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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世通事件以后,为了恢复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美国颁布了严厉的赛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SOX法案),其中,302条款规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建设的责任及披露义务中,要求管理层披露其他可能对内部控制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包括对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更正措施等详细内容,404条款规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中,再次强调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评价应生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对外报出,同时规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由财务报告审计师进行审计。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中,由于内部控制失效而导致的财务欺诈和舞弊案的增加,如科龙、万福生科等财务舞弊案件的发生,给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为了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内部控制建设、促进信息透明化,监管机构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管理:200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出台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其中指出了对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要求;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简称“《内控规范》”),指出执行《内控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2010年,五部委再次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并制定出确切实施时间表: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内部控制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实施,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实施。在充分考虑我国资本市场情况下,2012年8月,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总体要求所有主板上市公司都应当自2012年起着手开展内控体系建设,并根据主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做出分层次分类别要求: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于2012年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披露201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要求到2014年,在所有主板上市公司中都应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自我评价报告中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做出具体要求,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监管机构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要求从自愿性披露向强制性披露转变,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事务所出具的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重视。
审计效率是指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投入和产出的最大化或成本效益最大化。根据国内外文献,本文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作为审计效率的替代变量,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时报出,有利于投资者及时获取内控相关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符合会计信息及时性原则。本文通过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寻找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中的有利因素,提高内部控制审计效率,促进信息及时报出,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根据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论,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进行审计时,不仅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在以经营风险为出发点进行企业的风险评估时,更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评估控制风险,从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控制测试,适时调整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选择合适的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最终将审计风险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之内。也就是说,有效的内部控制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合理信赖企业内部控制工作,减少实质性程序,提高审计效率。良好的内部控制有利于发现和纠正内部控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而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提供合理的指引和方向,实现审计效率的提高。
本文以2011-2013年主板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首先,在描述性统计中,详细展示自愿披露阶段和强制披露阶段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现状,微观方面,具体缺陷的分类别分层次统计,宏观方面,分行业分区域描述内部控制缺陷及内部控制时滞性,从严重程度和不同层面统计缺陷个数,全面展现我国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现状。其次,对内部控制强制披露阶段和自愿披露阶段,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的影响进行回归分析,同时,将缺陷细化,一方面,按缺陷严重程度,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的影响进行研究,另一方面,参考国内外文献及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特征,通过手工数据分类,将缺陷按内容,分为公司层面和会计层面,并研究其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的影响。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发现:(1)与自愿披露阶段相比,强制披露阶段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影响更为显著;(2)在强制披露阶段,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披露有利于缩短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3)在强制披露阶段,公司层面缺陷披露比会计层面缺陷披露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的影响更为显著。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1)本文通过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研究,从宏观微观层面对内控缺陷披露现状进行展现,为监管机构完善内部控制法规提供经验数据,以更好的规范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现状;(2)通过比较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阶段内部控制缺陷对审计效率的影响,验证强制披露阶段相关内部控制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指导意义;(3)审计效率在实务工作中并不容易直接观察到,本文借鉴前人对审计效率的研究,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作为审计效率的替代变量,研究影响内部控制审计效率的因素,以期提高审计效率,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4)及时性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一个重要特征,对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决策有用性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普遍适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及时性报出也显得十分紧迫。但目前国内外文献中,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时性研究的文献较少,本文着重研究内部控制缺陷对内控审计报告时滞性的影响因素,寻找促进内部信息及时报出的因素,使之不断完善。
本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在于:(1)本文以自愿披露阶段和强制披露阶段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A股主板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的影响,首先研究是否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对内控审计报告时滞性的影响,其次,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细分,按照内部控制缺陷严重程度研究其对内控审计报告时滞性的影响,再次,将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按内容将其分为公司层面和会计层面,研究两个不同层面缺陷披露对内控审计报告时滞性的影响。我国学术界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及其经济后果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自愿披露阶段或过渡阶段,甚少有文献比较自愿披露阶段和强制披露阶段内部控制缺陷,而本文通过对自愿披露阶段和强制披露阶段的比较,验证内部控制一系列法规的实施情况及对会计信息的影响;(2)本文根据国内外文献的分类,并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内部控制披露的现状,将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整理分类为公司层面和会计层面,同时,利用数据软件对披露内控缺陷内容的公司进行宏观和微观分析,全面展示内控缺陷披露现状;(3)目前国内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的研究尚无,本文从内部控制缺陷角度研究其对内部控制审计效率的影响,以期寻找到影响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的因素,为内部控制审计效率的提高,提供实证支持和依据。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中,由于内部控制失效而导致的财务欺诈和舞弊案的增加,如科龙、万福生科等财务舞弊案件的发生,给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为了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内部控制建设、促进信息透明化,监管机构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管理:200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出台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其中指出了对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要求;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简称“《内控规范》”),指出执行《内控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2010年,五部委再次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并制定出确切实施时间表: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内部控制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实施,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实施。在充分考虑我国资本市场情况下,2012年8月,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总体要求所有主板上市公司都应当自2012年起着手开展内控体系建设,并根据主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做出分层次分类别要求: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于2012年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披露201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要求到2014年,在所有主板上市公司中都应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自我评价报告中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做出具体要求,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监管机构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要求从自愿性披露向强制性披露转变,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事务所出具的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重视。
审计效率是指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投入和产出的最大化或成本效益最大化。根据国内外文献,本文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作为审计效率的替代变量,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时报出,有利于投资者及时获取内控相关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符合会计信息及时性原则。本文通过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寻找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中的有利因素,提高内部控制审计效率,促进信息及时报出,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根据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论,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进行审计时,不仅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在以经营风险为出发点进行企业的风险评估时,更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评估控制风险,从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控制测试,适时调整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选择合适的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最终将审计风险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之内。也就是说,有效的内部控制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合理信赖企业内部控制工作,减少实质性程序,提高审计效率。良好的内部控制有利于发现和纠正内部控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而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提供合理的指引和方向,实现审计效率的提高。
本文以2011-2013年主板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首先,在描述性统计中,详细展示自愿披露阶段和强制披露阶段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现状,微观方面,具体缺陷的分类别分层次统计,宏观方面,分行业分区域描述内部控制缺陷及内部控制时滞性,从严重程度和不同层面统计缺陷个数,全面展现我国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现状。其次,对内部控制强制披露阶段和自愿披露阶段,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的影响进行回归分析,同时,将缺陷细化,一方面,按缺陷严重程度,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的影响进行研究,另一方面,参考国内外文献及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特征,通过手工数据分类,将缺陷按内容,分为公司层面和会计层面,并研究其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的影响。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发现:(1)与自愿披露阶段相比,强制披露阶段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影响更为显著;(2)在强制披露阶段,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披露有利于缩短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3)在强制披露阶段,公司层面缺陷披露比会计层面缺陷披露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的影响更为显著。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1)本文通过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研究,从宏观微观层面对内控缺陷披露现状进行展现,为监管机构完善内部控制法规提供经验数据,以更好的规范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现状;(2)通过比较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阶段内部控制缺陷对审计效率的影响,验证强制披露阶段相关内部控制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指导意义;(3)审计效率在实务工作中并不容易直接观察到,本文借鉴前人对审计效率的研究,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作为审计效率的替代变量,研究影响内部控制审计效率的因素,以期提高审计效率,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4)及时性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一个重要特征,对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决策有用性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普遍适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及时性报出也显得十分紧迫。但目前国内外文献中,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时性研究的文献较少,本文着重研究内部控制缺陷对内控审计报告时滞性的影响因素,寻找促进内部信息及时报出的因素,使之不断完善。
本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在于:(1)本文以自愿披露阶段和强制披露阶段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A股主板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的影响,首先研究是否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对内控审计报告时滞性的影响,其次,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细分,按照内部控制缺陷严重程度研究其对内控审计报告时滞性的影响,再次,将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按内容将其分为公司层面和会计层面,研究两个不同层面缺陷披露对内控审计报告时滞性的影响。我国学术界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及其经济后果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自愿披露阶段或过渡阶段,甚少有文献比较自愿披露阶段和强制披露阶段内部控制缺陷,而本文通过对自愿披露阶段和强制披露阶段的比较,验证内部控制一系列法规的实施情况及对会计信息的影响;(2)本文根据国内外文献的分类,并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内部控制披露的现状,将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整理分类为公司层面和会计层面,同时,利用数据软件对披露内控缺陷内容的公司进行宏观和微观分析,全面展示内控缺陷披露现状;(3)目前国内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的研究尚无,本文从内部控制缺陷角度研究其对内部控制审计效率的影响,以期寻找到影响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滞性的因素,为内部控制审计效率的提高,提供实证支持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