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人的救助义务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in2002c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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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作为我国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公民可对不法侵害实施反击行为。正当防卫基于捍卫合法权益的考量,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但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易受“维稳”和“定分止争”的刑事政策影响,继而出现法外因素影响正当防卫正当性认定的情况,进而影响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仰。为了进一步有效运行与落实正当防卫制度,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将防卫人放置于当时的情境中进行考量,指出在防卫制度中对于防卫限度的判断不应该以事后理性人的角度去苛求防卫人;要充分考虑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环境等多方面的条件。此次指导意见应当正是正当防卫制度进一步落实的一个信号,但仅仅是防卫制度完善的一个起始点,正当防卫制度仍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仍不免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做出的判决无法兼容情理与法理。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以先行行为的认定为起点,赋予防卫人救助义务,将防卫行为与不作为犯罪加以联系。防卫人原本的防卫行为完全正当,但是却因为没有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救助导致损害后果的出现而陷入到不作为犯罪的风险当中。这种将防卫行为认定为先行行为的评价会出现以未履行作为义务反推超过必要限度的司法怪像,从而混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故文章以司法案例为研究对象,探讨正当防卫中涉及作为义务判断的主要问题,为涉及防卫人救助义务案件的处理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司法实务中涉及防卫行为的判定有所帮助。文章除引言、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共约3.5万字。第一部分,防卫人救助义务之司法分歧与理论争鸣。本部分主要是实证分析防卫人救助义务案件定性的司法现状以及通过理论争鸣的梳理归纳防卫人救助义务之争议焦点。从三则典型案例出发分析了防卫人实施防卫后,面对原不法侵害人需要救助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定性不予实施时救助义务出现了较大分歧;从刑事法理出发,将其归结于义务性质的研究中,即防卫行为应否纳入先行行为体系中,由此引发的争议焦点为在于围绕在救助义务对于正当防卫认定的影响,即防卫行为是否产生作为义务?防卫行为是否属于先行行为?防卫限度是否会影响作为义务之有无?第二部分,防卫人救助义务之生成机制与义务性质。本部分主要是分析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后是否会产生救助义务,其义务的生成机制何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如若可以产生义务,那么要明晰防卫人救助义务的内容应该是不违背常识、常情、常理的义务,例如报警、固定证据、人道救援、拨打120等等不至于使防卫人再次陷入风险之中的行为,其在性质上应当属于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第三部分,防卫人救助义务之义务来源与义务阻却。本部分主要是提出主张防卫人存在救助义务的观点是肯定了防卫行为属于先行行为的性质,而先行行为应该是本人的行为创设或者升高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将法益置于危险状态之下,行为人负有防止该危险也包括升高的风险变成实害的义务。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先行行为,阻却义务的理论根据在于不法侵害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所引发的自我危险,该危险是自我招致的危险,属于自我答责的范畴并且基于期待可能性理论,法律不能苛责防卫人一定能准确判断敌对状态结束并且及时、精准的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救助。基于立法根据,从罪刑法定原则的权益保障出发,我国刑事立法并无相关规定防卫人的行为可直接产生法律义务的依据,防卫人的救助义务性质属于道德义务,这种义务不宜上升为法律义务,纳入先行行为体系之中。结合实践根据,司法实务中也不宜认定防卫人具有救助义务,否则将否认防卫行为的正当性,使正当防卫制度形同虚设,剥夺公民行使自我防卫的权利。因此,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并不符合先行行为实质,正当防卫行为不能成为先行行为。第四部分,防卫人防卫行为的限度评价与义务分离。防卫限度的评价标准需要行为加结果的双重过当才能评价为防卫过当,不能仅仅以结果过当因素来定案而忽略行为限度的评价标准。而在防卫行为限度之中又嵌入救助义务的判断会出现两种情形:当防卫行为满足行为过当加结果过当的条件下,救助义务的有无没有存在的意义,理应按照防卫过当评价行为性质即可。当防卫行为不过当,不及时定性防卫行为的正当性而以救助义务的有无进行再次评价,会使防卫人陷入不作为犯罪的风险之中同时也无限压缩正当防卫存在的空间。第五部分,防卫人救助义务之理念重塑与司法回应。本部分首先否定正当防卫作为先行行为,不赋予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后的额外义务并不会造成审判实践的困扰,亦不会出现放纵犯罪之嫌疑。其次明确超过限度之外的防卫行为,其评价的是“作为”本身的限度,不需要以探讨救助义务来评价行为性质;最后对于案例进行回应,不赋予防卫人救护义务反更有利于权利保障的落实、更有利于鼓励公民合法、合理的捍卫合法权利,契合正当防卫制度设立初衷能够促进法理与情理的融合,更加有利于提升公民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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