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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教育公平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享受均等受教育的机会,实现教育公平已经不是仅仅一个美好的愿景;教育公平同时也是社会文化价值观在教育界的体现,体现了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地位,表明了现代教育更加关注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当前,教育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已经得到全世界各界人士的广泛重视。在实现社会公平的过程中,教育扮演着重要角色,培根曾经说过,只要能够维持公平的教育与机会,贫困就不会变成世袭。中国希望工程非常有代表性的宣传语,“知识改变命运”曾经是支持众多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精神支柱。因此,能否合理的完善贫困生助学制度,己成为制约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保障教育公平的瓶颈。
关键词: 教育公平;贫困生;资助制度
1. 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是社会公平正义在教育领域的体现。解决了教育公平的问题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是教育救助的一部分,而教育救助又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救助中具有特殊伦理意义的组成部分。
1.1 教育公平的内涵和性质
“公平”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价值取向。教育公平包括:(1)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3)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我国贫困大学生资助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特别是新资助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极大地保障了广大贫困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让他们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顺利完成学业。从社会学角度来说,这是维护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从政治角度来看,大学生资助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公平和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理念,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表现之一,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其他社会成员公平的对待。在社会公平的所有组成部分中,由于教育的特殊地位,教育公平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同时也是最终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和保证。要想充分发挥教育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就必须首先保证教育的公平。因此,资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既是教育公平的直接体现,也是基本人权的实现和保障。
1.2 教育公平在实践过程中遵循的原则
一是平等性原则。强调平等分配教育资源,包括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这里的平等分配的教育资源主要是指受教育权和各种受教育的机会,即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资格,在教育面前都有参与竞争的机会。受教育权平等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
二是差异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即教育资源的分配不是平均或平等分配份额,根据受教育者个人的具体情况合情合理的区别对待。要求平等分配教育资源时,教育资源相对于受教育者而言是外在的,不涉及受教育者个人的素质本身。可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保证学业的顺利完成,可以从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资助体系中选择资助的项目。
三是补偿原则。与差异原则注重受教育者个体的差异不同,补偿原则侧重受教育者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差距,并对社会经济地位处境不利的受教育者在教育资源配置上予以补偿,强调相应的救济或制度保障,弥补了平等性、差异性原则的不足。根据补偿原则,教育资源要向弱势地区、弱势学校和弱势群体倾斜。
2. 我国贫困生资助制度的演进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都非常重视高校学生尤其是贫困生的学习和生活,随着我国高校招生体制改革,高校在校生规模逐年扩大的同时,贫困生的数量也有较大的增长。为此,政府、社会和高校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原有奖助学金的基础上,形成了包括“奖、贷、助、补、减”的多样化贫困生资助体系。
2.1 我国贫困生资助制度的政策与演进
2.1.1 “奖、贷、助、补、减”为基本方式
“奖”是指在学校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这些奖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了资助途径。“贷”是指学生贷款。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生贷款。目前各高校学生贷款实际额度一般每年在1000元以上。“助”是指学校为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一些勤工助学岗位。学校组织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参加适当的劳动,取得一定的补助生活的费用,学校还可通过各种途径在校外联系家教等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补”是指困难补助。每年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拨出一定专款作为高校困难补助。国家还规定,各级政府和高校对经济困难学生遇到一些特殊性、突发性困难,每年均及时给予一定的无偿资助。“减”是指减收或免收学费。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减免学费。
2.1.2 多种补充完善方式并行
1. 国家奖学金。2002年开始,我国就启动了第一个由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中央财政在总理预备金中每年拨款2亿多元,专项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贴息贷款。为资助贫困生完成学业,国家从1999年开始就实行了贴息贷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需要担保,只需要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为贫困生顺利入学提供了保障。
3. “绿色通道”制度。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措施予以资助。不允许任何高校以任何理由拒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
4.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是在中央文明委统一指导下,由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从2000年开始组织实施的。这一工程启动时的主要任务是:从2000年开始,每年在西部12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当年考入重点高校品学兼优的特困本科生,给予补助,帮助他们完成大学学业。
2.1.3 非正式社会支持的辅助 非正式社会支持,尤其是非政府组织支持是高校贫困生支持的重要内容,是指由亲属、邻居、朋友以及社会组织等构成的初级群体对高校贫困生提供的经济、劳务、精神等方面的支持。高校贫困生非正式支持体系是高校贫困生正式支持体系的重要补充,它能为高校贫困生在最需要资助的时候提供快捷有力的帮助。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高校贫困生支持的形式主要有设立基金、提供助学岗位捆绑式就业和社会募捐等。
2.2 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实施的主要成效
第一,资助范围扩大,解决了广大贫困生的实际困难。我国高校贫困生新资助体系建立以后,各级财政用于贫困大学生资助方面的投入大幅增加,贫困大学生受助面和受助力度都得到空前提高。无论是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还是贫困学生生活补贴方面的金额都明显提高,这些都有效缓解了贫困学生在学习和生活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从而有助于减轻他们家庭经济负担和自身的心理负担,有助于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工作当中。
第二,减轻了学校的资金压力,有利于高校建设和发展。新资助政策体系实施使高校减轻了在贫困大学生资助工作中的支出,更重要的是,由于实施了新资助政策,特别是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和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有效解决了各普通高校学生的欠费问题。欠费问题得到解决,极大地缓解除了高校的资金压力,使学校有资金投入到学校教学科研和教学设施建设当中,从而促进了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减轻了银行的压力,提高了其发放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一方面,新资助政策体系实施后,学生的贷款需求有所下降,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或者认为自己可以拿到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而不再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另一方面,新资助政策体系实施后,学生提前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比例明显提高,而这些提前还款的学生中,大部分是用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还归还贷款的。所以,新资助体系的实施也减轻了银行的压力,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他们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3. 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有关贫困生资助的制度、法规尚不完善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 我国目前己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规, 政府对于高校贫困生支持有一定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条款由于不是针对高校贫困生这一特殊群体, 因而显得过于笼统, 操作性不强, 尤其是由于扶助贫困生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责、权、利”模糊不清, 从而造成执行中的随意性较大, 容易形成偏差。
3.2 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是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杂费减免为内容的多元化的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 在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客观上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推行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困难。比如“:奖、助、免”覆盖面小; 国家助学贷款发展缓慢; 勤工助学岗位不足等。
3.3 高校贫困生资助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贫困生问题的日益突出, 现行体制难以发挥最好的效用, 存在明显弊端。(1)对贫困生缺乏科学界定标准。造成了在对贫困生的资助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的情况。(2)贫困生工作管理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滞后。目前, 许多高校都还没有设立专门的贫困生工作管理机构, 也没有专人负责。(3)“扶贫”与“育人”脱节。相当多的高校没意识到贫困生资助制度是高校人才培养制度中的重要部分,因此在资助的制度建立和实施过程中, 忽略了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的培养、自强不息精神的塑造、社会责任感的熏陶, 使资助制度无形间变成了单纯的“扶贫”性质, 只考虑为学生提供经济利益, 忽略了“育人”的功能。
4. 高校贫困生资助制度优化的对策
4.1 丰富与贫困生认定相关的配套政策与措施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应尽快建立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学生诚信系统。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区域性信息网络资源建设,并充分利用这些区域性信息资源,实现政府、财政、高校、银行、教育、公安等部门的全面联网,进而实现全国社会信息网络资源的共享,以便高校及时地通过信息网络,准确地了解生源地学生的有关情况,从而有助于对贫困学生进行跟踪管理,有助于更好地进行“贫困生打假”。
4.2 维持多元化资助制度的平衡性,形成资助合力
当前,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呈现多元化,以“奖、贷、助、补、减”为主体的资助体系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高等教育提供了保障。然而,要想发挥出最大的资助效力,还需要保持资助制度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平衡性。这就要求从政策、资金、管理等多个方面入手,维持制度内部的各要素平衡,解除政策限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政策原因引发的不平衡。各级政府财政要适当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较高的高校;政策还应该在提高贷款最高限额做一定的调整,适当照顾部分高收费专业和部分高收费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给予发放较为充足的助学贷款。为了确保不同专业、不同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建议将每生每年助学贷款额度调整为应交学费的70%至80%,这样避免了非全额贷款给学生,造成惰性,又可在最大程度上照顾不同收费标准学生的经济需要。
4.3 建立和完善“精神”资助制度
高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要提高对心理咨询、辅导工作的认识,舍得做必要的投入,改善心理咨询条件,配备专业咨询人员,让学生愿意来,并有所收获。应建立一整套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章制度,进行严格考核,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档案,全面掌握他们心理状况。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辅导。高校内部建立班主任个人约谈制度,提高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管理质量。此外,还要聘请心理专家指导资助管理工作。当前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资助的顾虑还是比较多的,有的害怕自己的申请信息会向社会公布,有的害怕接受个性化资助后需要提供一定年限的回馈服务,有的害怕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无法及时获得资助等等。因此,应聘请有经验的心理专家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适当的指导,并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服务,务求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放心、安心、顺心地享受资助。
5. 结语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高校贫困生资助是促进教育公平的有效手段,对建设和谐社会就有重要意义。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必须与教育公平的理念相结合,以教育公平理论为指导,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高等院校己经全面实施收费制,大学生不仅要负担自己全部的生活费用,而且还要负担自己的全部学费。但我国贫困生资助制度还存在许多差强人意的地方,诸如贫困生界定模糊、社会关注度不高、勤工助学的岗位过少,贫困生减免力度范围不大等问题,相当数量的贫困生没有得到真正的资助。因此,完善我国高等学校贫困生资助制度迫不及待。
参考文献:
[1] 王平.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构建与发展[D].中南大学,2009
[2] 曹聪.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制度改革研究——基于独立学院的视角[D].吉林大学,2011
[3] 李爱霞.教育公平理论视野下的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制度研究[D].青岛大学,2010
[4] 邹海贵.社会正义视域中的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探析[J].高教探索,2009(4)
[5] 葛军,赵炳起.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路径选择[J].教育发研究,2007(6)
[6] 赵炳起.高校贫困生认定机制——优化与重构[J].教育财会研究,2006(4)
作者简介:
王立新(1967-),女,江苏武进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党委宣传统战部部长,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原理与思想政治教育。
赵旭(1982-),男,辽宁抚顺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处办公室主任,博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原理与思想政治教育。
关键词: 教育公平;贫困生;资助制度
1. 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是社会公平正义在教育领域的体现。解决了教育公平的问题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是教育救助的一部分,而教育救助又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救助中具有特殊伦理意义的组成部分。
1.1 教育公平的内涵和性质
“公平”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价值取向。教育公平包括:(1)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3)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我国贫困大学生资助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特别是新资助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极大地保障了广大贫困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让他们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顺利完成学业。从社会学角度来说,这是维护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从政治角度来看,大学生资助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公平和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理念,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表现之一,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其他社会成员公平的对待。在社会公平的所有组成部分中,由于教育的特殊地位,教育公平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同时也是最终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和保证。要想充分发挥教育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就必须首先保证教育的公平。因此,资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既是教育公平的直接体现,也是基本人权的实现和保障。
1.2 教育公平在实践过程中遵循的原则
一是平等性原则。强调平等分配教育资源,包括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这里的平等分配的教育资源主要是指受教育权和各种受教育的机会,即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资格,在教育面前都有参与竞争的机会。受教育权平等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
二是差异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即教育资源的分配不是平均或平等分配份额,根据受教育者个人的具体情况合情合理的区别对待。要求平等分配教育资源时,教育资源相对于受教育者而言是外在的,不涉及受教育者个人的素质本身。可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保证学业的顺利完成,可以从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资助体系中选择资助的项目。
三是补偿原则。与差异原则注重受教育者个体的差异不同,补偿原则侧重受教育者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差距,并对社会经济地位处境不利的受教育者在教育资源配置上予以补偿,强调相应的救济或制度保障,弥补了平等性、差异性原则的不足。根据补偿原则,教育资源要向弱势地区、弱势学校和弱势群体倾斜。
2. 我国贫困生资助制度的演进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都非常重视高校学生尤其是贫困生的学习和生活,随着我国高校招生体制改革,高校在校生规模逐年扩大的同时,贫困生的数量也有较大的增长。为此,政府、社会和高校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原有奖助学金的基础上,形成了包括“奖、贷、助、补、减”的多样化贫困生资助体系。
2.1 我国贫困生资助制度的政策与演进
2.1.1 “奖、贷、助、补、减”为基本方式
“奖”是指在学校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这些奖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了资助途径。“贷”是指学生贷款。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生贷款。目前各高校学生贷款实际额度一般每年在1000元以上。“助”是指学校为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一些勤工助学岗位。学校组织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参加适当的劳动,取得一定的补助生活的费用,学校还可通过各种途径在校外联系家教等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补”是指困难补助。每年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拨出一定专款作为高校困难补助。国家还规定,各级政府和高校对经济困难学生遇到一些特殊性、突发性困难,每年均及时给予一定的无偿资助。“减”是指减收或免收学费。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减免学费。
2.1.2 多种补充完善方式并行
1. 国家奖学金。2002年开始,我国就启动了第一个由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中央财政在总理预备金中每年拨款2亿多元,专项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贴息贷款。为资助贫困生完成学业,国家从1999年开始就实行了贴息贷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需要担保,只需要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为贫困生顺利入学提供了保障。
3. “绿色通道”制度。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措施予以资助。不允许任何高校以任何理由拒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
4.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是在中央文明委统一指导下,由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从2000年开始组织实施的。这一工程启动时的主要任务是:从2000年开始,每年在西部12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当年考入重点高校品学兼优的特困本科生,给予补助,帮助他们完成大学学业。
2.1.3 非正式社会支持的辅助 非正式社会支持,尤其是非政府组织支持是高校贫困生支持的重要内容,是指由亲属、邻居、朋友以及社会组织等构成的初级群体对高校贫困生提供的经济、劳务、精神等方面的支持。高校贫困生非正式支持体系是高校贫困生正式支持体系的重要补充,它能为高校贫困生在最需要资助的时候提供快捷有力的帮助。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高校贫困生支持的形式主要有设立基金、提供助学岗位捆绑式就业和社会募捐等。
2.2 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实施的主要成效
第一,资助范围扩大,解决了广大贫困生的实际困难。我国高校贫困生新资助体系建立以后,各级财政用于贫困大学生资助方面的投入大幅增加,贫困大学生受助面和受助力度都得到空前提高。无论是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还是贫困学生生活补贴方面的金额都明显提高,这些都有效缓解了贫困学生在学习和生活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从而有助于减轻他们家庭经济负担和自身的心理负担,有助于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工作当中。
第二,减轻了学校的资金压力,有利于高校建设和发展。新资助政策体系实施使高校减轻了在贫困大学生资助工作中的支出,更重要的是,由于实施了新资助政策,特别是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和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有效解决了各普通高校学生的欠费问题。欠费问题得到解决,极大地缓解除了高校的资金压力,使学校有资金投入到学校教学科研和教学设施建设当中,从而促进了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减轻了银行的压力,提高了其发放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一方面,新资助政策体系实施后,学生的贷款需求有所下降,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或者认为自己可以拿到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而不再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另一方面,新资助政策体系实施后,学生提前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比例明显提高,而这些提前还款的学生中,大部分是用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还归还贷款的。所以,新资助体系的实施也减轻了银行的压力,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他们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3. 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有关贫困生资助的制度、法规尚不完善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 我国目前己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规, 政府对于高校贫困生支持有一定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条款由于不是针对高校贫困生这一特殊群体, 因而显得过于笼统, 操作性不强, 尤其是由于扶助贫困生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责、权、利”模糊不清, 从而造成执行中的随意性较大, 容易形成偏差。
3.2 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是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杂费减免为内容的多元化的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 在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客观上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推行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困难。比如“:奖、助、免”覆盖面小; 国家助学贷款发展缓慢; 勤工助学岗位不足等。
3.3 高校贫困生资助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贫困生问题的日益突出, 现行体制难以发挥最好的效用, 存在明显弊端。(1)对贫困生缺乏科学界定标准。造成了在对贫困生的资助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的情况。(2)贫困生工作管理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滞后。目前, 许多高校都还没有设立专门的贫困生工作管理机构, 也没有专人负责。(3)“扶贫”与“育人”脱节。相当多的高校没意识到贫困生资助制度是高校人才培养制度中的重要部分,因此在资助的制度建立和实施过程中, 忽略了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的培养、自强不息精神的塑造、社会责任感的熏陶, 使资助制度无形间变成了单纯的“扶贫”性质, 只考虑为学生提供经济利益, 忽略了“育人”的功能。
4. 高校贫困生资助制度优化的对策
4.1 丰富与贫困生认定相关的配套政策与措施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应尽快建立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学生诚信系统。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区域性信息网络资源建设,并充分利用这些区域性信息资源,实现政府、财政、高校、银行、教育、公安等部门的全面联网,进而实现全国社会信息网络资源的共享,以便高校及时地通过信息网络,准确地了解生源地学生的有关情况,从而有助于对贫困学生进行跟踪管理,有助于更好地进行“贫困生打假”。
4.2 维持多元化资助制度的平衡性,形成资助合力
当前,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呈现多元化,以“奖、贷、助、补、减”为主体的资助体系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高等教育提供了保障。然而,要想发挥出最大的资助效力,还需要保持资助制度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平衡性。这就要求从政策、资金、管理等多个方面入手,维持制度内部的各要素平衡,解除政策限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政策原因引发的不平衡。各级政府财政要适当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较高的高校;政策还应该在提高贷款最高限额做一定的调整,适当照顾部分高收费专业和部分高收费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给予发放较为充足的助学贷款。为了确保不同专业、不同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建议将每生每年助学贷款额度调整为应交学费的70%至80%,这样避免了非全额贷款给学生,造成惰性,又可在最大程度上照顾不同收费标准学生的经济需要。
4.3 建立和完善“精神”资助制度
高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要提高对心理咨询、辅导工作的认识,舍得做必要的投入,改善心理咨询条件,配备专业咨询人员,让学生愿意来,并有所收获。应建立一整套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章制度,进行严格考核,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档案,全面掌握他们心理状况。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辅导。高校内部建立班主任个人约谈制度,提高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管理质量。此外,还要聘请心理专家指导资助管理工作。当前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资助的顾虑还是比较多的,有的害怕自己的申请信息会向社会公布,有的害怕接受个性化资助后需要提供一定年限的回馈服务,有的害怕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无法及时获得资助等等。因此,应聘请有经验的心理专家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适当的指导,并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服务,务求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放心、安心、顺心地享受资助。
5. 结语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高校贫困生资助是促进教育公平的有效手段,对建设和谐社会就有重要意义。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必须与教育公平的理念相结合,以教育公平理论为指导,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高等院校己经全面实施收费制,大学生不仅要负担自己全部的生活费用,而且还要负担自己的全部学费。但我国贫困生资助制度还存在许多差强人意的地方,诸如贫困生界定模糊、社会关注度不高、勤工助学的岗位过少,贫困生减免力度范围不大等问题,相当数量的贫困生没有得到真正的资助。因此,完善我国高等学校贫困生资助制度迫不及待。
参考文献:
[1] 王平.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构建与发展[D].中南大学,2009
[2] 曹聪.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制度改革研究——基于独立学院的视角[D].吉林大学,2011
[3] 李爱霞.教育公平理论视野下的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制度研究[D].青岛大学,2010
[4] 邹海贵.社会正义视域中的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探析[J].高教探索,2009(4)
[5] 葛军,赵炳起.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路径选择[J].教育发研究,2007(6)
[6] 赵炳起.高校贫困生认定机制——优化与重构[J].教育财会研究,2006(4)
作者简介:
王立新(1967-),女,江苏武进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党委宣传统战部部长,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原理与思想政治教育。
赵旭(1982-),男,辽宁抚顺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处办公室主任,博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原理与思想政治教育。