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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将土地严格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农地流转与农用地、城市用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都紧密相关,牵涉到农户、农村集体组织、政府和使用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趋势下,用于非农建设用途的土地为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带来更多的收益。其中,农用地流转为建设用地是农地流转的主要趋势,这使得土地所有者获得了增值收益,如何对这一收益进行分配,成为学界和政策制定者所普遍关注的问题。
本文拟引入地租理论,作为一个分析框架,在当前中国既定的土地所有制下研究农地流转中的收益分配问题。
地租是一个历久弥新的经济范畴,在奴隶制社会中,地租就已经存在。地租的具体表现形式由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生产关系决定,但是,无论其具体形式如何变化,它都是土地的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报酬,都是土地所有者依据对土地的权利获得的收益。当前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并不仅仅集中在政府手中,位于农村的农用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而且,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都是分离的。根据地租理论的基本观点,农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正是地租存在的条件之一。农地流转虽然改变了土地的用途,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仍然是分离的,仍构成地租存在的条件。
地租理论起源于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地租为分析对象。马克思在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地租理论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吸收和批判,系统地提出了地租理论。后来的学者基于前人的地租理论,对地租新的具体形式进行了研究,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理论。
本文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1章提出本文将要研究的问题——应当怎样对农地流转中的收益进行合理分配,对学界的相关文献进行了简要的回顾。这些文献分别从农地非农化、政府征用农地、农地流转收益分配准则等不同角度,探讨了农地流转的收益分配问题。由于农地流转这一概念具有多种含义,本文特别对农地流转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第2章提出本文的分析框架——她租理论。本文回顾威廉·配第、亚当·斯密、詹姆斯·安德森、大卫·李嘉图的地租理论学说。其后,马克思基于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和生产价格理论,系统地提出了包括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等概念的地租理论。在马克思之后,地租理论被更为广泛地应用于关于建筑地租和绝对地租的分析。在梳理了地租理论的发展过程之后,本文尝试着提炼出这一分析框架的基本逻辑,用以分析农地流转中的收益分配问题。
第3章考察政府主导的农地征用模式,对农业地租和城市地租进行比较,分别对政府、农户及农村集体组织和使用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进行考察,说明地租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以此分析各方在农地流转中损益的本质。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对农地流转中的收益分配做一个新的解释。
第4章考察集体农地使用权流转,这种形式目前仅在广东等省份推行,在全国范围内还不常见。相对政府征用农地的模式而言,是一种替代模式。本文以广东省南海集体农地使用权流转等各地试点为例,分析了这种流转模式的优势和阻碍因素,并考察了集体农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收益分配状况。
第5章对政府征用农地的模式和集体农地使用权流转模式进行了一番比较,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其核心在于:保证农户与农村集体组织对农地行使承包经营权和所有权,政府应减少管制,为其行使权利扫除法律障碍。政府与其一再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不如在保证基本耕地的前提下,让农地所有者与承包经营者自行出租、出让土地,解除政府管制,由市场因素决定农户与农村集体组织在农地流转中获得的收益,从而解决政府征用土地之后产生的种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