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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理论首先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提出,主要适用于公害事件、火灾事故等重大责任事故领域。作为一种特殊的过失犯罪形态,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研究其罪过形态的产生、理论背景及罪过形态界定,比较中外刑事立法特征,探讨其在认定过失犯罪领域的运用,从而为监督过失的具体司法认定提供实务参考。
全文共三章,第一章阐述监督过失罪过形态的产生、理论背景及罪过形态的界定。监督过失产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日本,诞生于以“危惧感”说为标志的新新过失论基础上,对传统的过失犯罪理论进行了补充。监督过失理论的运用更有利于判断过失犯的构成,也更符合现代刑法理念和发展需要。本章着重对监督过失的罪过形态从外延范畴和特殊内涵及特征等方面进行界定。第二章阐述监督过失的刑事法律规范特征,通过比较中外刑事立法,探寻监督过失理论的司法依据。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对监督过失的体现,以刑法总则规定为指导,部分分则罪名体现对领导者、管理者的责任追究,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在特定领域进行修改和补充规定,这些具体的法条规定为监督过失的运用提供了司法依据。第三章探讨监督过失在认定过失犯罪中的运用。作为过失犯罪的一种类型,监督过失罪过形态除具备一般的构成要件外,亦有其特殊性。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通过结合具体的司法案例分析,把握监督过失与被容许的危险、信赖原则等排除因素的关系,探讨监督过失在具体认定过失犯罪领域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