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犯中的行政性规范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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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犯是指违反行政性规范,从而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一类犯罪。相较于刑事犯,我国行政犯具有行政违法性这一特征,行政犯认定的核心即协调好行政性规范与刑法之间的关系。行政犯的罪状多为空白罪状且罪状中存在大量的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行政犯的认定需以行政性规范为补充规范与解释依据。行政性规范广泛参与到行政犯的认定之中,对此,应当围绕行政犯中行政性规范的适用问题展开行政犯的研究,以求实现行政犯的精准定罪量刑。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行政犯与行政性规范概述。该部分首先分析了行政犯的本质属性,进而对行政犯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对行政性规范在行政犯中的体现方式予以梳理,最后探讨了行政性规范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行政犯的本质属性是刑事违法性,但行政犯具有行政违法性的特征不容忽视。我国行政犯是指违反行政性规范,从而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一类犯罪。行政性规范主要通过作为行政犯空白罪状的补充规范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依据参与到行政犯的认定之中。行政性规范受到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质疑与行政犯采用空白罪状这一立法模式存在密切关系,但是我国行政犯采用空白罪状这一立法模式存在必然性,且空白罪状模式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第二部分主要对行政犯中的行政性规范的适用困境进行剖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刑法对补充行政性规范指引不明。主要体现在部分行政犯对补充行政性规范的层级范围与方向指引不明。其二,补充行政性规范明确性不足。主要体现在部分补充行政性规范的规定与刑法条文不协调与部分补充行政性规范需要二次补充。其三,补充行政性规范精准定位难。刑法对补充行政性规范指引的模糊性与行政性规范的纷繁复杂共同导致我国补充行政性规范精准定位难。其四,行政性规范在行政犯构成要件解释中的作用力不明。行政犯的构成要件是否需要独立于行政性规范进行解释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独立于行政性规范。其五,“出行入刑”的判断标准不明。行政违法行为需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构成行政犯罪。第三部分明确了行政犯中行政性规范适用的基本立场。行政犯中的行政性规范适用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协调行刑关系问题。在该部分,首先分析了违法一元论与违法相对论之间的理论争议。绝对的违法一元论主张各个部门法之间的违法性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应当保持一致。缓和的违法一元论认为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存在质与量的差异,提倡以“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来判断刑事违法性。违法多元论认为不同部门法的目的存在差异,刑事违法性需要独立判断。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与违法多元论均是违法相对论的体现,但由于违法多元论相较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更加凸显刑法的独立性且违法多元论与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更加契合,因而应当提倡违法多元论。第四部分提出了破解行政犯中行政性规范适用困境的具体方案。首先,通过解释的方式阐明刑法对补充行政性规范指引不明之处,明确补充行政性规范的层级范围。然后,化解补充行政性规范明确性不足的问题。行政性规范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具有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作用。行政性规范的二次补充应当得到明确授权。其次,补充行政性规范的精准定位应当遵循法益同一原则、层级范围相一致原则、冲突协调原则。再次,对于行政犯构成要件的解释问题,语义类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必须结合行政犯的目的进行独立解释。参数、指数、技术标准类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找到相应的参数、指数、技术标准并予以适用即可,但司法机关仍应保留独立审查权。最后,对于“出行入刑”标准问题,应当提倡标准实质化,发挥行政犯的法益在“出行入刑”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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