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参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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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参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各国的立法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理论上也有着诸多的观点分歧。整体上可以区分为自杀参与的有罪说与无罪说,且分析路径也不尽相同。大部分观点是在区分制的共犯体系下,以自杀参与行为附属于自杀行为的角度,从自杀行为本身的性质分析入手,判断自杀参与行为的性质。还有部分观点将自杀参与行为视为独立的行为,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的不法从而构成犯罪。观点分歧的背后,更为深层的问题是对待自杀行为的基础立场的不同。即个人是否有处分自己生命的自由,法律能否对其进行干预以及干预的限度何在。个人处分自己生命的行为彰显了个人的自我决定权。自我决定权在当下的社会观念和宪法文本中均能找到合理依据。关于自我决定权的法理基础主要有三种立场:个人主义原则、理性原则、政治中立和价值多元的原则。自我决定权基于家长主义的理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是有必要的。但硬性家长主义以国家意志取代个人意志,禁止个人处分生命的立场与宪法中对于人性尊严的要求不相协调;而通过软性家长主义对个人处分生命的真实意志予以保障的做法与人性尊严更为契合,因此体现了人性尊严的自杀及其参与行为应当被允许。此外从刑法教义学角度考察杀人罪的保护法益,自杀参与行为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因此其并非值得处罚的犯罪行为。实践中将自杀参与行为解释为故意杀人罪并定罪处罚的做法并不妥当。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需要严格把握自主决定的自杀和在他人支配之下的“自杀”的界限,做到准确的区分。对于自杀参与行为的无罪处理并不会造成处罚漏洞。最后,从法律实践和社会效果考察,立法设立自杀参与的罪名的法律效果并不理想,我国亦无必要对此进行专门立法。综上,无论是从解释论还是从立法论的角度,自杀参与行为都是不适合通过刑法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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