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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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快速发展,使得搭售行为在互联网领域屡见不鲜。与传统行业相比,互联网企业实施的搭售行为具有普遍性、强制性、隐蔽性等特征。这对市场的有序竞争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不仅损害消费者福利,更阻碍了技术研发创新。如果依照传统的反垄断监管模式来界定互联网公司的搭售环节,那么在认定互联网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品与被搭售品是否独立、搭售行为的竞争效果评估是否单一以及法律责任机制完善方面均存在较大困难。因此,本文基于互联网行业在线业务销售的灵活性,有的放矢提出完善方案,从而进一步规范网络领域的搭售行为。除了引言和结论外,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基本概念分析。在综合不同学者观点基础上对互联网企业进行明确界定,制定相应图表,分析网络搭售行为典型案例和构成要素,对比互联网行业搭售与传统行业之同异性,引出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是结合我国关于互联网企业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定,以及对互联网企业市场不正确支配决策规制时存在的问题分析,从事实判断和责任机制两方面具体分析以下:互联网企业市场主导地位认定不准确,产品独立性难以判断,搭售行为的竞争效果难以评估,法律责任机制不健全等。第三部分:分析美国以及欧盟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涉及美国《谢尔曼法》、《克莱顿法》、《欧共体条约》、微软垄断案等,相关法案可以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提供经验借鉴。第四部分:规制我国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建议,从四个方面分析:认定互联网企业市场优势地位要合理界定相关市场,改良传统SSNIP界定方法,重新考量结构性要素,包括市场份额、市场壁垒、数据要素;产品的独立性判断改进消费者需求标准,引入“新产品”标准;关于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竞争效果,引入合理原则,以消费者福利为关键对搭售行为违法性进行弹性评估;完善法律责任机制,包括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互联网企业搭售的民事和行政责任进行完善,并确立刑事责任制度弥补基础性惩罚措施的不足,从而构建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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