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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着理论脱离实践的现象,而解决这一状况的最好方式是实现诊所式法律教育。我国实行诊所式法律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有缺少诊所式法律教学的理念、欠缺法律诊所建设的资源、缺少法律诊所的运行机制保障等。针对以上问题,文章指出可以通过推行法律援助、建立岗位技能导师制予以解决。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学 问题 思路
[作者简介]贾国凯(1972- ),男,河北邯郸人,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团委书记,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学;李晨光(1976- ),男,河北邱县人,邯郸职业技术学院文法系法律专业教研室主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河北 邯郸 056005)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0)12-0121-03
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我国现行法律教育体系中,存在着法律理论与实践相对脱节的现象。因此,必须改变我国传统的法律教学方式,实行诊所式法律教育。
一、诊所式法律教学概述
诊所式法律教育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最早始于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大学,以后普遍被美国的各个法学院所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模式而产生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的临床诊断教学,在法学院中开设一系列教授学生实务技能的课程,通过一种涉及复杂多变的当事人、事实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把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起来”①。使学生在法律诊所里,在教师的指导下,参与法律的应用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教会学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真正掌握法律技能。这正如杰罗姆·弗兰克大法官所说:“法律实践与判案不是科学,是律师和法官的职业艺术。任何一门艺术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可以从书本上学到的,其最好的教育方式通常是在这门艺术实践中有着很高技巧的人指导下,进行学徒似的训练。②”
所谓“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就是以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为目的,通过模拟环境和真实环境的培养帮助学生学会如何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办理案件。其教学过程可以分为两种环境中的教学,即在课堂上模拟环境中的教学和在课堂外真实环境中的教学。在课堂上,教师可以根据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件设置模拟环境,由学生扮演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不同角色,让学生在模拟的环境中,亲自参与办理案件的全过程,通过对学生法律职业基本技能的单一或组合训练,使学生体会和掌握具体办案的步骤和技巧。在课堂以外,教师或学校给学生提供参与真实案件的机会,在教师必要的指导下由学生承办案件,让学生能够参与办理真实案件的全过程,从而能够直接面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学习与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沟通的技巧,学会发现和归纳案件中的主要问题,并能够提出解决的方法,在实践中积累职业经验。
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式不同,有其独特的教育理念。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法律教育中突出实践性教学,始终以实践为教学的主要方式,理论知识的教授也以满足实践的需要为标准;注重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以为社会培养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职业人才为最大目标,强调学生学以致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技巧,以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重视培养学生的独立能力,通过训练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毕业后就能够掌握法律职业的主要技能,直接从事法律职业。
二、我国诊所式法律教学面临的主要问题
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于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被引入我国,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重点高校和部分普通高校法律专业将其引入法律教学实践中,并产生了一些良好效果。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具体国情与美国多有差别,因此,我国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国化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归纳而言主要有:
1.缺少诊所式法律教学的理念。我国传统法律教育由于受“传道、授业、解惑”等传统教育理念以及大陆法系国家重理论教育的影响,过分偏重于法律理论教学,将法律教育视为法律知识的传授性教育,在教学方法上,大多采用传统的讲授教学方式,在我国大学法学课堂教学中,“填鸭式”的教育方法被广泛采用。从教学内容上,主要是以现行的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据,为政策、法律作正当性注释,几乎都是千篇一律的法条逐条注释,阐述法律规定的合理、适当与否,而在直接涉及法律实际运用和具体问题方面则相对较少。即使在课堂上有一定的讨论,其内容也多与法学理论有关,重视对学生所谓法律理论功底的培养。而学生的阅读范围与课堂教学内容相关,又多限于法学理论性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易于养成学生重理论而轻实践的习惯。此外,在传统法律教学中,由于受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在课程设置上,重视实体法的讲授,而轻视程序法的讲授。
诚然,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强调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严谨的法律逻辑能力,培养学生清晰的法律洞察力,能够使学生在了解各种概念和原理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条文所预设的各种假设,根据事实较全面地运用法律解决问题。这种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法学理论功底比较扎实、研究能力强,对于抽象的法律概念、一般的法律原理和原则能够清楚地进行应然性表述和说明。但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绝不仅仅是理论,而是实践,即在现实生活中能够指导人们的行为,实现法律所预设的社会秩序。法律教育的真谛在于使学生学会如何运用既定的法律规则去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单纯地学习某种既定的、凝固的法律知识。学生需要通过接受法律教育学会使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技巧和方法,而不是单纯的某种理想,如果学生仅靠学到的既定的、凝固的法律知识,那么在他们毕业后这些知识的实用性就会大打折扣。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克服了传统法律纯理论教学的不足,是一种实践性的教育模式,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付诸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诊所式法律教育侧重于培养学生的社会参与意识,使学生通过参与法律咨询、案件的调解、辩护、代理等法律职业活动,自己查阅资料,或者相互讨论,或者向教师请教,从而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将课堂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条文及其理解,运用到一种真正的现实环境之中,能够掌握将法律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得到进行法律分析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培养批判性思维、创造性思维方式,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从教师的角度而言,教师通过对学生启发式的指导,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法律技巧的训练,可以真正地像法律工作者那样思索、分析案件事实、搜集证据、更好地进行人际交往和沟通以及起草法律文书等,从而有效地培养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改变对教师的依赖,自己通过思考寻找对问题的解决。另外,诊所式法律教育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总之,诊所式法律教育更符合法律教育实践性的理念,而我国传统法律教育中所缺少的正是这种法律教育理念。因此,必须予以改变。
2.法律诊所建设资源上的欠缺。诊所式法律教育由于其所特有的双向性和社会性,其开展必然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需要多种制度的配合。而法律诊所的建设也需要大量资源的支持,这些资源有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地点、开展教学所必需的教学资料和设备、致力于此项工作的有经验的教师、长期稳定的经费支持、司法部门的配合、司法制度的支持等。但遗憾的是我国现在的高校法律教育体制中,十分缺乏这些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资源。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学 问题 思路
[作者简介]贾国凯(1972- ),男,河北邯郸人,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团委书记,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学;李晨光(1976- ),男,河北邱县人,邯郸职业技术学院文法系法律专业教研室主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河北 邯郸 056005)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0)12-0121-03
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我国现行法律教育体系中,存在着法律理论与实践相对脱节的现象。因此,必须改变我国传统的法律教学方式,实行诊所式法律教育。
一、诊所式法律教学概述
诊所式法律教育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最早始于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大学,以后普遍被美国的各个法学院所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模式而产生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的临床诊断教学,在法学院中开设一系列教授学生实务技能的课程,通过一种涉及复杂多变的当事人、事实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把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起来”①。使学生在法律诊所里,在教师的指导下,参与法律的应用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教会学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真正掌握法律技能。这正如杰罗姆·弗兰克大法官所说:“法律实践与判案不是科学,是律师和法官的职业艺术。任何一门艺术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可以从书本上学到的,其最好的教育方式通常是在这门艺术实践中有着很高技巧的人指导下,进行学徒似的训练。②”
所谓“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就是以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为目的,通过模拟环境和真实环境的培养帮助学生学会如何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办理案件。其教学过程可以分为两种环境中的教学,即在课堂上模拟环境中的教学和在课堂外真实环境中的教学。在课堂上,教师可以根据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件设置模拟环境,由学生扮演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不同角色,让学生在模拟的环境中,亲自参与办理案件的全过程,通过对学生法律职业基本技能的单一或组合训练,使学生体会和掌握具体办案的步骤和技巧。在课堂以外,教师或学校给学生提供参与真实案件的机会,在教师必要的指导下由学生承办案件,让学生能够参与办理真实案件的全过程,从而能够直接面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学习与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沟通的技巧,学会发现和归纳案件中的主要问题,并能够提出解决的方法,在实践中积累职业经验。
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式不同,有其独特的教育理念。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法律教育中突出实践性教学,始终以实践为教学的主要方式,理论知识的教授也以满足实践的需要为标准;注重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以为社会培养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职业人才为最大目标,强调学生学以致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技巧,以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重视培养学生的独立能力,通过训练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毕业后就能够掌握法律职业的主要技能,直接从事法律职业。
二、我国诊所式法律教学面临的主要问题
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于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被引入我国,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重点高校和部分普通高校法律专业将其引入法律教学实践中,并产生了一些良好效果。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具体国情与美国多有差别,因此,我国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国化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归纳而言主要有:
1.缺少诊所式法律教学的理念。我国传统法律教育由于受“传道、授业、解惑”等传统教育理念以及大陆法系国家重理论教育的影响,过分偏重于法律理论教学,将法律教育视为法律知识的传授性教育,在教学方法上,大多采用传统的讲授教学方式,在我国大学法学课堂教学中,“填鸭式”的教育方法被广泛采用。从教学内容上,主要是以现行的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据,为政策、法律作正当性注释,几乎都是千篇一律的法条逐条注释,阐述法律规定的合理、适当与否,而在直接涉及法律实际运用和具体问题方面则相对较少。即使在课堂上有一定的讨论,其内容也多与法学理论有关,重视对学生所谓法律理论功底的培养。而学生的阅读范围与课堂教学内容相关,又多限于法学理论性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易于养成学生重理论而轻实践的习惯。此外,在传统法律教学中,由于受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在课程设置上,重视实体法的讲授,而轻视程序法的讲授。
诚然,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强调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严谨的法律逻辑能力,培养学生清晰的法律洞察力,能够使学生在了解各种概念和原理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条文所预设的各种假设,根据事实较全面地运用法律解决问题。这种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法学理论功底比较扎实、研究能力强,对于抽象的法律概念、一般的法律原理和原则能够清楚地进行应然性表述和说明。但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绝不仅仅是理论,而是实践,即在现实生活中能够指导人们的行为,实现法律所预设的社会秩序。法律教育的真谛在于使学生学会如何运用既定的法律规则去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单纯地学习某种既定的、凝固的法律知识。学生需要通过接受法律教育学会使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技巧和方法,而不是单纯的某种理想,如果学生仅靠学到的既定的、凝固的法律知识,那么在他们毕业后这些知识的实用性就会大打折扣。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克服了传统法律纯理论教学的不足,是一种实践性的教育模式,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付诸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诊所式法律教育侧重于培养学生的社会参与意识,使学生通过参与法律咨询、案件的调解、辩护、代理等法律职业活动,自己查阅资料,或者相互讨论,或者向教师请教,从而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将课堂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条文及其理解,运用到一种真正的现实环境之中,能够掌握将法律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得到进行法律分析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培养批判性思维、创造性思维方式,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从教师的角度而言,教师通过对学生启发式的指导,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法律技巧的训练,可以真正地像法律工作者那样思索、分析案件事实、搜集证据、更好地进行人际交往和沟通以及起草法律文书等,从而有效地培养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改变对教师的依赖,自己通过思考寻找对问题的解决。另外,诊所式法律教育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总之,诊所式法律教育更符合法律教育实践性的理念,而我国传统法律教育中所缺少的正是这种法律教育理念。因此,必须予以改变。
2.法律诊所建设资源上的欠缺。诊所式法律教育由于其所特有的双向性和社会性,其开展必然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需要多种制度的配合。而法律诊所的建设也需要大量资源的支持,这些资源有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地点、开展教学所必需的教学资料和设备、致力于此项工作的有经验的教师、长期稳定的经费支持、司法部门的配合、司法制度的支持等。但遗憾的是我国现在的高校法律教育体制中,十分缺乏这些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