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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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海上运输行业蓬勃发展,诸如邮轮旅游等新型运输方式层出不穷,伴随而来的邮轮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其特殊性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海上人身侵权因其特殊性带来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当前海事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蓝宝石公主”号邮轮案被称为首例海上邮轮人身侵权案件,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影响,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本文以此案为例探讨我国海上人身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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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海上运输行业蓬勃发展,诸如邮轮旅游等新型运输方式层出不穷,伴随而来的邮轮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其特殊性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海上人身侵权因其特殊性带来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当前海事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蓝宝石公主”号邮轮案被称为首例海上邮轮人身侵权案件,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影响,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本文以此案为例探讨我国海上人身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蓝宝石公主”号邮轮案基本案情进行梳理,归纳本案所涉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焦点,即海上人身侵权的识别及法院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确定其准据法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对海上人身侵权进行界定,目前我国以海商法为主的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界定海事侵权的概念,仅在规定这一层面从管辖方面规定海上人身侵权,通过现有规定对海上人身侵权进行解释,分析海上人身侵权相对一般侵权的特殊性,并结合本案对海上人身侵权法律关系的识别进行进一步的剖析。第三部分对海上人身侵权准据法的确定进行探讨。因缺乏专门针对海事人身侵权的冲突立法,本案适用一般侵权冲突规范——《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而本案适用此条冲突规范存在明显不适应性,当事人未合意选择法律且无共同经常居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在公海的邮轮上,无对应的侵权行为地,无法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故法院运用《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第二款——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而本案中能否适用此兜底原则,以及如何适用该原则都值得进一步讨论。第四部分针对本案所反映出我国海上人身侵权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的冲突立法,进行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思考和探索。首先对海上人身侵权在《海商法》中进行明确定义,为以后相似案件识别奠定法律基础;其次将海上人身侵权作为特殊侵权为其制定冲突规范,在沿用一般侵权的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运用分割方法确定不同水域海上人身侵权对应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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