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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初步构建了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本质上旨在隔离排害、消除危险、保护社会,本身并无惩罚性。众所周知,精神病人的暴力犯罪事件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为了防止精神病人继续成为危害社会安定的定时炸弹,使之尽快得到治疗康复回归社会,同时也为了保障精神病人生存、生活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有必要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而我国长期以来没有正式建立强制医疗程序,只在刑法中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且真正从理论上展开深入研究的论著也少之又少。因此,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也一直没有妥善地解决,亟待完善。从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基本呈现“行政化”性质,强制医疗决定基本上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权和审批权集于一家,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期间既没有当事人及辩护人的参与,更没有外部力量的审理与监督,缺乏透明度,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这种行政化性质的倾向带来了严重的弊端,导致了公民个体正当权利的缺失。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专门列为一章,使之正式进入刑诉法,成为诉讼式适用程序,使其从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2012《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被赋予了普通诉讼程序的形态,并贯彻了司法最终裁判原则。规定将强制医疗的决定权由公安交由法院来行使,从行政化走向司法化,确保决定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是一大进步,意义不可小视。但是,此次刑诉法的规定依然在适用条件、范围、鉴定启动、救济渠道等方面存在问题,致使这一程序的现实运行缺乏制度保障。而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德国和日本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这些方面的规定已相对比较完善,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通过比较分析可以总结出,要妥善解决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主要从上述四个方面出发,积极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道路。沿着这样的研究思路,笔者通过调查研究、比较分析,通过运用语义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深入探索研究,最后完成了这篇论文,其逻辑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基本理论。包括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含义,性质,国内外的历史发展,以及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阐明建立这一诉讼程序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诉讼法律文明化的必然趋势和选择。。第二部分,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本章首先指出了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适用适用条件模糊、适用范围狭窄、鉴定启动绝对化、权利救济渠道缺乏、检察监督形式化等五个方面。然后对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期使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更有针对性。第三部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域外立法例考察。为了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和社会防卫之功能,更好地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在看到目前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广泛借鉴域外相关程序的有益经验。这一章针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俄罗斯五个典型的法治发达国家的强制医疗制度进行了探究,通过比较分析,主要论述了在适用条件、范围、鉴定启动、司法救济四个方面得到的启示。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建议。最后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旨在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提出若干设想,包括适用条件规范化,适用范围扩大化,鉴定启动主体当事人化,司法救济途径多元化四个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