的是,日本在2007年5月正式通过了《少年法》的第18次修订,将已经执行了58年的最低责任年龄14岁以上修改为11岁以上。日本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肯定有其降低的理由和必要,为何在中国就不能降低。另外,英国内政部曾研究并提出将刑事责任年龄由当时的13岁降低至8岁。
  三、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岁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定为14周岁,已不符合我国国情,这样规定会把大量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造成很多不满1 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后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也不足以有效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如何科学确定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笔者认为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结合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及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同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应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我国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加上现代教育的普及、网络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1979年刑法制定时期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与现在的14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已明显不同,如今国人的发育年龄较之2 0年前已至少提前了2至3年。
  未成年人生理和智力上的早熟必然会使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大大提高,不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被害人来说不公平。当前有一些未满1 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手段是极其残忍的,却逍遥法外,这样容易激发社会矛盾,我们不能只是片面的强调保护未成年人,而忽视对被害人的保护,刑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应该是全面保护,实践中,被未满1 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伤害的被害人,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不公平的,是需要及时得到纠正。
  刑罚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和人民,是要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统一,刑事责任年龄的科学确定要兼顾许多因素,既要考虑“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又要考虑“保护受害的未成年人”,还要考虑“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更要考虑是否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这些因素相互博弈中寻找平衡。事实证明,我国目前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已完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笔者不能说上述世界各国和地区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不对的或者不合理的,笔者希望努力寻找相对合理的数据,显然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过高或过低都不合理。上述87个国家或地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综合平均值为12.09,这说明如果将12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是最科学合理的,同时也是与世界接轨的有力证明。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已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已经具备一定的作案意识和作案能力,完全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还可以有些督促监护人对已满12岁的未成年人的有效监管。因此,应尽快修改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能较好的遏制未成年人的犯罪。实际上,我国在1954年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应负刑事责任,在1954年9月30日《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第3条曾规定:“不满12岁的人,不论犯任何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这些规定,也足以说明将12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是有一定依据和现实必要的。   四、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2岁符合心理学标准
  从发展心理学看,12岁是儿童期和青春期的分水岭,美国著名精神病医师埃里克森(E.H.Erikson)根据个体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心理社会危机提出了人格发展八阶段理论。童年期为6-12岁,青少年期(青春期)为12-18岁,在童年期个体解决勤奋对自卑的冲突。如果个体成功解决这一冲突,个体拥有能力的美德;如果冲突解决失败,就会形成无能。而个体在青少年期要解决的主题是自我同一性和角色混乱的冲突,埃里克森在许多方面使用同一性(又称自我同一性)这一术语。例如,它是“一种熟悉自身的感觉,一种‘知道个人未来目标’的感觉,一种从他信赖的人们中获得所期待的认可的内在自信”。反之,个体会获得角色混乱和消极的同一性,这对一个人的一生是及其有害的,因为角色混乱会使人没有确定感、归属感、关爱他人的意识,从而为人冷漠冷淡。在埃里克森看来,角色混乱和消极的同一性可以解释美国青少年所表现出的许许多多骚乱和攻击现象。
  我们的教育体系的设置对应发展心理学的发展阶段,6-12岁为小学阶段,12-18岁为中学阶段(12-15岁为初中阶段,15-18岁为高中阶段。)从发展心理学理论可看出青少年发展趋势是寻求同一性,朋辈关系是青少年期最重要的关系,许多青少年因为恐惧丧失朋友关系,常有从众心理,并且青少年由于其特殊的生理特点使得青少年容易冲动,如果14岁以下的青少年触犯刑法,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行为和责任的不匹配、不一致导致这部分青少年无法把刑法的界线内化为自己的心理界线,自然不能形成形成埃里克森的自我同一性。因此,年满12周岁的人,已经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2岁,符合心理学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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