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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金贷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同时,所引发的各种问题也日益突出,现金贷在借贷过程中存在畸高利率、过度借贷、多头借贷、暴力催收等问题。不可否认,现金贷之所以得到资本的青睐,原因在于现金贷满足了一些特定群体的融资需求,而这些客户群体正是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借款群体。但对于“现金贷”如何会演化为暴力催收甚至刑事犯罪,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的监管建议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现金贷审查信用过于简单,坏账率居高不下等诱因,进而导致现金贷问题频发。故而,需要明确现金贷的法律地位、厘清其与P2P模式、网络小额贷款的界限,进而视其特点规范引导,是现金贷业务正常发展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现金贷;法律界限;监管
现金贷在2014年引进我国后,只需初步审核借款人信用,即可发放贷款,具有期限短、简单快捷、审核迅速的特点。现金贷业务近两年在中国呈爆发式增长。高盛的一份报告称,在中国,P2P网贷的贷款余额在2013-2016年扩张逾36倍,年均复合增长率达230%。但缘何现金贷对经济增长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却有大量“嗜血现金贷,人死方债清”的例子出现?进而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出手”整治,欲将现金贷业务大力整顿以期达到社会稳定。
2017年12月1日《通知》中“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表述并未明确定义现金贷,未与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相区分,厘清现金贷与两者的边界,进而进行风控设计,成为现金贷走出“妖魔化”泥潭的关键。
一、现金贷与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的界限
(一)现金贷与P2P网络借贷的界限
P2P网络借贷是点对点进行的借贷,其出资方、平台及借款方的三方结构与现金贷相同(部分现金贷的平台是出资方自身的平台),一定意义上包含了现金贷,但由于P2P资金端的复杂,其资金主要来自个体投资者,包括合法融资的资金,也有通过非法集资的资金。正如前述所言,现金贷的特点具有无抵押、金额小、期限短、审核快的特点,其与P2P网络借贷的不同主要集中在三点:(1)现金贷主体主要是以银行、企业、资产管理公司等为主的机构,而P2P平台的出资方主要为个人;(2)现金贷模式无抵押,而P2P网络借贷是以抵押和无抵押兼有的模式;(3)现金贷一开始就在线上交易,而P2P线上线下兼而有之。P2P现金贷即是P2P网络借贷中的无抵押、线上形式的现金贷。
(二)现金贷与网络小额贷款的界限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借款客户,运用网络平台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授信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小额贷款业务。而网络小贷是地方金融办负责发放牌照和监管。其与现金贷的不同主要集中在两点:(1)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方是其自身,利用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收取利息,不同于P2P网络借贷模式下的现金贷,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放贷资质,而P2P平台只是在出资人与借款人之间进行信息撮合,以此来收取手续费,另外由于P2P平台只具有中介性质,也无需承担风险。(2)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除了现金贷,还有车贷、信用贷、企业贷、供应链金融等,现金贷只是其发放小金额贷款的业务。
二、现金贷引发的问题
(一)现金贷本身模式存在缺陷
payday loan从本质上讲是面对低收入群体的高利贷行为,一旦没有及时归还借款就会导致“延期归还”,而利滚利的形式会让原本低收入的群体生活更加窘迫。另外现金贷目前主要通过征信进行审核,但对于很大一部分人是没有征信记录的。例如信而富海东小额贷款公司与QQ平台合作的QQ现金贷,出资方为信而富海东小额贷款公司,腾讯QQ提供平台,借款人为手机QQ用户。但问题随之而来,对于只在QQ平台进行通讯而从未消费的大量群体,一旦发放现金贷,极大可能导致坏账,而坏账居高不下引发的问题必然是暴力催收,以新贷养旧贷。
(二)暴力催收
比高利率更让人恐怖的是一些P2P平台的催收形式,对于债务催收,正常的途径是付诸法律手段进行诉讼,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会危及人身安全,更不会对生命造成威胁,但现实生活中不规范的债务催收形式花样百出,一些公司往往采取骚扰、胁迫、跟踪、盯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让借款者不得不“纵身一跃”,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因而针对大学生群体2017年5月27日原银监会联合教育部、人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校园贷被全面叫停。
三、现金贷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严格控制畸高利率,取缔手续费,设置贷款金额上限
针对利息畸高问题,对以日利率和月利率的利率计算方式,年利率24%,月利率为2%,对于超过3%月利率不予保护,避免借款人负债累增。针对平台“利率合法”而变相收取手续费,常见之“砍头息”其本质就是高利贷,应当对预先剔除手续费的做法明文禁止,约定自始无效。同时设立上限,2016年8月17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2016年8月17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同样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因现金贷金额小的特点,视借款人信用情况发放1000-5000元的贷款为宜,而无信用记录者视情发放,避免坏账。
(二)严禁零风控,全面审查信用,加大风控
由于现金贷平台审查环境过于宽松,目前现金贷行业综合费用占比40%左右,新用户借款1000元要收取400元的费用才能保证成本。导致坏账率高而用高利率覆盖坏账风险等情况,应严厉控制,不做风控者,严禁开展现金贷业务。另外全面审查借款人信用,无信用者少发甚至不发贷款,正如2017年12月1日《通知》所言,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的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笔者认为对审查方式应再细化,例如对银行的信用记录与蚂蚁金服为代表的金融公司的信用记录设置梯度,视梯度发放贷款,另外银行作为传统金融机构,其运营用户稳定,可设置更为宽松的梯度贷款,另外现金贷平台应对借贷风险尽到告知义务。
针对我国的催收规范性文件,目前只有原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而对除银行业以外的催收机构如何规范,目前法律仍是空白。笔者建议我国可对现金贷进行持牌管理,规范现金贷源头;梯度放贷,羁束做好风控;而出台处罚措施,则是设立最后一道防线,规范引导文明催收,稳定社会秩序,服务大局。
参考文献
[1]周漢君.互联网金融监管—基于现金贷业务视角[J].时代金融,2017(7):27
[2]现金贷业务近两年在中国呈爆发式增长.http://www.yinqiao.com/college/6388.html,2018-01-15.
[3]现金贷成本已到40%高位:资金、导流、逾期、风控都是钱.http://dy.163.com/v2/article/detail/CS4PP4VR05198SDK.html,2017-08-18.
作者简介
李勇璋(1994-),男,汉族,山西临汾市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学。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关键词:现金贷;法律界限;监管
现金贷在2014年引进我国后,只需初步审核借款人信用,即可发放贷款,具有期限短、简单快捷、审核迅速的特点。现金贷业务近两年在中国呈爆发式增长。高盛的一份报告称,在中国,P2P网贷的贷款余额在2013-2016年扩张逾36倍,年均复合增长率达230%。但缘何现金贷对经济增长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却有大量“嗜血现金贷,人死方债清”的例子出现?进而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出手”整治,欲将现金贷业务大力整顿以期达到社会稳定。
2017年12月1日《通知》中“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表述并未明确定义现金贷,未与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相区分,厘清现金贷与两者的边界,进而进行风控设计,成为现金贷走出“妖魔化”泥潭的关键。
一、现金贷与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的界限
(一)现金贷与P2P网络借贷的界限
P2P网络借贷是点对点进行的借贷,其出资方、平台及借款方的三方结构与现金贷相同(部分现金贷的平台是出资方自身的平台),一定意义上包含了现金贷,但由于P2P资金端的复杂,其资金主要来自个体投资者,包括合法融资的资金,也有通过非法集资的资金。正如前述所言,现金贷的特点具有无抵押、金额小、期限短、审核快的特点,其与P2P网络借贷的不同主要集中在三点:(1)现金贷主体主要是以银行、企业、资产管理公司等为主的机构,而P2P平台的出资方主要为个人;(2)现金贷模式无抵押,而P2P网络借贷是以抵押和无抵押兼有的模式;(3)现金贷一开始就在线上交易,而P2P线上线下兼而有之。P2P现金贷即是P2P网络借贷中的无抵押、线上形式的现金贷。
(二)现金贷与网络小额贷款的界限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借款客户,运用网络平台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授信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小额贷款业务。而网络小贷是地方金融办负责发放牌照和监管。其与现金贷的不同主要集中在两点:(1)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方是其自身,利用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收取利息,不同于P2P网络借贷模式下的现金贷,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放贷资质,而P2P平台只是在出资人与借款人之间进行信息撮合,以此来收取手续费,另外由于P2P平台只具有中介性质,也无需承担风险。(2)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除了现金贷,还有车贷、信用贷、企业贷、供应链金融等,现金贷只是其发放小金额贷款的业务。
二、现金贷引发的问题
(一)现金贷本身模式存在缺陷
payday loan从本质上讲是面对低收入群体的高利贷行为,一旦没有及时归还借款就会导致“延期归还”,而利滚利的形式会让原本低收入的群体生活更加窘迫。另外现金贷目前主要通过征信进行审核,但对于很大一部分人是没有征信记录的。例如信而富海东小额贷款公司与QQ平台合作的QQ现金贷,出资方为信而富海东小额贷款公司,腾讯QQ提供平台,借款人为手机QQ用户。但问题随之而来,对于只在QQ平台进行通讯而从未消费的大量群体,一旦发放现金贷,极大可能导致坏账,而坏账居高不下引发的问题必然是暴力催收,以新贷养旧贷。
(二)暴力催收
比高利率更让人恐怖的是一些P2P平台的催收形式,对于债务催收,正常的途径是付诸法律手段进行诉讼,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会危及人身安全,更不会对生命造成威胁,但现实生活中不规范的债务催收形式花样百出,一些公司往往采取骚扰、胁迫、跟踪、盯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让借款者不得不“纵身一跃”,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因而针对大学生群体2017年5月27日原银监会联合教育部、人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校园贷被全面叫停。
三、现金贷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严格控制畸高利率,取缔手续费,设置贷款金额上限
针对利息畸高问题,对以日利率和月利率的利率计算方式,年利率24%,月利率为2%,对于超过3%月利率不予保护,避免借款人负债累增。针对平台“利率合法”而变相收取手续费,常见之“砍头息”其本质就是高利贷,应当对预先剔除手续费的做法明文禁止,约定自始无效。同时设立上限,2016年8月17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2016年8月17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同样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因现金贷金额小的特点,视借款人信用情况发放1000-5000元的贷款为宜,而无信用记录者视情发放,避免坏账。
(二)严禁零风控,全面审查信用,加大风控
由于现金贷平台审查环境过于宽松,目前现金贷行业综合费用占比40%左右,新用户借款1000元要收取400元的费用才能保证成本。导致坏账率高而用高利率覆盖坏账风险等情况,应严厉控制,不做风控者,严禁开展现金贷业务。另外全面审查借款人信用,无信用者少发甚至不发贷款,正如2017年12月1日《通知》所言,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的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笔者认为对审查方式应再细化,例如对银行的信用记录与蚂蚁金服为代表的金融公司的信用记录设置梯度,视梯度发放贷款,另外银行作为传统金融机构,其运营用户稳定,可设置更为宽松的梯度贷款,另外现金贷平台应对借贷风险尽到告知义务。
针对我国的催收规范性文件,目前只有原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而对除银行业以外的催收机构如何规范,目前法律仍是空白。笔者建议我国可对现金贷进行持牌管理,规范现金贷源头;梯度放贷,羁束做好风控;而出台处罚措施,则是设立最后一道防线,规范引导文明催收,稳定社会秩序,服务大局。
参考文献
[1]周漢君.互联网金融监管—基于现金贷业务视角[J].时代金融,2017(7):27
[2]现金贷业务近两年在中国呈爆发式增长.http://www.yinqiao.com/college/6388.html,2018-01-15.
[3]现金贷成本已到40%高位:资金、导流、逾期、风控都是钱.http://dy.163.com/v2/article/detail/CS4PP4VR05198SDK.html,2017-08-18.
作者简介
李勇璋(1994-),男,汉族,山西临汾市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学。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