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金融行业趁着互联网技术的东风不断推陈出新,派生出互联网金融并迅猛发展。为了更好的满足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信用风险的控制需求,互联网征信开始发展起来,并作为一种新兴的征信方式加入到征信市场中。2015年,有8家互联网征信机构正式试点,其中包括考拉征信、腾讯征信以及北京华道等。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征信不仅拓宽了传统的征信渠道,同时也打开了征信方式市场化的大门。将互联网征信与传统的征信方式进行对比分析,可以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金融行业趁着互联网技术的东风不断推陈出新,派生出互联网金融并迅猛发展。为了更好的满足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信用风险的控制需求,互联网征信开始发展起来,并作为一种新兴的征信方式加入到征信市场中。2015年,有8家互联网征信机构正式试点,其中包括考拉征信、腾讯征信以及北京华道等。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征信不仅拓宽了传统的征信渠道,同时也打开了征信方式市场化的大门。将互联网征信与传统的征信方式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互联网征信存在许多特殊之处,这其中蕴含着对个人金融隐私权益的威胁,必须意识到互联网征信中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紧迫性,分析现行法律规范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和存在的问题,才能在互联网征信过程中对个人的金融隐私权益进行行之有效的保障。本文以互联网征信过程中个人的金融隐私权保护为研究对象,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互联网征信中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紧迫性与意义。本部分论述了互联网征信与金融隐私权的基本含义,阐述了互联网征信的基本概念和特征,论述了金融隐私权的发展、内涵以及与相关权利的比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现实中的实际情况,分析了互联网征信中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紧迫性。同时阐述了互联网征信中保护金融隐私权对于平衡互联网征信与金融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内在冲突以及信息主体的弱势地位、构建良好的互联网征信体系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为我国互联网征信中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通过阐述在互联网征信过程中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个人金融隐私权益的保护,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保护上缺乏针对性、立法规定在信息主体的同意权上存在滞后性、缺乏衍生信息的使用规范以及违法责任承担上存在重行轻民的问题。第三部分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针对第二部分中提到的问题探讨了美国、德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对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分析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保护中可以给我国提供借鉴的地方,以期能够为我国互联网征信中金融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思路和启示。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互联网征信中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建议。本部分针对我国互联网征信中金融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建议,包括在立法的结构和内容上提高针对性,并结合互联网征信的特殊性,与时俱进更新法律规定,包括从信息的采集到使用采用一元模式,对衍生信息的使用进行合理的限定,最后完善相应的民事救济,例如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可以分阶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等。
其他文献
自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呈现稳定提升的态势,人们的生活逐渐得到提高,物质条件日趋丰富。然而在工业进程中导致的环境污染、食品健康安全风险、工作生活等的压力和生活中的不良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人民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医院每天人满为患,尤其是重大疾病患病人群显著上升,并且有逐渐年轻化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群众对自己和家人的风险保障也越来越重视。随着风险安全意识的逐步增强,我国保险业也抓住了快速发展
中国的债券市场自从1979年开始就步入了高速发展这条快车道。随后,一种拥有“中国特色”的债务融资工具应运而生,这就是城投债。城投债是以各级地方政府所辖的融资平台作为这类债券的发行主体,在中国的债券市场上占据了十分关键的位置。近年来,因为城投债券具备地方政府“隐性背书”这一特点,受到广大投资者,特别是机构间投资者的青睐。但是城投公司其成立的目的及自身背景的特殊性造成企业本身经营能力较差,且企业的资产
经过近10年的教育黄金阶段发展期,民办国际化小学的教育市场在国内日益发展壮大,与此同时,过去的10年也可以说是经历了互联网移动以及信息技术发展壮大的10年,互联网和移动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使得这个时代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以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代表的各种社交网络媒体平台已经逐渐成为了这个时代人们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难以分割且习以为常的一部分,也已经成为了人们从生活中获取各类信息的最重要的工具和渠
作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最伟大的社会实践之一,开发区已然对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加快城镇化进程、提高工业化水平等诸多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我国产业转型的迫切要求,开发区发展已经迈入新常态。就其内部发展来看,开发区面临着行政化色彩趋浓的现状,在计划经济治理体制的影响下,体制行政化带来了开发区组织效率低下、机构冗杂、人浮于事等矛盾和问题。就全国治理生态环境来看,作为
自贸区建设是我国在新形势下做出的重大决策,为提升我国全球竞争力水平,需要通过自贸区对现行各项制度进行改革试验,持续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我国从2013年先后分5批设立了上海、福建、广东、天津等18个自贸区,从沿海到内陆形成了覆盖全国主要经济区域的改革开放新格局。自贸区建设立足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实施了诸多金融政策改革,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新型业务、拓展新利润增长点创造了许多机会,同时也帮助商业银行在人
埃塞俄比亚位于东非,其人口总数在非洲排名第二,是全球范围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我国“一带一路”节点国家之一。现阶段埃国经济水平相对落后,彩电市场的集中度也比较低,但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必将带动家庭收入的稳步提高,叠加人口基数,可预见未来家电产品的需求会有巨大的增长空间。为此SY公司将埃塞俄比亚市场定义为核心市场。针对彩电业务,公司提出经营目标,即两年内拿到该市场30%以上的份额,且保持
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一直是理论界以及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其合同效力的判定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即为——相对人是否善意。我国法律对于公司担保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认定并没有明文规定,由此在实际审判中经常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本文从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学术界的相关观点,得出善意相对人的判定需要区分不同类型的结论,尝试以解决相对人善意认定标准不一这一问题。终归一言,本文认为对于非关联担保的规定属于公司内
民事执行中的以物抵债可以分为强制性以物抵债和合意性以物抵债。理论研究中强制性以物抵债的争议较小,合意性以物抵债的争议较大,且实务中法院对于合意性以物抵债行为的处理方式也往往不一。鉴于此,有必要结合案例中常见争议对合意性以物抵债进行分析。本文将合意性以物抵债行为定义为民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通过受领不同于原生效判决所确定给付的他种给付来代替原生效判决的履行行为,本质上其为执行和解,其中当事人达成的以物
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或破产法)开始实施,其创新性引入的的重整制度,作为挽救困境企业的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良好的适用并实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其中重整计划作为重整制度的核心,决定了重整程序的发展方向及效果。在重整计划中,又以债权人利益调整和出资人利益调整作为重点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重整计划是否公平可行。针对债权人利益调整,立法已经有了具备实践性的制度体系,但对于出
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随着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加速,现代化、城镇化对于传统文化的冲击力度也在加剧。因此,加强文物保护、重视文化遗产传承,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随着近十年社会工作在国内迅猛发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范围越来越广泛。社会工作者在推动文化保育方面积极开展具有探索性实践行动,通过文化保育项目致力于增强社区居民归属感,推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