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声读物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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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在数量众多的阅读障碍者,由于生理上的缺陷,他们无法像正常人那样获取知识,从而改善自身生活环境。为解决这一难题,2020年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将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出版盲文合理使用”修改为“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2021年6月1日《著作权法》(2020修正)正式生效后,阅读障碍者的基本权益将获得更多的保障。有声读物是基于供朗读作品和“朗读表演”制作完成的录音制品。相对于盲文、大字体书籍等方式,这种“耳朵阅读”的方式更适合以视障者为主的阅读障碍者群体。近年来有声读物产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阅读障碍者却并没有因此而获得更多的作品,原因在于,绝大多数有声读物并不是为这些残疾人而制作的,其主要使用主体是视力正常的人。新著作权法允许通过“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条款,将有声读物制成盲人有声读物后提供给阅读障碍者,从而尽快地满足阅读障碍者庞大的阅读需求。但是新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文抽象概括,为提高其可操作性,从而促进盲人有声读物规模化的实现,有必要对该规定的适用进行研究。本文包括绪论、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有声读物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基本情况。首先对有声读物进行了讨论,具体包括有声读物的基本概念、特征、类型以及有声读物的著作权法定位等;然后分析了有声读物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基本内涵以及产生原因;最后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介绍,包括《马拉喀什条约》、现行国内法相关规定以及尚未生效的《著作权法》(2020修正)的相关规定,并分析了有声读物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在新法背景下的合法性。第二章主要讨论了有声读物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相关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合理使用的检验标准,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首先应当通过三步检验法的检验。然后根据相关条款的立法目的,讨论了有声读物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两个层次的情形,抽象的合理使用情形为“赋予特权并进行修正”,具体的情形则通过合理使用的主体、对象、条件方式等具体条件来体现。如何设置合理使用条款适用的具体条件,是本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章对其进行初步分析,待后文结合国外相关经验后再进行详细探讨。第三章主要是对域外国家的相关经验的考察。关于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作品的问题,英国、美国、印度等国家的相关规定都比较具有可操作性,本章对其进行分析,希望从中获取一些可借鉴之处。第四章结合前文内容,对有声读物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具体适用提出建议,即经过详细分析后确定第二章提到的合理使用适用的具体条件。在主体方面,确定了受益人、被授权实体的定义及范围,以及被授权实体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本文认为被授权实体是大规模制作包括盲人有声读物在内的无障碍格式版的唯一主体。在行为对象等方面,对可提供的作品范围以及无障碍格式版进行了讨论,认为基于合理使用无需付费的前提,具有较强教育性质的有声读物才可以适用“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条款的规定。在行为条件方面,本文认为被授权实体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应以“有权使用”为前提,不应设置“商业可获得性”的条件。在本章的最后,本文提出可设立被授权实体的主管机构,来管理被授权实体的行为,以及主导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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