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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资本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渐得到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比如:投资者获取的信息不全面,资本市场传导机制不健全等。本文在此基础上简要阐述并分析了关于在我国资本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资本市场中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投资者保护;媒体报道;价格波动
一、 投资者保护
(一) 投资者保护的概念
投资者保护这个名词,是在处理公司委托代理问题时提出来的。在股份制公司中,所有权和控制权是分离的,由于掌握公司控制权的经理人与所有人利益不一致和股东对经理人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对投资者利益的伤害,因此,提出了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个概念。
(二)投资者保护研究的理论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证券和股票市场高度发达,在繁荣市场经济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此过程中,交易违规行为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由此,引发了学者们关于对投资者保护的激烈讨论。同时也形成了一些卓越的研究成果:比如委托代理理论和法律理论。
1.委托代理理论与投资者保护
(1)管理者的侵害
投资者保护研究源于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而委托代理问题又源于 “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简单的说来,股份有限制公司中,所有权和控制权都是分开的,股东享有所有权,而公司经理享有控制权,通常情况下,没有股权的公司经理和分散的小股东之间具有潜在的利益冲突。而由于缺乏对职业经理人有力的监督,常常使得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2)控股股东(大股东)的侵害
本部分主要是围绕控制权和实际剩余控制权展开的讨论。Shleifer和Vishny (1997)发现大股东具有内在监督经理的积极性,即所谓的大股东控制的“激励效应”,但是他们同时也指出大股东倾向于利用控制权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谋取控制权的私人收益。在新的委托代理关系下,内部人对外部人利益的侵占层出不穷,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因此,设计出有效的机制防止出现控股股东对外部投资者的侵害显得尤为重要。
2.法律论与投资者保护
法律保护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方面,法律框架的不同直接导致投资者保护的水平存在差异。因此,法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及对这些权利的执行情况,是投资者保护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准。
因此,相关学者认为必须完善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框架,建立强有力的监管与执行机制。
二.投资者保护研究的现状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市场的法律体系对股东权利提供的保护水平与所有转轨经济国家相近,这说明我国对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取得了一个阶段的重大成功。但是,伴随近几年来,诸多上市公司损害股东权益案件的曝光,上市公司面临了空前的信任危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投资者投资积极性受挫,这就使得上市公司失去了持续发展的动力。所以,为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完善投资者保护措施刻不容缓。造成对投资者保护的阻碍因素有很多,比如会计信息透明度、资本价格波动和政府干预等,本文主要从媒体报道与资本价格波动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媒体报道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真实的市场信息、对投资市场各方面因素充分的知情权以及取得合法的投资收益等权利。但在实际的资本投资过程中,投资者主要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自己获利的权利,上市公司则常利用信息优势侵占部分投资者的利益,例如公布虚假财务信息或在公开财务信息时报喜不报忧,隐瞒公司股价不乐观的事实,使用模糊术语等误导投资者。投资者常因远离上市公司经营决策,而信息把握不完全,投资分析不全面等,承担更大的风险、造成巨大的损失。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新闻媒体已成为传递社会各界声音的权威阵地,是引导社会舆论的指向标以及社会各界获取相关信息的重要渠道。媒体报道作为一项重要的信息披露渠道,在投资者保护中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媒体报道通过提供准确和最新的信息来告以投资者实情并解释相关事实,提高投资者接受、判断、利用投资信息的能力,把投资者引向正确、理性、全面的决策环境中。
(二)资本价格波动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参与各类资产交易的经济主体和货币资金量越来越多,资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的比重也日益扩大,由此,资产价格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日益显著,他们是相互影响的统一体。
从现有经济学理论来看,资产价格会通过多种传导机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其中主要通过财富效应影响投资水平和投资需求。在中国,居民持有资产数量在不断地增加,从而使得资产的价格波动与投资者投资需求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而二者之间的联系是通过的资本市场来实现的,说到资本市场,与其有着之间联系的便是金融体系。总体而言,想要使得财富效应的作用发挥到极致,我们所要着重思考的便包括经济体经济和金融发展程度和投资者持有资产的数量和结构两个方面。首先,长久以来的研究发现,在经济和金融发展的过程中,经济主体收入与投资者的储蓄以及对于各类资产的持有量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比关系,即经济主体收入的增加便会引起投资者对各类资产持有量的增加,在这一情况下,如果经济体中不设置有效的机制将储蓄收人转移到实体经济中,后果便是大量货币资金流入资产市场,从而就会增大诱发通货膨胀的可能性,所以建设有效的传导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其次,一个经济体内,在保证经济和金融相对发达的基础上,如果投资者持有的资产类财富占总财富的比率增大,财富效应发挥的作用就显得愈加明显。
三.完善投资者保护的办法
(一)完善媒体报道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媒体报道具有传播信息、沟通情况、预告未来和宣传教育、舆论引导的作用。因此要发挥媒体报道的正向积极作用,准确批露市场信息。资本市场的信息在我国是不完善的,也存在虚假和不真实的现象。针对这一局面,要求实行利益关系式的信息披露制度,让有关资产价格波动信息的质量与信息批露方形成紧密联系。增加发布信息的真实可靠度,使当前市场信息进一步完善,让市场活动者可以以同样的低廉成本得到相同的信息。切实运用媒体报告来增加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从而促进对市场信息批露更加及时真实,确保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政府职能
1、资产价格波动信息反馈不健全。转变计划经济的监管方式进而完善资本市场监管,形成由法治监管代替行政监管的新格局,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监管体系。同时,必须在法律上和利益上严惩在资产价格波动信息反馈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建立相关赔偿制度,实行连带责任赔偿。
2、法规制度不健全。中国资本市场由于经济体制和资本市场规范的局限,形成资本市场法制建设落后的局面。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因此,要保持独立、高效的法律体系。实行 “三公”原则,摒弃粗放立法模式,具体化法律法规,增强其可实施性。(作者单位:西华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赵文君.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研究[J].绿色财会,2010,(6):43-45.DOI:10.3969/j.issn.1673-6095.2010.06.017.
[2]杨传柱.投资者保护研究:一个综述[J].中国市场,2010,(39):142-144.DOI:10.3969/j.issn.1005-6432.2010.39.074.
[3]张春芳.基于法与金融理论的中国投资者保护研究[D].长沙理工大学,2010.DOI:10.7666/d.y1699185.
[4]丁鹏.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研究[J].理论月刊,2003,(11):68-69.DOI:10.3969/j.issn.1004-0544.2003.11.022.
[5]王琦,刘海生.股权集中下的控股股东侵占与投资者保护研究[C].//中国商业会计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暨第十五届现代会计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论文集.2010:228-234
[6]冯玉军,杨晓东.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研究[J].现代商业,2007,(35):227-228.DOI:10.3969/j.issn.1673-5889.2007.35.150.
[7]张祺.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中的投资者保护研究[J].企业导报,2011,(8):4-5.
关键词:投资者保护;媒体报道;价格波动
一、 投资者保护
(一) 投资者保护的概念
投资者保护这个名词,是在处理公司委托代理问题时提出来的。在股份制公司中,所有权和控制权是分离的,由于掌握公司控制权的经理人与所有人利益不一致和股东对经理人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对投资者利益的伤害,因此,提出了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个概念。
(二)投资者保护研究的理论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证券和股票市场高度发达,在繁荣市场经济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此过程中,交易违规行为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由此,引发了学者们关于对投资者保护的激烈讨论。同时也形成了一些卓越的研究成果:比如委托代理理论和法律理论。
1.委托代理理论与投资者保护
(1)管理者的侵害
投资者保护研究源于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而委托代理问题又源于 “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简单的说来,股份有限制公司中,所有权和控制权都是分开的,股东享有所有权,而公司经理享有控制权,通常情况下,没有股权的公司经理和分散的小股东之间具有潜在的利益冲突。而由于缺乏对职业经理人有力的监督,常常使得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2)控股股东(大股东)的侵害
本部分主要是围绕控制权和实际剩余控制权展开的讨论。Shleifer和Vishny (1997)发现大股东具有内在监督经理的积极性,即所谓的大股东控制的“激励效应”,但是他们同时也指出大股东倾向于利用控制权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谋取控制权的私人收益。在新的委托代理关系下,内部人对外部人利益的侵占层出不穷,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因此,设计出有效的机制防止出现控股股东对外部投资者的侵害显得尤为重要。
2.法律论与投资者保护
法律保护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方面,法律框架的不同直接导致投资者保护的水平存在差异。因此,法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及对这些权利的执行情况,是投资者保护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准。
因此,相关学者认为必须完善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框架,建立强有力的监管与执行机制。
二.投资者保护研究的现状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市场的法律体系对股东权利提供的保护水平与所有转轨经济国家相近,这说明我国对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取得了一个阶段的重大成功。但是,伴随近几年来,诸多上市公司损害股东权益案件的曝光,上市公司面临了空前的信任危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投资者投资积极性受挫,这就使得上市公司失去了持续发展的动力。所以,为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完善投资者保护措施刻不容缓。造成对投资者保护的阻碍因素有很多,比如会计信息透明度、资本价格波动和政府干预等,本文主要从媒体报道与资本价格波动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媒体报道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真实的市场信息、对投资市场各方面因素充分的知情权以及取得合法的投资收益等权利。但在实际的资本投资过程中,投资者主要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自己获利的权利,上市公司则常利用信息优势侵占部分投资者的利益,例如公布虚假财务信息或在公开财务信息时报喜不报忧,隐瞒公司股价不乐观的事实,使用模糊术语等误导投资者。投资者常因远离上市公司经营决策,而信息把握不完全,投资分析不全面等,承担更大的风险、造成巨大的损失。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新闻媒体已成为传递社会各界声音的权威阵地,是引导社会舆论的指向标以及社会各界获取相关信息的重要渠道。媒体报道作为一项重要的信息披露渠道,在投资者保护中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媒体报道通过提供准确和最新的信息来告以投资者实情并解释相关事实,提高投资者接受、判断、利用投资信息的能力,把投资者引向正确、理性、全面的决策环境中。
(二)资本价格波动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参与各类资产交易的经济主体和货币资金量越来越多,资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的比重也日益扩大,由此,资产价格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日益显著,他们是相互影响的统一体。
从现有经济学理论来看,资产价格会通过多种传导机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其中主要通过财富效应影响投资水平和投资需求。在中国,居民持有资产数量在不断地增加,从而使得资产的价格波动与投资者投资需求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而二者之间的联系是通过的资本市场来实现的,说到资本市场,与其有着之间联系的便是金融体系。总体而言,想要使得财富效应的作用发挥到极致,我们所要着重思考的便包括经济体经济和金融发展程度和投资者持有资产的数量和结构两个方面。首先,长久以来的研究发现,在经济和金融发展的过程中,经济主体收入与投资者的储蓄以及对于各类资产的持有量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比关系,即经济主体收入的增加便会引起投资者对各类资产持有量的增加,在这一情况下,如果经济体中不设置有效的机制将储蓄收人转移到实体经济中,后果便是大量货币资金流入资产市场,从而就会增大诱发通货膨胀的可能性,所以建设有效的传导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其次,一个经济体内,在保证经济和金融相对发达的基础上,如果投资者持有的资产类财富占总财富的比率增大,财富效应发挥的作用就显得愈加明显。
三.完善投资者保护的办法
(一)完善媒体报道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媒体报道具有传播信息、沟通情况、预告未来和宣传教育、舆论引导的作用。因此要发挥媒体报道的正向积极作用,准确批露市场信息。资本市场的信息在我国是不完善的,也存在虚假和不真实的现象。针对这一局面,要求实行利益关系式的信息披露制度,让有关资产价格波动信息的质量与信息批露方形成紧密联系。增加发布信息的真实可靠度,使当前市场信息进一步完善,让市场活动者可以以同样的低廉成本得到相同的信息。切实运用媒体报告来增加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从而促进对市场信息批露更加及时真实,确保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政府职能
1、资产价格波动信息反馈不健全。转变计划经济的监管方式进而完善资本市场监管,形成由法治监管代替行政监管的新格局,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监管体系。同时,必须在法律上和利益上严惩在资产价格波动信息反馈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建立相关赔偿制度,实行连带责任赔偿。
2、法规制度不健全。中国资本市场由于经济体制和资本市场规范的局限,形成资本市场法制建设落后的局面。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因此,要保持独立、高效的法律体系。实行 “三公”原则,摒弃粗放立法模式,具体化法律法规,增强其可实施性。(作者单位:西华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赵文君.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研究[J].绿色财会,2010,(6):43-45.DOI:10.3969/j.issn.1673-6095.2010.06.017.
[2]杨传柱.投资者保护研究:一个综述[J].中国市场,2010,(39):142-144.DOI:10.3969/j.issn.1005-6432.2010.39.074.
[3]张春芳.基于法与金融理论的中国投资者保护研究[D].长沙理工大学,2010.DOI:10.7666/d.y1699185.
[4]丁鹏.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研究[J].理论月刊,2003,(11):68-69.DOI:10.3969/j.issn.1004-0544.2003.11.022.
[5]王琦,刘海生.股权集中下的控股股东侵占与投资者保护研究[C].//中国商业会计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暨第十五届现代会计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论文集.2010:228-234
[6]冯玉军,杨晓东.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研究[J].现代商业,2007,(35):227-228.DOI:10.3969/j.issn.1673-5889.2007.35.150.
[7]张祺.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中的投资者保护研究[J].企业导报,201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