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意思表示的误解与错误中看重大误解制度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xiong52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主张民事活动由民事主体发动和主宰。意思表示是民事活动的核心,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有时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并非完全一致,多半是对某些方面的误解或错误认识而产生。我国法律对不一致作了说明,但只规定了“重大误解”,而对“错误”并没有明文规定。本文从误解与错误两个概念入手,对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进行分析。
  关键词:意思表示;误解;错误;重大误解制度
  一、 误解与错误
  (一) 关于误解。误解是“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使用的言词和其他表示发生的错误”。[1]它发生于受领人在了解对方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时,停留在对整个情形或意思表示的了解阶段。误解从另一方面说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隐形的不合意。所谓合意,是指数个当事人所谓的意思表示一致,这种一致又可从主客观方面来认定。[2]主观的一致是外在意思表示一致从行为人主观来说也是确定的,即想表达的事项、对象与实际上接受的对象是一致的。如甲对乙发出要约,想出售一套家具,乙也向甲发出承诺愿购买这套家具,则为主观上一致。客观上一致是仅在外部看来几个意思表示的一致。发生误解时,只是出现了客观上合意而非主观上的合意。所谓不合意,就是数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不合意又分为两种:一是公然的不合意,即当事人明知意思表示不一致;二是隐存的不合意,即当事人并不知道意思表示不一致。例如甲欲将“白头翁”卖与乙,甲指的是鸟,而乙以为是蟋蟀。[3]事实上这种不合意就是误解发生的情形,它是以双方意思表示为存在条件的,一方的错误表示并不能构成误解;误解也并不注重意思与表示的关系,它关注的是这几个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同时不管当事人有无过失而言,都可能发生误解的情形。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发生误解的事项主要有三种。一是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的误解;二是对行为的性质发生的误解;三是对标的物发生的误解。
  (二) 关于错误。错误是表意人不知其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为意思表示,而这种不一致并不是表意人故意的,是行为和意思无意识的分离。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动机错误。如夫不知妻已购买一台电视机而又订购一台。[4]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影响该意思表示的效力,仅在对交易有重大影响时才可撤销。二是表示内容错误。这是以表意人所希望发生效力所为的行为来认定。表示内容上的错误是表意人对表示内容在法律上的意义和表示的效力有不正确的认识,具体包括对当事人的错误,对标的物同一性的错误,对物之性质的错误等。这一错误一般在主客观都很严重时,法律才允许表意人撤销。三是表示行为错误。比如误写。这一类的认定无效、可撤销同样有条件。四是对法律错误认识。这一类错误认识在过去认为不影响合同的生效。但如果对法律认识错误完全不予任何救济,势必会有人从中获利,这是公平正义不允许的。因此存在一种学说主张合同成立时的法律是事实的组成部分,对法律的错误认识也会使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瑕疵。但并非绝对,可得补救的一般是那些“涉及作为合同标的的权利是否存在,潜力的性质或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理解的错误。
  (三) 对重大误解制度的解析。我国民法没有规定“错误”,仅有重大误解制度。对于重大误解制度中的误解与错误,有三种观点:一、对错误和误解不应作严格划分,二者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根本差距在于发生的主体不同,但性质相同,使二者发挥同样效果更能体现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5]二、誤解是错误的下位概念。误解是行为人对行为要件有错误的概念或是缺乏必要的认识,应比照错误来处理。三、错误和误解应严格区分。笔者赞成第三种学说。误解是针对合同的文本,错误是针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事实;错误发生在内心意思形成之后而向外表达的阶段,误解则是发生在内心意思形成阶段;对于错误,当事人追求摆脱合同的约束;对于误解,当事人并不想推翻合同,而是想合同随自己的实际意愿来完成,二者有严格区分。
  二、 误解与错误的关系及区分意义
   误解与错误属于两种不同的“同意瑕疵”[6]。误解与错误存在的场合,当事人作出法律行为的同意性都有破坏,不是真正意义上主客观的意思表示一致,使这种同意可能是不真实,也可能是不完整的。再加上二者的区别,决定了误解与错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同意或契合的瑕疵。区分二者的意义一是在于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二是对于法律行为的撤销方面规定不同。对于法律行为效力:误解是发生在意思表示形成的阶段,仅限于相对人了解阶段,因此不发生效力,不允许因为误解而主张无效或可撤销。错误的效力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虽表意人非故意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但错误是意思表示形成发出后所为,因此合同是成立,问题在于成立后的合同是否归于无效或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方面,误解没有导致双方真实意思一致,因此双方而为的法律行为不成立。法律行为没有成立,因此没有撤销可言。错误使得当事人意思与表示分离,表示出来的意思和内心的意思效果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区分法律行为是单方还是双方行为。如果是单方行为,没有相对人,这时候没有撤销权的可能性,如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因错误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所以要平衡的只是双方对于合同利益的分配。出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表意人撤销,但应赔偿相对人的信赖损失。那二者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合同解释制度有很多方面,比如合同目的解释制度,文义解释制度。利用合同解释制度会出现一个难题:如果一个法律行为,没有意思表示一致,那解释的根据是表意人意思还是相对人的实际理解,或当事人之外的某一合理解释?我认为在双方都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方赋予合同不同含义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误解的主张。因为误解一经证实,发生争议的条款乃至合同都将被认定为不存在,双方当事人在很大程度上都不存在合理的信赖,解除合同,恢复原状是合理的。这是两种利益的博弈,偏向利益大的一方可能更加合理。[7]但如有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双方对合同的实际理解,则误解被视为不存在,合同内容将按后一方当事人赋予的含义确定。
  三、从误解与错误来看我国立法中重大误解制度规定的不足
   首先,调整对象及范围不清。对于重大误解的标准列举了三种,同时附以“等”,可以推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其他方面的错误都包含于“等”内?其中“并造成较大损失”这一要件是否必须?针对有的实质错误,但是并未造成重大损失,能否认定为重大误解,能否撤销合同?关于动机错误,我国民法及相关法规均未规定,但如动机错误程度严重,对表意人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将动机错误加入“重大误解”调整的范围之中。其次,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都提到了一个救济制度即可撤销。但经前文论述,如果是误解,则可得出合同并未成立。如果合同并未成立,没有可撤销的可能。现在就这个制度做扩大解释,势必出现更多困扰。再次,对享有撤销权主体规定的并不明确。不管是《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的“行为人”还是第59条规定的“一方”这样的字眼,带有一定主观性和不明确性。“一方”并未限定表意人还是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因此对于这些概念的理解比较广泛。最后,对于重大误解产生的救济规则缺乏根据。重大误解有重大和误解两个方面,似乎只要证明了重大误解的存在就可以予以救济。那么重大误解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是否仍然可以享有撤销权?如果重大误解人是故意为之,则有可能是构成欺诈,如果重大误解的表意人如果不存在轻微过失的话,误解就不可能发生。如果给予故意而为之的表意人同样的救济权,似乎不太合理。
  注释:
  [1] 〔美〕A.L.科宾.科宾论合同(上)[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2] 黄立,《民法总则》,台北: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版。
  [3] 郑玉波,《民法总论》,台北:三民书局1999年版。
  [4] 高富平,《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 竺琳.民事诈欺制度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九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6] 徐晓峰. 民事错误制度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D412.51页
  [7] 高富平,《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通讯地址:贵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诉讼法学,贵州贵阳 550025)
其他文献
“司法能动性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争议时,除了考虑法律规则以外,还要考虑具体案件的事实、法律原则、案件的社会影响、道德、伦理、政策等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作出最后的决定。”[1]能动司法是当今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作为检察机关,则同样应该在能动司法理论的指引下,不断完善与改进自身,主动并有意识地运用司法权力去追求社会效果的实现,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而附条件逮捕正是在此背景下进行的一项司法
期刊
摘 要:我国法学教育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我国法学教育所培养的人才的实践能力与社会发展的需求仍有距离,具体表现为与法律职业缺乏实质联系、教学质量得不到很好的保证、教学方法和内容单一和就业压力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有赖于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对法学教育做出适当的调整,当然司法考试自身也有需要进行技术性改革;另一方面,正规法学教育应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面向现代企业培养知识结构
期刊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就疑难复杂案件召开审判委员会时,邀请同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列席,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就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对审委会进行法律监督。佛山市检察机关从2010年5月份起,已全面开展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依据  (一) 法理依据  在法理学上,监督制约的价值功能与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是密切关联、相互统一的。检察长列席审委
期刊
摘 要: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关键词:证据裁判原则;证据确实充分;非法言词证据间接证据定案  两个规定的颁行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
期刊
摘 要: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决定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以该嫌疑人患有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为由拒绝收押的情形时有发生,影响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监控,且对刑事诉讼进程造成了不良影响,本文以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为例,剖析了看守所任意扩大不予收押的范围,造成的入所困难现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如何规范看守所的收押标准和程序。  关键词:看守所;收押;标准;程序  近年来,“躲猫猫”
期刊
摘 要: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主要具有决策、监督、调查和管理职能。然而,目前检察委员会也存在着机构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成员结构不够科学合理,议事范围模糊不明确,程序不规范,议事效率和水平不高,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不能及时贯彻执行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检察委员会作用的充分发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意见,仅供参
期刊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以被害人利益保护为核心、寻求被害人、加害人合法权益双方保护的刑事和解制度,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潮流。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
期刊
摘 要:  审查逮捕阶段推行刑事和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当前在法律操作书面存在的问题,应该通过完善立法,建立起符合我国法治现实需求的刑事和解模式和适用制度。  關键词:审查逮捕;刑事和解;法律适用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和恢复性司法、宽严相济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近年来刑事和解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机制备受关注,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工作进行了深入探索和实践,但相关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这
期刊
2008年以来,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共立案侦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22件28人,其中,贪污案12件15人,单位受贿案4件5人,私分国家补农专款3件4人,挪用民生专项资金案3件4人,10万元以上大案7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为更好的查办涉农职务犯罪,防止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树立党和政府的社会形象,笔者对2008年以来大化县少数民族干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提出预防对
期刊
一、主要案情  韦某是大化县某乡镇村民委主任。2004年9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大化县人民政府先后下拨给韦某发放、管理本村民委17个生产队的公益林管护专款专用资金共6笔,总金额为25万多元。韦某除支付24300元管理费给相关单位外,余下的数额元掌管在自己的身上隐瞒不告诉同村民委的四个副主任,也不对外公开给本村民委的各队队长和村民群众知道,擅自将其中的94337.20元用于个人建房、生活开支和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