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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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进入了发展新阶段,与此同时,公募REITs的所得税重复征收问题在实践中广泛存在。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遵循着提出问题、分析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第一部分是问题提出部分。现行公募REITs在设立环节、运营环节和退出环节都面临所得税的征收,其所得税的重复征收主要表现在运营环节,即底层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在REITs层面和投资者层面被重复征收所得税,同时,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层面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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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进入了发展新阶段,与此同时,公募REITs的所得税重复征收问题在实践中广泛存在。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遵循着提出问题、分析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第一部分是问题提出部分。现行公募REITs在设立环节、运营环节和退出环节都面临所得税的征收,其所得税的重复征收主要表现在运营环节,即底层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在REITs层面和投资者层面被重复征收所得税,同时,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层面也有可能征收所得税。第二部分是组织架构上的原因分析部分。该部分主要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进行讨论:从外部来看,我国公募REITs的商事主体地位不明确,主要的影响因素有三个,分别是公募REITs表现形态的多样性、内部法律结构的特殊性以及商事信托的主体不确定性;从内部来看,我国公募REITs的层级架构过于复杂,但是内部各个层级的构造都有其必要性,从而增加了REITs所得税税收的复杂性。第三部分是税法上的原因分析部分。该部分主要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就直接原因而言,我国公募REITs的所得税税收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既没有配套的税收优惠,也没有明确REITs的税收主体资格;就间接原因而言,我国信托所得税制尚不健全,信托导管理论和信托实体理论的选择与适用仍有待明确。第四部分是问题解决部分。该部分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阐述:首先,在原则和理念角度上,应当确立我国公募REITs避免重复征税的原则和理念;其次,在组织架构角度上,应当完善我国公募REITs的组织形式,既要在明确我国公募REITs信托关系的基础上否认其商事主体资格,又要从简化其内部的多层嵌套结构;最后,在税法角度上,应当建立我国公募REITs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体系,一方面要确认REITs本身的税收主体资格,另一方面要在税收导管理论的指导下实施与REITs组织架构相配套的税收透明优惠措施,从而实现税法与组织架构的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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