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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来,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共立案侦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22件28人,其中,贪污案12件15人,单位受贿案4件5人,私分国家补农专款3件4人,挪用民生专项资金案3件4人,10万元以上大案7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为更好的查办涉农职务犯罪,防止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树立党和政府的社会形象,笔者对2008年以来大化县少数民族干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一、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以少数民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干部为主。在立案侦查的22件28人涉农职务犯罪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3人,农村党支书记、村委会主任5人,其中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村民委领导干部12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村民委领导干部具有特定的人、财、物支配权和管理权,易于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涉农职务犯罪涉及主要是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其中,农村退耕还林补偿资金5件5人、计划生育经费管理3件5人、移民资金的管理和发放5件7人、世行扶贫资金和民政救灾款物4件5人、森林生态效益财政补偿基金的管理和发放5件6人。
3、行为人身分特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根据调查,作案者多数是县府主管部门领导、乡镇领导干部、村民委领导干部,其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韦某是这届大化县大化镇人大代表,身分特殊,大化县林业局和大化县大化镇政府指定由韦某负责发放和管理达悟村森林生态效益财政补偿基金25多万元,韦某从中侵吞这笔补偿基金10万多元。
4、作案手段简单、作案时间长、数额特别大。如大化镇达悟村民委主任兼党支部书记韦某从2004年9月起至2008年12月止,先后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收入不入帐的方法贪污农村森林生态效益财政补偿基金10万多元,时间长达四年多,没有人发现,也没有人举报反映。
5、社会危害较大,影响恶劣。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涉及面广,涉农职务犯罪不但侵害了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财产,而且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危及政治和社会稳定。大化县某局于2002年——2006年间在负责办理发放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中,试点面积为19.8万亩,补助标准为每年3.5元/亩,2005年提高到4.5元/亩,该局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按每亩索取管理费0.5元,先后向各乡镇村民委索取贿赂28万多元,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给党的形象带来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极很坏。
二、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1、放松政治和思想学习,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一些党员干部犯错误,包括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思想上懒惰,不注意学习,不注意修养,是密切相关的”。在调查中发现,一些犯罪嫌疑人不爱读书,不喜欢看报,对政治和思想学习不感兴趣,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和思想道德修养,思想发生蜕变,经受不住腐朽思想和金钱的诱惑,以至走上了一条犯罪的之路。
2、特权严重,缺乏监督。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政策的扶助力度不断加大,农民得到国家扶植、补助资金越来越多,基层农村组织管理的民生专项资金的权限也大大增大,如土地、森林、水利等国家扶植、补助专项资金权相当大部分掌握在农村村民委干部手中,个别村民委“一把手”体制大权在握,家长作风严重,大事小事个人说了算,把手中的权力看成是谋取个人私利的砝码,以权谋私,肆无忌惮贪污涉农专项资金,对农村的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3、制度不严,管理松懈。农村村民委员会普遍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无章可循,出纳、会计一人兼,少数村干部独揽财务等问题,为滋生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对上级下拨的各项专项资金,不按规要求,统一管理、财务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将公款私存,自收自支,利用白条和虚假发票冲帐、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公款。
4、对村干部监管不力是导致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村干部之间缺少相互监督。在村里研究许多事情时,一旦有人表态,其他人明知可能违法,却不敢坚持原则,长期以来,造成了极个别人说了算的状况。有些村财务公开不实,落实财务制度不认真,流于形式。
5、农村基层干部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不强,自律较差,是他们走上职务犯罪道路不可忽视的因素。如大化县某乡府报帐员韦某于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和伙同他人虚列乡府会议费和招待费,虚报世行扶贫经费和民政救灾款物,侵吞涉农专款涉案数额5多元。
6、广大农民素质过低,不学法、不懂法、不懂政策,不能有效地监督制约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是农村基层干部敢于实施犯罪的又一個重要原因。近年来,国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大各项资金的投入,补助于农民切身的利益上,而广大农民不知道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不知道怎样行使民主权利与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预防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1、实践科学发展观,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参与,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的工作机制。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审计和法律手段,实行预防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农村各乡镇应普遍建立由党委、政府、人大领导参加,基层组织负责人及各村书记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检察机关指导、监督开展社会化预防工作。
2、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制度建设,深化预防效果。一是增强农村乡镇、站所、村组工作透明度。切实落实“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充分发挥社会化预防网络作用,强化乡镇与村、村与村的相互监督机制。三是建立经费收支咨询制度。农民对上级下拨哪项专项资金收支有疑问的,有权进行咨询,相关部门应给予明确的答复。四是通过强化监督机制,堵塞漏洞,构筑制度防线,使农村干部远离犯罪,不能犯罪。
3、以人为本,加强主管涉农专项资金的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各乡镇领导干部及专管人员、农村村民委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一是开展直观警示教育,组织观看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专题纪实,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成果展览。二是依托党校、组织部、纪检监察对农村干部进行各种培训,做法制讲座,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增强农村干部拒腐防变能力。三是扎根农村阵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预防监督效能,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预防声势。
4、统筹兼顾,强化打防结合,努力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受理和认真查办“村官”从事政府公务中发生的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做到早处理、早挽救,对犯罪分子决不手软,使那些有犯罪念头的人及早刹车,从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大要案的发生。检察机关要通过举报宣传周,送法进农村,宣讲法制课,以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引导教育“村官”和农民群众增强法制意识,激发农民群众参与“村官”职务犯罪预防和打击的热情,实现控制和减少“村官”职务犯罪的发生,更好地服务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大局。
5、坚持宽严相济,推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必须更新执法观念,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惩罚与挽救并重,为推进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职务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依法从重打击。对于个人贪污、受贿、挪用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涉农职务犯罪,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大化530800)
一、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以少数民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干部为主。在立案侦查的22件28人涉农职务犯罪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3人,农村党支书记、村委会主任5人,其中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村民委领导干部12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村民委领导干部具有特定的人、财、物支配权和管理权,易于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涉农职务犯罪涉及主要是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其中,农村退耕还林补偿资金5件5人、计划生育经费管理3件5人、移民资金的管理和发放5件7人、世行扶贫资金和民政救灾款物4件5人、森林生态效益财政补偿基金的管理和发放5件6人。
3、行为人身分特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根据调查,作案者多数是县府主管部门领导、乡镇领导干部、村民委领导干部,其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韦某是这届大化县大化镇人大代表,身分特殊,大化县林业局和大化县大化镇政府指定由韦某负责发放和管理达悟村森林生态效益财政补偿基金25多万元,韦某从中侵吞这笔补偿基金10万多元。
4、作案手段简单、作案时间长、数额特别大。如大化镇达悟村民委主任兼党支部书记韦某从2004年9月起至2008年12月止,先后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收入不入帐的方法贪污农村森林生态效益财政补偿基金10万多元,时间长达四年多,没有人发现,也没有人举报反映。
5、社会危害较大,影响恶劣。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涉及面广,涉农职务犯罪不但侵害了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财产,而且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危及政治和社会稳定。大化县某局于2002年——2006年间在负责办理发放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中,试点面积为19.8万亩,补助标准为每年3.5元/亩,2005年提高到4.5元/亩,该局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按每亩索取管理费0.5元,先后向各乡镇村民委索取贿赂28万多元,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给党的形象带来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极很坏。
二、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1、放松政治和思想学习,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一些党员干部犯错误,包括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思想上懒惰,不注意学习,不注意修养,是密切相关的”。在调查中发现,一些犯罪嫌疑人不爱读书,不喜欢看报,对政治和思想学习不感兴趣,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和思想道德修养,思想发生蜕变,经受不住腐朽思想和金钱的诱惑,以至走上了一条犯罪的之路。
2、特权严重,缺乏监督。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政策的扶助力度不断加大,农民得到国家扶植、补助资金越来越多,基层农村组织管理的民生专项资金的权限也大大增大,如土地、森林、水利等国家扶植、补助专项资金权相当大部分掌握在农村村民委干部手中,个别村民委“一把手”体制大权在握,家长作风严重,大事小事个人说了算,把手中的权力看成是谋取个人私利的砝码,以权谋私,肆无忌惮贪污涉农专项资金,对农村的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3、制度不严,管理松懈。农村村民委员会普遍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无章可循,出纳、会计一人兼,少数村干部独揽财务等问题,为滋生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对上级下拨的各项专项资金,不按规要求,统一管理、财务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将公款私存,自收自支,利用白条和虚假发票冲帐、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公款。
4、对村干部监管不力是导致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村干部之间缺少相互监督。在村里研究许多事情时,一旦有人表态,其他人明知可能违法,却不敢坚持原则,长期以来,造成了极个别人说了算的状况。有些村财务公开不实,落实财务制度不认真,流于形式。
5、农村基层干部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不强,自律较差,是他们走上职务犯罪道路不可忽视的因素。如大化县某乡府报帐员韦某于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和伙同他人虚列乡府会议费和招待费,虚报世行扶贫经费和民政救灾款物,侵吞涉农专款涉案数额5多元。
6、广大农民素质过低,不学法、不懂法、不懂政策,不能有效地监督制约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是农村基层干部敢于实施犯罪的又一個重要原因。近年来,国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大各项资金的投入,补助于农民切身的利益上,而广大农民不知道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不知道怎样行使民主权利与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预防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1、实践科学发展观,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参与,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的工作机制。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审计和法律手段,实行预防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农村各乡镇应普遍建立由党委、政府、人大领导参加,基层组织负责人及各村书记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检察机关指导、监督开展社会化预防工作。
2、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制度建设,深化预防效果。一是增强农村乡镇、站所、村组工作透明度。切实落实“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充分发挥社会化预防网络作用,强化乡镇与村、村与村的相互监督机制。三是建立经费收支咨询制度。农民对上级下拨哪项专项资金收支有疑问的,有权进行咨询,相关部门应给予明确的答复。四是通过强化监督机制,堵塞漏洞,构筑制度防线,使农村干部远离犯罪,不能犯罪。
3、以人为本,加强主管涉农专项资金的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各乡镇领导干部及专管人员、农村村民委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一是开展直观警示教育,组织观看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专题纪实,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成果展览。二是依托党校、组织部、纪检监察对农村干部进行各种培训,做法制讲座,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增强农村干部拒腐防变能力。三是扎根农村阵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预防监督效能,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预防声势。
4、统筹兼顾,强化打防结合,努力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受理和认真查办“村官”从事政府公务中发生的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做到早处理、早挽救,对犯罪分子决不手软,使那些有犯罪念头的人及早刹车,从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大要案的发生。检察机关要通过举报宣传周,送法进农村,宣讲法制课,以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引导教育“村官”和农民群众增强法制意识,激发农民群众参与“村官”职务犯罪预防和打击的热情,实现控制和减少“村官”职务犯罪的发生,更好地服务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大局。
5、坚持宽严相济,推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必须更新执法观念,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惩罚与挽救并重,为推进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职务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依法从重打击。对于个人贪污、受贿、挪用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涉农职务犯罪,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大化53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