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冲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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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之间的冲突由来已久,尤其近些年来,随着商标侵权案件的攀升,二者之间的纷争已成为商标法研究与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之间既相互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其中,最大的区别为其标识本身是否具有商标显著性,显著性的有无直接决定了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属性,显著性的变化也是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相互转化的枢纽。显著性是商标的灵魂,也是商标保护的核心,商品通用名称本身不具有商标显著性,但经后天使用可以获得第二含义;当商标丧失显著性后,可以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由此决定了二者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某些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实务界的难题,我国在认定商品通用名称时,标准不一,尤其对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结论不一,这不仅有损商标权人的利益,还使得一定范围内的市场秩序动荡不安。解决冲突的关键还是要回归到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问题上来,统一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对商标权人的保护,是解决冲突的主要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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